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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14798 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加之科学技术逐渐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人、家庭都会购买私家车,从而使得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导致道路安全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_开题报告 Ktbg14798  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加之科学技术逐渐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人、家庭都会购买私家车,从而使得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导致道路安全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和2011年4月22日修正),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这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对此类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规制。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明确的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规定危险驾驶罪。
尽管,危险驾驶罪已经写入刑法,不可改变,但不可否认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太过于简单,这就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许多的问题。如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大家意见一致。但是否仅限于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大家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既包括危险驾驶行为的直接行为人,也包括其他人,比如彭冲,张红良在《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里提到,“在危险驾驶中,其他人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教唆危险驾驶的;二是指使逃逸的;三是换位‘顶罪’的。” 对于此类第三人,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给予惩罚。在日本,刑法典就认定向驾驶员提供酒的第三人为共犯,追究其共犯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直接驾驶的人员,比如赵秉志,赵远在《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中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本罪主体应仅是直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而不包括操纵交通设施,领导、指挥交通活动以及管理交通的人员。”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他们看来,驾驶人在知道自己“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潜在的威胁的前提下,仍然实施了相关行为,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至少是一种放任,属于间接故意。诚然,对于违反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行为确实是明知故犯,是一种直接故意。但之所以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是因为这里的过失相对应的是“危害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地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
我国《刑法》将危险驾驶罪列在交通肇事罪之下,而我们知道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交通运输安全也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由于危险驾驶罪特别强调了 “在道路上”,故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可具体为道路交通安全。
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我们需要清晰地知道以下几点:第一,道路的认定;第二,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第三,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第四,情节恶劣的认定;第五,醉酒的认定。对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张明楷在《刑法学》中提到: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行为,从字面就可以看出,应是一种多辆车之间相互追逐的行为。从参与主体上看,应是两人以上。从地点上看,应当界定为道路。从驾驶的车辆上看,也限定于一般车辆,通常意义上的特殊车辆不包括在内,如救护车、救火车、警用车等。
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也有很多学者在自己的文章或者著作中发表不同的观点。比如,王新环的《北京两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引起的思索》,张明楷老师的《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等等。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规定。本文主要讲述饮酒驾驶行为。纵观各国关于饮酒驾驶行为的规定,按照处罚力度,大致分为重度处罚、轻度处罚、教育三种处罚方式。(1)重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往往还处以3年以上甚至10-20年有期徒刑。实行重度处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南非、新加坡等。(2)轻度处罚指对醉酒驾驶行为除处以经济处罚外,一般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轻度处罚的国家包括巴西、马来西亚、瑞典、英国、芬兰、美国等国家。而美国,不同的州也会有所区别,比如加州规定醉酒驾驶并在10年内重犯,可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金;在洛杉矶,对酒后开车的驾驶员除处罚外,还要迫使他们花费数百美元安装一种电子装置,只要车内有酒味,车子就无法启动。(3)教育为主指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仅以教育感化为主,并不过分看重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实行这种教育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波兰、立陶宛以及美国的部分州等。

(三)研究现状评述
    国内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主要限于刑法学者,英美等国家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在交通犯罪相关法规中,是一种行政犯罪,基于此,我国学者可以借鉴此行政——刑法的思维进行危险驾驶罪的研究,此外,关于处罚,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实施一些资格刑或恢复性处罚。

二、范文提纲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1、醉酒行为人
2、驾驶员以外的第三人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三)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四)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1、道路的认定
2、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
3、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
4、情节恶劣的认定
5、醉酒的认定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辨别
三、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辨别
四、危险驾驶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之辨别
五、结语

三、参考文献
(一)著作
1、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M] .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2、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M] .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8
3、张明楷.法益初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赵秉志.英美刑法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薛晓源,周战超.全球化风险社会[M] .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7、高铭宣,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二)期刊
1、罗开卷.飙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0第4期
2、黄玉庭,黄大威.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评价[J].山东警官学校学报.2011第2期
3、冷静.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分析[J] .经济视角.2011第11期
4、吴华清.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J] .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
5、刘畅,张楠.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宽与严[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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