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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合理性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6208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合理性研究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里一座座高层建筑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节约土地,缩短公用设施和市政管网开发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城市病”,其中,高空抛物显得尤为突出,甚至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而高空抛物伤人后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更是..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合理性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6208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合理性研究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里一座座高层建筑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节约土地,缩短公用设施和市政管网开发期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城市病”,其中,高空抛物显得尤为突出,甚至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剑”。而高空抛物伤人后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通过近年案例可以看出,在居民区发生高空抛物损害事件并且找不到侵权人时,一般由事发地居民楼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从表面上看,通过责任连带的方式,可以强化每个人的公共法律责任,又可以保障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另一个方面看,对于没有加害却无法提供证据的居民是否公平、公正,对于其他住户是否真的有警示作用,而不是在自身发生侵害行为时寄希望于“邻里连坐”,减轻自身的责罚。
一、国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现状
在高空抛物损害发生后,如能确定加害人,由加害人承担所有责任。如不能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人自身以及利益的损害,适用于过错的推定原则,即按照法律使用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的过错,则认定他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而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加害嫌疑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会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存在的问题
(一)在同情弱者的同时,有冤枉无辜之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性质上来说属于“连坐制度”,对于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有失公平。仅仅只是因为自己与实际加害人距离比较近,就有可能莫名其妙地承担法律责任,这违反了自己责任原则,有冤枉无辜之嫌。
(二)在公平补偿责任的同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死伤,如是主观故意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如非故意,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公平补偿责任的同时,刑事责任却因无法找到实际加害人而无法追究,导致实际加害人只需承担均分的补偿责任。在补偿受害者的同时却让加害人“逍遥法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威慑力。
(三)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在发生高空抛物损害后,无法确定加害人时,需要建筑物使用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国内绝大部分高楼并未配备“高空掷物监察系统”,住户自行提供证据十分困难,如在“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伤残索赔案”中,即使建筑物使用人提供出事时自己在上班或出差,依然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需要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在该建筑物拥有多套住房的业主需要按套数负担补偿责任。
三、对高空抛物行为立法的建议
(一)完善《邢法》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目前,针对高空抛物发生损害相关法律较为缺乏,只有在造成财物损失或致人伤亡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以及刑事责任,起不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对此可以借鉴新加坡《公共环境健康法案》,其中对故意高空掷物或疏于防范导致的高空坠物行为人处以罚款,并视情节严重最高可处以5年有期徒刑,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在民事赔偿责任外,再按刑法另行处置,即不论高空抛物是否产生后果,都要先进行处罚,以此来约束和警示建筑物使用人的行为。
加强监管力度,降低取证难度。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后,找不到抛物人,高空抛物造成损害后,建筑物使用人证明不了自己不是加害人是现阶段最常见的现象。对此,可以借鉴香港、新加坡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方法,在保证建筑物使用人隐私的同时,对高层建筑安装“高空掷物监察系统”,通过监控系统来确定具体的行为人,安排人手进行巡查,并同时鼓励市民在发现有高空抛物行为后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多方位加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管力度,从而起到事前警示,事后取证的作用。
通过完善保险制度来降低受害人的风险。现阶段《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是对被害人给予补偿,名为补偿实际也是一种救济,通过开发高空抛物险种们可以将高空抛物行为的风险分散给大众,实现对被害人的救济。通过像机动车强制保险的手段对高层建筑进行评估并缴纳相应的保险以此来降低建筑物使用人的风险。

范文提纲

引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现状
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述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责任
高空抛物损害案件的类型
高空抛物损害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追责
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评析
(一)《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
(二)《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缺陷
1、归责原则成疑,缺乏可归责性
2、“连坐”制度,有失公平
3、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可操作空间大
(三)对法律权威性的影响
三、国外对高空抛物现象的防治措施
(一)全面预防高空抛物
(二)重罚惩治高空抛物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完善高空抛物预防机制
健全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1]王庆富.高空抛物民事侵权责任研究[Z].豆丁网. :// .docin.com,2010年4月
[2]阳庚德.论由区分所有权人连带赔偿高空抛物所致损害的法律障碍——兼评《中国民法典草案 侵权责任法编》第56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6
[3]董华英.论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J].中国律师,2013,04 
[4]梁慧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 
[5]贺光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检讨[J].南都学坛,2012,01
[6]阳庚德.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责任制度否定论[J].广东社会科学,2010,01
[7]李淑芳,张文霞.正义是法律的生命——关于废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建议[J].党史博采(理论),2012,08
[8]高留志.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之我见[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02
[9]王楚.高空抛物中邻里要“连坐”之法律分析 [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6
[10]Republic of Singapore.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 Act[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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