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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析_开题报告

Ktbg16643 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析_开题报告个人信息是有关于个人的信息,所以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因此,那些拥有别人个人信息的主体不能随意把自己拥有的别人的个人信息给泄露出去,如果他人因为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而受到损失的,应该追究泄露者和侵害者的责任。..
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析_开题报告 Ktbg16643  大数据时代的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析_开题报告


个人信息是有关于个人的信息,所以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因此,那些拥有别人个人信息的主体不能随意把自己拥有的别人的个人信息给泄露出去,如果他人因为自己的信息被泄露而受到损失的,应该追究泄露者和侵害者的责任。
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观点或者说是定义,现在存在着3种比较典型的学说,“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他们大部分都是认为个人信息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陈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个人信息偏向隐私权客体说,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因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它涉及权利人的人格尊严,是一种隐私权益,侵害个人信息实际上就是侵害了权利人的个人隐私的私人信息部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就是在保护个人的隐私。1967年,美国法学家威斯汀在《隐私权与自由》一文中指出:“所谓隐私权,指个人、集体或者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1970年,另一位美国法学家米拉在《对隐私权的攻击——电脑、数据库及文件》一文中明确地从积极角度将隐私权定义为控制有关自己信息传播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可概括为权利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修改所享有的决定权;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他人不得擅自收集、储存、传播本人的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修改;权利主体对他人收集、储存的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有审查修改的权利,对已经传播出去、不正确的个人信息有更在的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有决定的权利。即任何人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不能行使与权利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享有的相同的权利。
(二)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个人信息偏向人格权客体说。人格权是指主体对自己的人格要素享有的一种与主体不可分割的非财产性权利,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的独特之处在于没有主体本身之外的客体,是针对主体人身的姓名、身体、荣誉等要素的权利。就是说人格权的客体只能在依赖于主体而存在,与主体之间是不能分割的。因此,个人信息是人格权的客体,不能独立于主体而存在。但是,与物质型人格权客体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不同,姓名、肖像、隐私等精神型人格权客体并是不是物质实体的人的直接组成部分,而是对主体进行描述和反映的外在符号或信息,并不是主体与客体不可分割。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居民身份证法》等基本性法律文件中还是有相关的规定。
在吴学安《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箭在弦上》中提到,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居民身份证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开始关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该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对因使用公民身份证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泄露因制作、发放、检查、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2月28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虽然刑法第七修正案对个人信息进行相关的保护,但是只是局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犯罪主体的范围太小,不利于追究其他行为人的责任。
虽然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并不是很完善,不能真正完全的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所以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还需要在立法上继续完善。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
个人信息对个人来说有着独特的意义,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也相当于是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在1980年9月23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信息国际流通的指针建议》确定了八项原则。他们分别是限制收集原则、完整正确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权利原则、责任原则。齐爱民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一文中,阐述了直接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公开原则、完整正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六项原则。
虽然齐爱民教授对这八项原则只采取了六项主张我国未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采取的原则,但是我认为另外两个原则其实也可以用在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上。个人权利原则,个人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任何人未经当事人的同意不能擅自收集、使用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是除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信息公开需要公布的当事人的个人消息。责任原则,在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属于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从而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不受到侵害。
我国现在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其他的一些法中有体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并不全面,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个人信息不受到伤害,才能对那些不法分子产生真正的约束。因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方面并没有全面的了解,但是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如美国、德国、日本等意见,从而可以为我国制定一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些建议。










B. 范文提纲

一、大数据与个人信息
(一)大数据时代的特点
(二)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现有法律的保护
(二)现有保护机制的局限
三、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问题与原因
(一)缺乏统一的立法
(二)行业自律不足,道德缺失
(三)公民自我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政府立法
(二)建立有效行业信息管理体系
(三)加强法律宣传和自我保护宣传的力度







C. 参考文献

[1] 郭鲲.专家谈个人信息保护法[J].信息导刊,2005,(2):22.
[2] 陈红.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浙江学刊,2008,(03).
[3] 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J].法学研究,2007,(03).
[4] 吕艳滨.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的几个问题[J].当代法学,2006,01.
[5] 翟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意义及主要内涵[J].秘书,2006,05.
[6] 陈家兴.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法律“护航”[J].人民论坛,2007,22.
[7] 肖登辉.行政法视野中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信息公开的法的关系[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范文集(上册)[C].2009.
[8] 陈默.《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启动[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08-22.
[9] 姚岳绒.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0] 杨振.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D].硕士学位范文,吉林财经大学,2014.
[11] 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2).
[12]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3] 白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范文,中央民族大学,2011.
[14] 李鑫.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D].硕士学位范文,西北大学,2014.
[15] 秦洁.个人信息保护研究[D].硕士学位范文,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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