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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解救后的收养法律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6706 被拐儿童解救后的收养法律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国内被拐儿童救助法律法规现状1、目前,拐卖与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遍及全国但是呈现区域不均的态势。而因社会整体综治救助机制尚未形成,被拐卖儿童的解救途径较为单一,绝大部分为警方打拐解救。而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的获救被拐儿童因找不到亲生父母、被亲..
被拐儿童解救后的收养法律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6706  被拐儿童解救后的收养法律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国内被拐儿童救助法律法规现状
1、目前,拐卖与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遍及全国但是呈现区域不均的态势。而因社会整体综治救助机制尚未形成,被拐卖儿童的解救途径较为单一,绝大部分为警方打拐解救。而调查显示,有近一半的获救被拐儿童因找不到亲生父母、被亲生父母拐卖或者经济落后地区消息闭塞而无家可归,被暂时寄养在社会儿童福利院。
根据我国2015年刚发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被解救的儿童如果12个月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被内地居民收养。这份(征求意见稿)使得原本不符合我国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规定的获救被拐儿童也纳入被收养儿童范围,有利于解除打拐工作的后顾之忧。使得被拐儿童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以及家庭。但是这份(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规定将因本身被亲生父母拐卖而不愿被领回的儿童也纳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范围。
现实中,获救被拐儿童中有一部分是因亲生父母未婚先孕、超生、贫穷等原因被亲生父母拐卖,并且获救后其亲生父母并不愿将其接回。根据现有《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的规定,能够被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一般为孤儿或弃婴。尽管监护待定的获救被拐儿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解释为“孤儿”。但是生父母不愿领回的被拐儿童不属于孤儿或弃婴,因此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接收此类儿童。此时,若将被拐儿童强行送回亲生父母抚养,则很有可能会因为亲生父母缺乏抚养能力或者无心抚养儿童,而使被拐儿童再次被拐卖以及被虐待。
2、现有的收养法收养条件规定过于苛刻,包括被收养人范围太窄以及收养人条件太严格。此外,收养程序不够规范,缺乏收养实质性审查和试养期的规定。同时收养后缺乏必要的监督。收养关系的解除方式亦存在缺陷,包括被收养人无法作为解除主体、收养关系解除的限制条件不够、十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没有同意权。
2015年民政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虽然已根据时代现有的背景修改了很大一部分,使得获救被拐儿童可以被收养,重新走入社会以及家庭。我但是国收养制度还是没有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和前提,而且在制度设计上还有很多的缺陷,所以还存在很多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二)国外被拐儿童救助法律法规现状
1、国外各国现有的被拐儿童救治制度中效果比较突出的为美国和加拿大采用的安珀预警系统、“年龄增长术”合成照片以及使用手机找回失踪儿童。对于获救的被拐儿童如果不能找回亲生父母,必将通过收养重新融入社会家庭。
英国2002年通过的《儿童与收养法》首次明文规定法院或收养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将儿童的终身幸福作为为最高考虑原则,并且规定申请人必须在与被安排试收养的儿童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提出对收养令的申请,而对收养的撤销,只有被收养儿童本人才有单方面撤销的权利。除了英国,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也纷纷将该原则纳入本国收养制度的规定之中。
美国1997年在《收养和家庭保障条例》中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用于指导儿童收养问题的处理。美国对收养人的条件放的比较开,但是拥有严格的法院审查程序以及收养后的监督程序,所以不用担心因为收养条件宽松而对被收养儿童的权利造成损害。而对于收养的解除,美国认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同于自然血亲关系下的父母子女关系,除了少数州有专门条款规定可撤销收养关系,其他情况下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现行《法国民法典》第371-1条规定亲权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整体,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法国的收养条件较为苛刻,有六个月的试养期,并且由法院对收养进行监督。完全收养关系建立后不能解除。
《德国民法典》规定即使收养人已有其他子女,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监护法院仍旧可以宣告收养关系的成立。德国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也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不完全收养关系在欠缺意思表示以及重大是由时,可终止收养关系。完全收养关系如果对收养子女造成重大身心伤害的情况下不能解除收养关系。


二、范文提纲
引言:全国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情况以及国内救助保护被拐儿童的现状
一、国内现有对被拐儿童救助法律已做的改进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收养制度中的确立
(一)我国收养法的发展史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各国收养法中的确立发展
三、我国收养被拐儿童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分析
(一)我国获救被拐儿童再收养面临的现实困境
(二)被拐儿童获救后的身份认定问题以及收养法律制度分析
1、获救被拐儿童的身份认定以及亲生父母找回
2、对于未找到亲生父母的获救被拐儿童的领养法律制度
3、对于被亲生父母拐卖而亲生父母不愿领回的儿童监护权转移问题
四、我国《收养法》在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时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太苛刻
(二)我国《收养法》未明确设立规范的收养关系审查程序
(三)收养后缺乏必要的监督
(四)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存在缺陷
五、完善我国被拐儿童救助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被拐儿童身份认定法律规定以及《收养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完善建议


三、参考文献
(10篇以上)
著作:
[1]杜景林,卢堪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二、范文:
[1] 蒋新苗:《中国残疾儿童收养的法律机制透析》,《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 李春雷、任初、张晓旭:《我国被拐卖儿童救助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一基于对今年133个公开报道案例的分析》,《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3] 康桂兰:《完善我国儿童收养制度研究》,《求知导刊》,2015年第一期。
[4] 林凯燕:《论孤残儿童收养的事后监督制度构建及其完善》,《赤峰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5] 王葆莳:《被拐卖儿童获救后的收养问题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5年1月。
[6] 肖欣:《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收养法》中的确立》,南京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范文。
期刊文章:
[1] 鲁宁:《“打拐”务必挖“穷根”》[J].社会观察,2009,09期。 
[2] 史昭乐,周方林:《“被拐孩”回归后的社会化问题》[J].社会,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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