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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_开题报告

Ktbg16707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越性,但其本身又具有易于伪造和篡改的缺陷。我国关于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发展过程。为了促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应对视听资..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_开题报告 Ktbg16707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越性,但其本身又具有易于伪造和篡改的缺陷。我国关于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发展过程。为了促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应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地判断, 并通过有效的途径赋予其证据能力,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此外, 因此,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文拟对此方面的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研究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活性化,与视听资料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走过了一个从理论模糊、不易操作到理论解释较为明朗、较易操作的曲折发展过程。自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以来,由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均缺乏具体规定和相应的配套实施规则,视听资料作为定案根据且胜诉的案件闻所未闻。
 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及要求,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就秘密录音带的采信问题专门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该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审判实践的效果看,这一批复确定的排除标准对于民事证据而言过于严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极其罕见,因此,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由此可见,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视听资料的规定可谓形同虚设,对此病态现象,不仅理论界持批判态度,司法实际部门也怨声载道。
 鉴于上述批复存在的难以操作之弊端,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正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其中该证据规则的第68条、69条和70条就视听资料有效证据的条件、证据能力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形式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属于补强证据规则;[4]第70条又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录相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证据规则》虽然没有直接对《批复》加以否定,但在某种意义上讲,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认可了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为审判机关对视听证据的采信提出了两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二是要无疑点。这为审判工作指明了庭审质证的方向,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证据规则》的启动应该说是民事诉讼工作的一个飞跃,必将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视听证据的采信条件虽然经历了从“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到“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发展历程。但如果将前后两个司法解释加以仔细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两者在理论上有些模糊。根据《证据规则》之规定可以看出私录视听资料只要手段合法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结论;而根据《批复》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私录行为系不合法行为,自然也就不符合证据规则的“合法手段取得”的条件,故,私录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理论上的模糊或相饽,必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消除司法解释在学理上的混乱,应该取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作为视听证据合法要件的提法,将“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视听证据合法性的唯一要件。

二、研究成果
 (一)、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证据化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它的取得方式、手段等是否合法是紧密相连的。只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得到了解决,其证据能力的问题便迎刃而解。因此,有必要对视听资料合法性进行一番探讨
   2.视听资料的证据化
  较高的准确性和可能的虚假性。因此,对其虚假性(包括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原作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审查是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只有经法定程序筛选后的视听资料才具有证据能力,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视听资料的采信规则
1.视听资料的采信规则依据。在视听资料的采信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然具有前述一些特性,但其自身包含着易被篡改、伪造等缺陷,瑕疵视听资料一旦被法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信,将出现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判决。因此,对视听资料的采信必须持谨慎态度,应综合、全面地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

2.视听资料的采信规则意义。在现实生活中,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较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种类来说,使用还不够广泛。如果对其采用过多、过高的限制性策略,只会使视听资料更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但我们也不能盲目地为了追求视听资料的利用率,而放宽对视听资料的审查标准。因此在不损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视听证据都应该赋予其证据能力,在这一大前提的框架内,对其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后,据此来确定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即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这样才有利视听资料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良性发展。





三、范文提纲

引言:视听资料的司法解释变迁及研究现状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二)视听资料的特征
二、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
(一)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二).“偷录偷拍”与“未经同意”
(三)视听资料的证据化
三、视听资料的采信规则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三)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四、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的思考

三、参考文献
[1] 田平安.民事诉讼证据初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李国光.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 小岛武司.秘密录音带的证据能力[J].判例时报.867号.
[5] 井上治典.违法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J].演习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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