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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登记效力-开题报告

Ktbg16723 论婚姻登记效力-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础单位,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登记在我国是国家权力介入婚姻,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途径,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稳,因而我们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学说对于婚姻登记的效力有着不同的看法,..
论婚姻登记效力-开题报告 Ktbg16723  论婚姻登记效力-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基础单位,而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登记在我国是国家权力介入婚姻,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途径,不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稳,因而我们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不同的学说对于婚姻登记的效力有着不同的看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的性质,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行政许可说。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是许可,因为婚姻登记是有明确的法律条件的限制的,而且只有通过婚姻登记的构成性的事实,公民才实现婚姻的自由。“他们认为,婚姻登记实际上是法律对于婚姻的认可,是国家给予婚姻的一份“合法证书”,就像企业成立需要登记,企业解散也需要注销登记一样,婚姻的成立与解除也需要法律的允许,因而婚姻登记的效力如同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确认说。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持行政确认说的学者们认为,婚姻登记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维护婚姻秩序,其主要作用应该是使婚姻达到一种公示的效力。也就是说,婚姻相当于一份合同,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登记只是给予这份合同一个法律保障,婚姻的成立和解除都不需法律的允许,婚姻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相似,同时又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是行政公示说。这是一种新观点,虽说行政公示说与行政确认说有相似之处,但行政公示说认为婚姻登记并不完全是行政确认行为,二是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的必要公示行为,是一种法律仪式。登记机关在书面材料中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其本质上只是公示当事人的婚姻成立。而婚姻登记的效力仅限于对外的一种公示力。
我国现在主流观点认为,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詹成付、陈光耀主编的《婚姻法律知识问答》中写到“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这部作为民政部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主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指导丛书,虽然不是官方正式文件,却也从某种意义上阐述了民政部的态度。婚姻登记作为行政确认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样,有着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婚姻登记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的对内产生的效力,即结婚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效力,关系到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抚养的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婚姻登记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的的外效力,则是关系到婚姻登记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力。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有学者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对外产生的证据效力应等同于有效婚姻登记产生的效力。
可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都事先经过婚姻登记,也可以说是瑕疵婚姻登记。关于瑕疵婚姻登记的效力如何却要按具体情况来分析。主要可分为两种:
一是违反了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实质要件主要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结婚年龄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等。违反了上述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绝大多数都应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二是违反了程序要件的婚姻登记。比如非本人亲自登记,借用他人身份登记,登记机关工作瑕疵的,非管辖地登记等等。有学者认为这一类的登记应与违反实质要件的婚姻登记区别对待。有些情况只需要通过补正材料,修正违法的形式和程序等等方式,并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国外研究现状
根据各国法的规定,法律婚制主要有三种方式: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登记制不要求举行结婚仪式,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民事登记,婚姻即告成立。仪式制是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要条件,主要为西欧和北美的一些国家采纳。美国的《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规定是仪式和登记制,采用先举行仪式后登记的制度。结婚仪式可以有法官或者相关的行政人员主持,在婚姻当事人决定个人仪式后,由主持仪式的行政人员签发结婚证书,最后经由办事人员将结婚证书批准登记备案,婚姻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美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政府公权力的行政干预,进而确认夫妻身份,同时通过举行仪式,在社会上起到公示作用,以便维护婚姻的公信力。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对婚姻登记制度作了如下定义:婚姻登记是指婚姻登记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对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决定批准或拒绝的行政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行政行为过程是否给予婚姻绝对权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为了有效的降低离婚率,当代美国婚姻登记制度有了更新发展,制定了大量关于婚前指导与教育的法律,在结婚登记制度上增加婚前指导与教育制度,新婚夫妇必须接受指导,否则就不能登记。
二、范文提纲
引言:婚姻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的性质
(一)行政许可说
(二)行政确认说
(三)行政公示说
二、合法婚姻登记的效力
(一)婚姻登记的确定力
(二)婚姻登记的拘束力
(三)婚姻登记的执行力
三、瑕疵婚姻登记的效力
(一)婚姻登记实质要件瑕疵的效力
(二)婚姻登记程序要件瑕疵的效力
四、关于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的建议
(一)严格婚姻登记审查制度
(二)完善婚姻登记公示功能
(三)推进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四)加强婚姻登记内部管理

三、参考文献
著作:
[1]孟鸿志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于静:《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范文:
[1]彭黎:《对婚姻登记制度的反思》[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06年5月。
[2]王欣:《婚姻登记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07年6月。
[3]申蒂:《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效力与救济问题研究》[D],广西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学位范文,2013年6月。
期刊文章:
[1]陈瑞洪:《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J],《法学研究》2004年第五期 。
[2]王礼仁:《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5月版,第563页。
[3]梁彗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J].法律出版社,2006年10版,第22页。
[4]谢慧慧:《论婚姻登记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期。
[5]吴云明、周旭文:《我国婚姻登记审查制度之思考》[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6年9月。
[6]罗秀兰:《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之再思考》[J],《行政与法》2010年第5期。
[7]曹贤余:《登记瑕疵婚姻效力分析》[J],河北法学2013年7月第31卷第7期。
[8]李昕、赵红宇:《登记行为的类型化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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