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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_开题报告

Ktbg16741 论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_开题报告研究现状1.各国例法纵观世界各国对于伪证罪主体的规定,观点不尽相同。日本《刑法》第169条和第171条分别规定“依法宣誓的证人作虚伪陈述”,“依法宣誓的鉴定人、口译人、笔译人作虚伪的鉴定、口译或者笔译的”构成伪证罪。可建在日本,伪证罪的主体定位于依法宣誓的证..
论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_开题报告 Ktbg16741  论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_开题报告

研究现状
1.各国例法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伪证罪主体的规定,观点不尽相同。日本《刑法》第169条和第171条分别规定“依法宣誓的证人作虚伪陈述”,“依法宣誓的鉴定人、口译人、笔译人作虚伪的鉴定、口译或者笔译的”构成伪证罪。可建在日本,伪证罪的主体定位于依法宣誓的证人、鉴定人、口译人和笔译人、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168条也规定,伪证罪的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口译人和通译,而俄罗斯《刑法》除了固定上诉三类人可以实施伪证罪以外,海认为“受害人故意作虚假陈述”也构成伪证罪,从而过大了伪证罪的主体范围。
我国例法
   伪证罪在我国历史悠久,早在上周时期就由了相关记载,到了唐朝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延续至今,有关该罪的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张。但是仍存在这一些问题,影响着该罪设置的科学性,也影响着司法实践工作。在这诸多问题中,我国有关该罪的立法与国外一点较大不同就是对犯罪主体的固定不同,因此逼着选区了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的问题讨论。在研读前人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上述问题,简单列举了学界的不同观点,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分析和建议。
(二)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进行了规定。在这规定中将伪证罪的主体限定在了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这四类人之间。但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被害人在庭审过程中所给予的错误的案件事实是否应当追究伪证罪,即被害人能否纳入伪证罪主体的范围之中是值得考虑的。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伪证罪基本的概念与侵害法益等相关基础的分析入手,先从“证人”与“被害人”两个概念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证人与被害人不存在重合情况。并在此前提之下分无罪变有罪、有罪变无罪、罪轻变罪重以及罪重变罪轻这四种不同的被害人虚假陈述的效果来考察是否需要迎合司法实践对于被害人虚假陈述行为规制的需要而将“伪证罪”的主体扩大以涵盖“被害人”这一主体。
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某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指控某乙、某丙对其实施强奸。经公安机关讯问,某乙、某丙最终供认不讳。一周后,某甲以自愿与某乙、某丙发生关系为由要求撤回控告,某乙、某丙亦翻供,致使公安机关被迫撤销案件。后查明:案发后,某乙、某丙两人的家属私下找到某甲及其家属,并承诺给以重金,最终说服某甲同意进行“私了”。
如上所述案情,在司法实践之中,对于案件当事人的“杀伐决断”是以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为基础的,而这一事实基础又应当由当事人与公诉方双方共同提出相互辩论质疑去伪存真以后的证据来予以证明。所以证据对于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而以上案情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过程之中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基于自身的利益在还原案件事实时有所偏向甚至故意将案件真实情况予以歪曲扭转,使得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更高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更有甚者引导法官走向错误的审判方向。在这类案情条件下,能否对被害人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以依照《刑法》第305条追究伪证罪也就成为一大问题。抽象来说,被害人能否作为伪证罪的主体也就是下文中笔者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
(三)伪证罪的主体与侵害法益
《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从法条对伪证罪概念的阐述中可以看到法条将该罪的主体限定在该四类人之中。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如上所述,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具有一种还原案件事实的作用。诉讼过程,实际上是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就刑事诉讼而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都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在某种意义上说,证据是司法活动的依据,是司法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保障。证据的种类很多,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等。其中被害人陈述作为本文所要论证的主要对象,其作为证据的主要种类之一,对于还原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或无罪来说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对于犯罪人来说,故意提供虚假的被害人陈述,则可能无法帮助司法机关发现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加大验证其他证据真伪的难度,影响诉讼进程,进而妨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从伪证罪的概念来看,伪证罪的主体已经限定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这四类人之中。而从伪证罪的侵害法益来看,被害人陈述弄虚作假所能形成的后果也是如伪证罪一般妨害到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所以,虽然伪证罪主体已定,但被害人这一特定主体能都基于主体概念的扩大而受到伪证罪这一罪名的约束也是存在可能性。但是被害人所作的虚假陈述能否受到伪证罪这一罪名的限定是一回事,而是否必须受到伪证罪这一限定则是另一回事。
(四)“证人”与“被害人”概念关系的界定
如上所述,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的主体已经被限定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这四类人中。而与本文论题相关联的就是被害人在庭审中所作陈述时能否将其地位理解为证人的一种。如果能否将证人的概念涵盖被害人这一群体,则伪证罪在主体的限定上本就已经包含“被害人”这一特殊的证人类别。如果证人的概念与被害人的概念本就无法混同重合,那么从法条规定上来看,伪证罪的主体设定本就已经排除了“被害人”这一特定类型的人群。

范文提纲
研究现状
各国例法
我国司法现状
(二)问题提出
我国《刑法》第305条对伪证罪进行了规定
某案例分析
(三)伪证罪的主体和侵害法益
(四)“证人”与“被害人”概念关系的界定
1.“证人”与“被害人”的概念相并列
2.“被害人”在审判中地位的特殊性
3.关于“证人”概念覆盖“被害人”的反驳
(五)对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其他法条规制可行性
1.被害人虚假陈述——有罪变无罪
2.被害人虚假陈述——无罪变有罪
3.被害人虚假陈述——罪轻变罪重,罪重变罪轻
三、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论妨害作证罪,人民检察专稿,2007年第8期。
[2] 郝静:被害人、同案犯能否成为伪证罪主体,检察日报,2014年5月23日期第3版。
[3] 贾林飞,叶婷:被害人虚假陈述是否构成伪证罪,江苏法制报,2014年5月9日第6版。
[4] 陆漫,李勋文:被害人能否成为为罪证主体,决策与信息,2009年8期法理版。
[5] 马森:我国伪证罪司法认定之疑难问题研究——基于一起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扬州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12年5月。
[6]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物研究》(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8页。
[7]杨斐:“浅析伪证罪”,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三期。
[8]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2页。
[9]刘永红,任雪丽:略论证人宣誓制度不适宜我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10]童德华:伪证罪的私法疑难问题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11]刘玉江:伪证罪若干比加厚的合理预期;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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