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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的形式与效力_开题报告

Ktbg16745 论遗嘱的形式与效力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法律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将自己生前..
论遗嘱的形式与效力_开题报告 Ktbg16745  论遗嘱的形式与效力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法律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将自己生前的财产转移给亲人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防止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亲属之间发生争夺遗产的纠纷,从而可以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与法定继承制度相比,遗嘱继承制度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随着经济的发展,遗嘱继承制度越来越体现出其实用性和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及效力研究,针对现行继承制度的不足,提出笔者的一点思考和建议。
遗嘱的出现很早。古希腊的雅典城邦就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显示早在公元前5 世纪左右,就已有了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虽然中国古代的遗嘱继承并不如西方那般风行,但从相关记载来看,自汉代以来就有了遗嘱继承制度。中国古代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和案例内容是极其丰富的,遗嘱最早记载于《国语·周语上》《左传哀公三年》等史籍中。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当时的遗嘱称作遗命、遗训、遗言或遗令等。作为法律概念的遗嘱继承始见于《宋刑统·户婚》所引唐朝《丧葬令》。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16 条至第22 条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内容主要包括遗嘱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要件(包括遗嘱形式)、遗嘱执行人、遗嘱见证人、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等等。同时,1985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 条至43 条中对遗嘱形式稍有欠缺遗嘱效力的认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具体范围、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遗嘱的效力等具体问题作了补充性规定,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最重要的有关继承法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 
遗嘱是立遗嘱人表达自己处分其财产的意思的方式。遗嘱人设立遗嘱也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自己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出来。依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处理规定,实际上在不同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被赋予了优先效力。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赋予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遗嘱,原因可能仅仅是基于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更高一些。因为,毕竟公证遗嘱是经过专门机构鉴证了的,其真实性较其他形式的遗嘱要高一些。
目前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是31年前制定的,这30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打印遗嘱、电子遗嘱等新遗嘱形式的出现,原有的继承制度已不能有效调整新形式下继承法律关系,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益的需要。从遗嘱继承的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对遗嘱人、继承人与债权人权利的规定皆存在不足;从遗嘱继承的内容上来看,目前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对遗嘱形式的规定尚存诸多缺陷;从遗嘱继承的执行上来看,目前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对遗嘱撤销、变更与执行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仍有较多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形式内容规定不足。对各种遗嘱的设立程序和形式标准没有规定一是对各种遗嘱的设立程序没有规定, 在适用时需要引用其他条款,如设立公证遗嘱时,需依据《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给遗嘱人带来极大不便。
2、执行制度过于粗略。虽然我国《继承法》承认了遗嘱执行人制度,但现有立法对此方面规定却仍存较多缺陷。对遗嘱执行人制度只是简单提及,这种过
于简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操作起来难免会碰到巨大困难,可操作性不高。
3、未规定特留份制度。我国《继承法》对此制度没有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遗产遗赠他人而不是留归其最亲密的配偶及血亲,被继承人的配偶及血亲的继承利益便无从保证。
由于现行《继承法》出现的某些缺陷和滞后性。同时,随着人们财产观念的不断更新,我国民众的继承习惯也在逐渐的发生变化,以遗嘱继承作为继承方式的实例不断增多,为此对遗嘱继承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公民的遗嘱纠纷问题,消除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睦,对和谐社会与幸福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前,人们或许会忌讳遗嘱,觉得立了遗嘱就等于时日无多,而现在随着遗嘱地位越来越重要,有一份生前遗嘱。无论是什么形式的遗嘱,只要是有效遗嘱就能减少日后发生遗产纠纷的机率,为创造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范文提纲
引言:我国的遗嘱制度概述
一、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概述
(一)我国现行法定遗嘱形式
(二)、遗嘱的效力认定
1、遗嘱的有效具备条件
2、遗嘱的无效
二、现行遗嘱制度的不足 
(一)遗嘱形式内容规定不足
(二)遗嘱执行制度过于粗略
(三)未规定特留份制度
三、完善我国遗嘱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规则
(二)完善遗嘱执行制度
(三)建立特留份制度
四、结语


三、参考文献
[1]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 1999年7月版
[2]吴国平.《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南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27卷,第1期
[3]潘文彬.《遗嘱继承中遗嘱效力问题》[J].赤子,2015.11.05
[4]杨立新《对修正<继承法>十个问题的意见》[J].法律适用,2012.08.08
[5]郭明理《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兼论遗嘱形式的立法完善》[J] 求是学刊,2013年02期
[6]冷荣芝《浅析我国遗嘱形式和效力的完善》[J].法学研究,2015年31期
[7] 周银、宋瑞、李昕、徐一权《论遗嘱自由的法律限度》[J].法制与社会2015.4中
[8]曲秉正《我国公证遗嘱现状数据分析》[J].中国司法,2014年3月5日
[9]陈铮《中国古代遗嘱继承浅论》[J]. 公民与法·2016 年第1期
[10]王泽利《中外遗嘱继承若干制度比较研究》[Z]中华知网tp:// .cnkj.net
 2004年4月10日
[11] 杨秀梅《我国遗嘱继承的缺陷与完善》[Z] 中华知网。 :// .cnkj.net 2012年4月 1日
[12]卢靖《论遗嘱继承制度》[Z] 中华知网。 :// .cnkj.net 2003年4月1日
[13] 潘小烨《遗嘱的形式与效力探究》[Z]中华知网。 :// .cnkj.net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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