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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779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法官、检查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举足轻重,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由于证人个体容易受外界的客观环境因素和证人自身价值观念、文化智力水平、个人法律意识和其他主客..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779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法官、检查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举足轻重,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由于证人个体容易受外界的客观环境因素和证人自身价值观念、文化智力水平、个人法律意识和其他主客观因素影响,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人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人证言证明力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同时还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更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由于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易变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决定了实践中对其认证的复杂性,如何对证人证言作出合法合理的认证,使得审批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不仅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更是健全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证言的特点进行分析,参考国外民事诉讼来探讨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未来,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的良性循环,希望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
(一)国外证人证言制度的基本情况
证人证言这一概念的定义内涵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广泛,凡是“经过宣誓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所表达的”都可以认定为证人证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上,不考虑证人的诉讼地位,外延极其广泛,甚至精神病人和儿童也可以被认定为证人。由于英美法系偏重陪审团,注重言辞效力,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被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高度。
国外的证人证言制度主要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法律体系,虽然受国家政治环境、经济实力、文化背景、社会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不同的法系对证人证言的具体制度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其中很多是我国完善证人证言制度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国外关于证人证言制度的立法规定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出发点略有不同,但是,两者都在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了证人的范围、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证人证言的基本要求和给予提供的法律保障。唐俭在《关于完善证人证言立法的一些看法》一文中提到国外对于证人证言制度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证人的范围界定上,各个法律体系都详细规定了属于证人的范围,如在大陆法系中,证人仅包括第三人,而英美法系则包括了第三人、当事人、鉴定人和专家陈诉,即指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所有提供口头证据的人,甚至于在实际操作中精神病患者或儿童均可以作为证人出现。
2、完善证人证言制度
为了强化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制度的顺利贯彻和实施,许多国家都非常注重完善证人证言制度,特别是注重对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人身保护制度和证人经济损失补偿制度的规定和完善。
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
完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证人证言制度顺利执行的基础。在国外,证人出庭作证在实际操作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一件事情,为此,国外在立法上都非常明确要求证人要出庭作证。在立法保障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求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证人出庭作证,经当事人质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根据普通法原则,在英美国家,任何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如拒不出庭作证将被控告藐视法庭罪。日本在民事诉讼法的第192、193条中也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裁令其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处拘留或拘传证人。
(2)完善证人人身保护制度
美国、英国、欧洲等大部分国家在诉讼法中一方面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通过增加证人不愿履行出庭职能的惩罚条款从而明确要求证人要出庭作证作,另一方面有强化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使证人在出庭作证前、出庭作证中、出庭作证后都没有后顾之忧。
一方面,各国明确证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证人因出庭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物质损失,政府会给予一定标准的证人补偿。如法国的《新民事诉讼法》中第221条就规定:“法官应征得证人的请求,批准证人受领其可以主张的补偿金。”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也规定,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有权在法庭许可的数额内获得补偿。日本的《民事诉讼费用法》更是详细规定了证人获得补偿的具体内容、程序等。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也应该细化法律上的证人补偿制度,从而为证人证言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物质保障。
   另一方面,各国还明确规定了要对证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许多的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保护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强化事前和事后的证人个人保护,其中包括证人的整容制度、姓名更改制度和居所迁移制度以及特定的个人人身监护制度等。在审判等相应的实践活动中我们可以发现,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原因不仅会来自于当事人、相关利益第三方,也可能受到部分腐败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侵犯,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禁止使用非法方法对证人进行询问,否则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如2002 年英国出台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就明确指出“在整个司法程序的运转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公正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的待遇,因为这将影响他们对整个案件甚至整个司法制度的看法,直接影响到他们以后是否愿意提供证据和出庭作证。”美国《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可以利用财产为证人提供多种类型的保护措施,除了基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外,证人还可以申请资助以及在人身面临重大危险时提供整容、姓名更改和居所迁移等其他保护措施。另外,为了避免证人因出庭可能会造成的伤害,部分国家还创新性地制定了可以采用视频等高科技手段来采集证人证言或允许证人匿名作证的方法。
国外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制度的重视程度非常高,而且不论是在立法、司法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和做法,这都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基本情况  
纵观我国五千年悠久历史,证人证言在审案断案中都能或多或少的发现其身影。例如《周礼·地官·小司徒》中的:“凡民俗,以地比正之。”就是指知情邻居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再比如《唐律疏议·断狱》中的:“其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以其不堪加刑:故而不许为证”就是说通过拷讯得来的证供是合法的等等。
1、关于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进步,相继有1956年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总结》、1979年《刑事诉讼法》、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司法解释出台。这一系列的改革和进步,使得我国现行的证人制度逐步完善。
但是,又因为我国证人制度仍然不能摆脱职权主义审判思维,使得证人的地位、权利和保护程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保障和落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的现状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的现状,龚小兰在《反思与重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构建——以民事诉讼为视角》一文中提出,作为我国诉讼活动中最基本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在长久以来一直都未能得到立法、司法乃至是广大群众的足够重视。据统计,从1991年至今,一般民事案件一审中证人的出庭率不到10%,且大部分都是以书面证言为主,真正经法庭质证程序后被采纳的证言数量微乎其微。这种情况不仅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直接言辞原则,而且还是当事人双方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询问和质证,进而限制了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为证人的不出庭作证,使公众对法院和整个司法体系的权威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公众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认可。
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惠继飞(2012)在自己的文章中提到,虽然在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要求证人有出庭作证和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但现实中的情况却和法文的规定相去甚远,总的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以下问题,包括证人出庭率低,实际操作中存在普遍使用书面证言的现象;证人配合度差,拒绝作证现象较普遍;证言采信率低,存在证人作伪证和作证反复现象频发的现象。他分析,之所以会出现以上问题,主要的影响因素有三方面:一是因为证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包括主观不愿意参与诉讼、害怕被打击报复、怕浪费时间和精力以及个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的原因。二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层面的问题,包括关于证人因出庭作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对证人及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保障力度不强;缺乏对强制性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文,法治约束力度不够等。三是因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对证人权利保护认识不够、缺乏重视,再加上受国家经济条件和财政体系的制约,部分地区对证人证言经济补偿制度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少部分工作人员存在腐败现象,法律审判公正性不能得到保障等。介于以上原因,惠继飞提出我们要加强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证言问题的研究,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完善的民事证人证言制度体系。
龚小兰(2013)也在自己的文章中提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因为制度存在缺陷,她认为立法的不完善是造成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二是因为社会中存在法理和情理的二元对立情况,受传统儒家明哲保身的中庸之道的影响,再加上现代社会普遍公众认为“有关系好办事”的人情事故观念,这些都导致了我们的证人出现不作为或作伪证的行为;三是因为法律对证人权利义务规定的失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上一方面强化证人出庭义务,另一方面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还缺乏相应的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性的惩罚机制,从而让我们的证人对待出庭作证这件事上产生物质和精神上的顾虑,积极性下降。
3、完善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制度的对策 
关于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制度,胡自伟(2010)在自己的文章中提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在法理上对证人角色进行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二是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要科学界定证人证言的主体资格,通过设立证人信息审查机制,合理赋予证人一定的特殊豁免权;三是要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度和制度,一方面要设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传唤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强制性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范制度以及形成完善的证人免于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在完善证人询问程序的基础上要设立证人的诚信保障书制度,在努力维护证人的人格尊严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证人作伪证的惩罚机制从而提高证人的证言可信度;四是要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证人权益保障制度,通过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和证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制度,在合理扩大证人权益保障的范围的基础上细化法律条文,从而强化证人权益保障的司法实践的可行性。胡自伟指出我们只有从立法、司法和法治文化普及三方面入手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使证人证言制度在日常的司法审判中发挥真正的作用。
 在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现实实际操作中对证人及其他相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的执行力度却远远达不到公民的实际需求,受政府人力有限、资金不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国的事前和事后人身保护制度在执行上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唐俭在自己的文章《关于完善证人证言立法的一些看法》中提到,我们应该在立法上完善证人的人身保护制度。一方面要完善惩戒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要零容忍;另一方面,要学习英美法系的一些做法,强化证人的事前和事后保护,如加强事前和事后对证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有特殊需要的证人增派人手予以贴身保护,特别是针对一些重案要案有证据表明证人存在一定人身安全风险的,可以适当安排证人姓名更改或居所迁移以及特定的个人人身监护等。
    本课题主要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制度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本身存在的缺陷,参考国外的立法研究和发展情况,从而得出对我国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制度完善的一些启示。

范文提纲
引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述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     
(二)证人证言的特征  
1、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
2、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的多重性
4、证人证言的排他性   
二、证人证言在国内外民事诉讼中的立法情况     
(一)国外证人证言制度的概念及其立法情况     
(二)我国证人证言制度的立法及发展情况      
三、证人证言制度的缺陷及改善建议   
(一)证人证言制度的缺陷
1、证人的范围界定不科学
2、从法理上讲,证人权利义务失衡
3、对于证人证言的法律后果规定缺失
(二)证人证言制度的改善建议
1、对证人资格的认识
2、对证人权利保护的认识与建议
3、对证人免证权的认识与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三、参考文献
[1]惠继飞.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J].法治与社会,2012(8):71-73.
[2]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19).
[3]宋春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若干证据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64).
[4]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123).
[5]邢欢.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措施[D].[硕士学位范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6] 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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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迎阳.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硕士学位范文].安徽:安徽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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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文晓.我国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重构设想[D].[硕士学位范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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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许俊强.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以《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中心[J].司法改革论评,2007(1): 256-268.
[18]唐俭.关于完善证人证言立法的一些看法[J].东岳论丛,2001(4):11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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