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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_开题报告

Ktbg1866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国家追责追偿制度是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基于多种原因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追偿、追责的主体机关往往与其工作人员唇齿相依,导致追偿、追责程序难以启动,陷入“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此问题也成为国家赔偿案件后人们关注的重点。综合近期我国..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_开题报告 Ktbg1866  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家追责追偿制度是赔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基于多种原因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追偿、追责的主体机关往往与其工作人员唇齿相依,导致追偿、追责程序难以启动,陷入“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此问题也成为国家赔偿案件后人们关注的重点。综合近期我国有关的研究文献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张建伟在《国家赔偿过后该如何追责追偿?》中认为,只有司法逐渐由集体作业模式向个体作业模式转化,才能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和“让办案者决定,让决定者负责”。要解决错案追责问题,就要破除错案责任追究中的制度藩篱和认知误区。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有关国家赔偿后追偿、追责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存在着较大疏漏,实践中难以操作。国家赔偿案追偿、追责率之所以低,主要是责任单位包庇。他建议,应尽快出台国家赔偿追偿、追责的司法解释,对追责追偿的主体、权利义务、程序等予以明确规定,在立法上对追责追偿作出必要的规定和要求。
(二)国外研究现状
二、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一)研究背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5月15日起,赔偿金标准提升为每日315.94元。这一公告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国家赔偿金的热议,而对国家赔偿后引发的追偿与追责,似乎并没有太多人关注。
   对于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国家赔偿法有相关规定。有专家指出,“但在法律实务中,大多错案的办案人员既没有被追责,也没有被追偿,即使案件在舆论中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力,赔偿义务机关也只是象征性地处理当事人,且往往是以内部行政纪律处分为主。” 2010年6月21日,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专程到赵作海家里鞠躬致歉。此前,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被宣告无罪,随后拿到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赵作海能如此迅速地得到赔偿,与当年4月29日国家赔偿法刚得到修改不无关系。
    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追偿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这个征求意见稿当时引发广泛争议,网友普遍认为“偏轻”。后来正式出台的条例将其删除,代之以模糊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行政追偿制度是行政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是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直接涉及到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公务人员四者之间的权益平衡与责任承担,更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问题。
我国关于行政追偿的立法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相关立法中。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行政追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理论界至今对行政追偿的许多理论问题都未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又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
(二)选题意义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案件中实施刑讯逼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办案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且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某周刊的记者的检索,从《国家赔偿法》执行至今,公开报道尚未出现过在国家赔偿后进行追偿、追责的案件。追偿条款名存实亡。
《国家赔偿法》落实之难与追责、追偿,以及部门赔偿的压力不无关系。因为执法人员、执法机构也有其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考量。当他们发现平反一件冤案可能会让自己的仕途、名誉,甚至自由受到威胁的时候,他们会尽力去规避。上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既造成赔偿义务机关申报国家赔偿不仅证明自己有错,又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窘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曾在其范文中指出,在相当一部分国家赔偿案件中,造成国家应予赔偿的损害后果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而是涉及追责主体的领导或上级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公务人员完全可能是受命而为。尽管《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要责令直接公务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则很可能牵连出当时签发命令和决定的领导或上级机关,甚至多个疏于尽到其义务的国家机关。并且,很可能当年直接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已经晋升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领导或上级机关的领导。为了避免“牵出萝卜带出泥”,自然会对追偿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国家赔偿法》所指向的追偿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来执行,但既然国家财政已经对受害者给予了赔偿,“息事宁人、不做恶人的机关内部文化,都会促成‘慷国家之慨而不得罪人’的心态,导致追偿责任的怠于履行”。所以笔者认为,细化追偿标准、完善追偿程序,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迫在眉睫。
从落实追偿和追责制度的重要性出发,宜在立法上将两种制度细化,在追偿和追责的主体、赔偿方式和标准、认定责任比例等方面给出具体规定,通过总结具体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本文旨在通过对追偿制度的基础以及对追偿制度的实际操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比一些国外的一些国家的立法,提出对现有制度不足方面的个人意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将其与我国的立法理念相结合,有次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而使追偿制度更加完善和具体,让追偿机制真正得以运行。
三、范文提纲
一、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与国家赔偿追责制度的含义及关系
(一)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含义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二)国家赔偿追责制度现状
    在《国家赔偿法》中,对什么是国家赔偿法的追责制度,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类是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给赔偿请求人的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内蒙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一案,虽然此案再审被改判无罪,司法机关最终纠正了错案,正义得以申张。但是,接下来还需要让我们查一下当年办错案件的相关人员,是如何被问责,同时,更最重要的是必须查清,到底具体办案的相关人员究竟是疏忽大意,还是渎职犯罪。只有对相关责任人的疏忽错误一查到底,才能让办案人员彻底明白,避免草率敷衍,避免玩忽职守,最后只能是草菅人命。
另一类是因错捕、错判等出现的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上的损害。又如: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一案,被冤枉的人因为被错判,被错押,导致了他们经济上的损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国家赔偿就既有经济上的补偿,也有精神上的抚慰。“呼格案”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对呼格吉勒图父母,给的钱再多也难抹平他们心里永远的伤痛,他们希望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追责。

(三)国家赔偿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追责制度的关系
二、国家赔偿追偿法律规定及问题
(一)、法律规定
关于追偿和追责,国家赔偿法针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一直因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而饱受诟病,甚至被戏谑为“国家不赔法”。
   2001年1月,19岁的陕西少女麻旦旦被当地警方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15天,形成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麻旦旦被迫做了两次处女鉴定后方还清白,随后她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告上法庭。但在胜诉后,除误工和医疗等损失费外,麻旦旦仅获得74.66元赔偿金。
    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效果,也是蒙受冤屈的无辜者非常关心的实际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能力大大增强,赔偿标准应当有所提高。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三、分析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缺失
(二)没有完善的行政追偿救济制度
(三)行政追偿监督制度无力
(四)缺乏完善的行政追偿程序
四、完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与国家赔偿追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明确错案认定规则至关重要
(二)明确追责程序如何启动
(三)明确认定责任合理设定比例
(四)明确细化追偿标准
(五)明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五、参考文献
[1]佚名.论国家追责追偿制度[J].当代法学,2015,05(期)
[2]刘武俊.应激活休眠已久的追偿条款[J].中国审计报,2019,02(期) 
[3]顾永忠.国家追偿制度的理性思考[J].当代法学,2015,05(期)
[4]何君,黄菊.国家赔偿追偿追责的现实冲突和价值平衡[J],法律适用,2019,05(期)
[5]陈聪聪,李帆.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及其在我国的现状与完善[J],法律博览,2018,20(期)
[6] 曲三强,李沙沙.论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追责追偿[J],中共党校学报,2017,1(期)
[7] 李颖丽,贾丽英.论国家赔偿追偿追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J],法律适应,2019,5(期)
[8]王威.试水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值得期待[EB/OL].(2007-02-15)
 ://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66_157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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