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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有财产赠予未生效所涉当事人继承问题-开题报告

Ktbg18715 浅析夫妻共有财产赠予未生效所涉当事人继承问题-开题报告选题方向的意义目的婚姻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特殊人际关系不同于血缘关系也不同于普通的人际关系。夫妻从而产生的或者涉及的财产问题都是依托婚姻关系。特殊的关系所产生的一些系列问题不可单单用法律的手段来制约,当法理与人情相碰撞,法律又..
浅析夫妻共有财产赠予未生效所涉当事人继承问题-开题报告 Ktbg18715  浅析夫妻共有财产赠予未生效所涉当事人继承问题-开题报告

选题方向的意义目的
婚姻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特殊人际关系不同于血缘关系也不同于普通的人际关系。夫妻从而产生的或者涉及的财产问题都是依托婚姻关系。特殊的关系所产生的一些系列问题不可单单用法律的手段来制约,当法理与人情相碰撞,法律又该如何如何的去制约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平衡点又在那一方?法律事实和人情往来在当下法治社会中又该如何权衡?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来探讨夫妻共有财产赠予未生效所涉当事人继承问题。
国内相关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即通常所说的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制度再次做出重大修改与完善。随之最高人民法院又分别在2003年和2011年颁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适用女酗因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使得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当然既然有相关的判定,那么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也有相关范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报酬。比如工资收人或 是用工资购置的财产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利以及股票、债券、投资等投资性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 我国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指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 ,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归属个人, 不在共同财产之列。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特别情况是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规定仅归属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此外对于法律无法一一列举的情形, 立法还规定了“应该归人共同财产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性条款。
在各项法律规定下法律也允许夫妻双方对相关财产进行自主安排约定,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通过意思自治、协商一致的形式, 对于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自主安排, 从而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尊重。
对于财产赠予《合同法》第 186 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关于赠予承诺的规定无法诉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简单说辞获得解释,笼统地认为强制执行有利于受诺人而不利于承诺人的观念是错误的。未经公证的赠与承诺之所以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在程序上,是因为证据匮乏而导致法律实施成本过高;在实体上,是因为受诺人承诺的信任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合同法只鼓励人们对他人的承诺付出合理的信任,而不是过度的信任。

国外赠予相关研究
法律术语的不精确会导致思维上的混乱。按大陆法系的传统,合同的订立被描述为从“要约(offer)”到“承诺(acceptance)”的过程,但若用这两个概念描述赠与合同的订立,却至少在汉语语境中显得十分别扭——将赠与人称为“要约人”,而将受赠人称为“承诺人”显然不合乎汉语习惯。交易性合同在英美合同法理论中被更为恰当地描述为一组“双向承诺(bilateral promises)”,它包含了彼此对应且可被分解的两个承诺[3];与之不同,赠与合同只是赠与人向受赠人做出的一个“单向承诺(unilateral promise)” 做出承诺的一方是“承诺人(promisor)”,接受承诺的一方是“受诺人(promisee)”;通常情况下,他们就是“赠与人(donor)”和“受赠人(donee)”。
赠与是一回事,为赠与做出承诺是另一回事。传递信息无疑是赠与承诺的功能之一,如果你事先得知我将要赠送你一条牧羊犬,你就不再忙着去市场上寻找同种牧羊犬了,你还会提前建造狗窝,准备狗粮,学习养狗知识;这意味着,只要承诺确定兑现,则即使在赠与物不变的条件下,仅仅一个承诺就能额外地改善你的境况;换言之,赠与承诺能在赠与财产之外创造额外的价值。通过事先做出承诺,赠与人可以提高受赠人对赠与财产的效用评估值,并因此给赠与人自己也带来一个效用增值。此外,在互惠性质的赠与中,承诺的另一个功能是可以让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影响受赠人的行动。尽管牧羊犬在两个月之后才会送到你家里,但如果我现在做出承诺,就能提前收获你的感激。在以上两种意义上,赠与承诺都可以创造与交易性承诺同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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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文提纲
引言:浅析夫妻共有财产赠予问题,所涉当事人已故后是否可以让他人继承?新婚姻法以及合同法又是如何判定当事人的权利,当法理与人情相见是否又符合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
一、法理与亲情下的选择
(一)当法理遇上亲情赠送未生效是否还可认定?
(二)当亲情不在赠予未生效又该如何自处
二、中国婚姻法的特殊历史变迁
(一)婚姻法的发展及变革
(二)当代法制社会人们对新婚姻法的看法
(三)当代法制社会人们家庭间的法理人情
三、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定义
(二)当代法制社会人们实际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思考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赠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赠送方式合理性问题
(二)对于夫妻单方赠送共同财产合理性思考
(三)财产赠送的生效中存在的问题
五、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赠送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二)法理与人情间的相关权衡
(三)对个案监督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三、参考文献
[1]江平.民事立法中的几个热点问题[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1
[2]高中,刘道远主编.夫妻财产权[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3]全庆凯.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刍议[J].法制与社会. 2013(05)
[4]聂闰华.财产继承根据之探讨[J].社会科学家. 2005(S1)
[5]程维荣.论中国传统财产继承制度的固有矛盾[J].政治与法律. 2004(01)
[6]桑本谦.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赠与承诺——重解《合同法》第18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7]唐明.试论赠与合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J].中国法学,1999,(5):64—73.
[8]曾晓元.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弊端及其立法思考[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01)
[9]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2版)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10]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委员会.案例导读:婚姻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M]. 法律出版社, 2014
[11]崔建远.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合同法(第5版) [M]. 法律出版社, 2010
[1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 法和经济学〔M〕. 施少华,等译.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13]Richard A. Posner. Gratuitous Promises in Economics and Law〔J〕.6 J. Legal Stud.(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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