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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撤销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_开题报告

Ktbg18742 缓刑撤销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_开题报告题目:缓刑撤销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一、文献综述1.刘刚在《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中对提到缓刑撤销制度存在缺陷,缓刑犯权益易被侵犯。在王炳宽的《缓刑研究》中对缓刑对象的定义很重要的一点,即缓刑对象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即这类犯..
缓刑撤销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_开题报告 Ktbg18742  缓刑撤销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_开题报告


题目:缓刑撤销程序之再审视——以审判程序为视角

一、文献综述
1.刘刚在《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中对提到缓刑撤销制度存在缺陷,缓刑犯权益易被侵犯。在王炳宽的《缓刑研究》中对缓刑对象的定义很重要的一点,即缓刑对象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即这类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很有教育重塑的价值,但同时由于社会身份被贬为罪犯,他们是脆弱的,他们是社会群体中的特殊对象,缓刑撤销是这个社会法网的一条高压线,迫使他们不敢在被侵权后无法做出正确及时的维权行为。那么缓刑撤销制度的意义就在这里体现,如果条件过于模糊或者程序过于苛刻,那么在缓刑期间的教育意义也将大打折扣。
2.蒋志和在《缓刑撤销程序化构建的初步思考》中案例非常典型地指出了缓刑撤销程序的缺陷,或者以一种非正义手段达成的缓刑撤销。案中提到了“技术性违反”即本案中可归结为漏罪,既然法官已从多方面裁定,宣判了缓刑进行教育,可视为法官已考虑过去的犯罪行为,如此撤销缓刑是否可视为对原判的推翻,更或者降低了该法官的公信力。再回顾案例,缓刑撤销程序的是否严密,或者缺少了其他重要审判因素,导致了“闹剧”的产生。
3.朱恺、俞敏在《缓刑撤销程序的解读及完善》中提到的缺陷原因之一,即程序不规范。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用函的形式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函是一种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这仅仅是一纸意愿的表述,而于法无据。同时,因为审理模式的不统一,调查取证、审查复核、听证审判等环节的不一致性,导致没有严格意义的撤销程序,对缓刑犯教育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悔过性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刑法对缓刑适用条件、法律后果、撤销缓刑情形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审判、执行缓刑撤销程序没有规则,导致问题多多。比如,我国现行《刑法》总则第72条至77条对缓刑适用条件、期限、后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缓刑后果中有撤销的内容,主要针对缓刑撤销条件展开,即缓刑撤销的情形是缓刑考验人再犯新罪、发现缓刑考验人有漏罪以及其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上述规定中,均未涉及缓刑撤销审理程序内容,这个立法空白导致缓刑撤销审理程序具体操作于法无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58条对缓刑撤销人归案程序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做出撤销裁定后送交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依据相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可否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中刑事强制措施一章及第153条有关通缉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进行规定,但未对已经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已决犯作出规制。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行政部门因没有拘留权及缺乏临时性约束措施等自身能力不足,故采用发函形式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让公安机关负责缓刑撤销人归案工作,但这种提请协作模式始终是于法无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犯罪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在该解释中首先对情形的裁定程度及范围界定存在变动性,其次裁定或审判机构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仍有操作的法外空间,最后在撤销缓刑的期限上与实际程序时间偏差,造成程序和审查的时间节点无法准确统一,对裁定结果产生一定非判别性影响。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撤销条件明显过于严格、机械,缺乏灵活性。即对“行为情节严重”以及发现漏罪和新罪,不考虑其他因素,一律撤销缓刑。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极易被拉回履行实刑的深渊,违背了缓刑的目的和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使法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对那些小错不断,大错不犯,情节并不严重的缓刑犯,如果听之任之,似乎过于放纵;但是如果不论情节,动辄撤销缓刑,似乎又过于苛刻。

三、国外研究现状
俄罗斯刑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判缓刑的人逃避履行法院责令他履行的义务,或者又破坏社会秩序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可以根据本法第1款规定机关的报告延长考验期,但延长的部分不得超过一年。”
德国刑法第56条第2项、第3项规定,如果受刑人严重地、持续地违反规定,使人们有理由认为他将再次实施犯罪的撤销缓刑。
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裁量撤销缓刑都采取概括式立法方法,以便于法官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尽可能客观、公正的裁决。但同时也是一个双向效应,因撤销缓刑相应法规的模糊性,及程序的严格性,也会导致部分情况处于边缘情形,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精准审判。
但也有一些国家对裁量撤销的条件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方法,例如日本刑法第26条第2项和第3项规定,裁量性撤销的要件包括:①缓刑期间内又犯罪二被判处罚金;②被保护观察而不遵守应遵守事项,其情节严重时;③发觉在宣告缓刑前曾因其他罪被判处监禁以上之刑,并经宣告缓刑时;④两种以上缓刑执行纠正合在一起时,如果涉及其中之一的缓刑执行的宣告被取消,则其他缓期执行的宣告也被撤销。

四、完善缓刑撤销程序的意义
由于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本身较为模糊,尤其在许多老百姓眼中,缓刑宣告如同无罪宣告。仅用一个“情节严重”来描述被缓刑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严重程度,这就十分有必要完善撤销缓刑审判程序来辩清被缓刑人是否确实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同时因为我国缓刑的监督考察机关是法院之外的公安机关,因而应当撤销缓刑首先必须是公安机关的观点,在将公安机关的观点转变成法院观点的过程中,显然不应当由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而应当同时倾听被缓刑人的陈述。因此增设撤销缓刑的程序性规定是非常有必要,以此实现缓刑监督考察机关和被缓刑人都有机会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增强法院撤销缓刑决定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五、范文提纲
引言 谈及缓刑撤销的现状及完善意义
一、我国法律对缓刑撤销问题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缓刑撤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一)法律对缓刑撤销的条件不够明确。
(二)缓刑撤销的程序规定存在漏洞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缓刑撤销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具体化,指导司法操作
(二)应区分必要的撤销和裁量的撤销
(三)改革缓刑撤销制度的诉讼模式
(四)完善缓刑撤销程序的一些其他问题
四、结语
五、参考文献

六、参考文献
1.朱芹《刑法第77条第2款关于撤销缓刑规定之法律适用》,载《东莞理工学院学报》,第12卷第6期,2005年12月;
2.申君贵,罗红兵《撤销缓刑:不同原因应采不同程序》载《检察日报》, 2006年07月;
3.朱恺,俞敏《缓刑撤销程序的解读及完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四期,2014年12月;
4.蒋志如《缓刑撤销程序化构建的初步思考》载《前沿》2014年第1期,2014年11月;
5.王炳宽《缓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版 ,2008年11月1日;
6.李进平,刘红:《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法制与经济》,第6期,第201页;
7.曹湘江《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8.刘刚《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载《中国法院网》,2013年8月,链接 s:// .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569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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