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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8753 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徐莹在《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中,说明了通过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了解和与国外行政赔偿范围的比较,指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需要进行调整,并逐步拓宽行政赔偿范围以适应国际和国内的发展。黄艺雅在《行政赔偿范围的缺陷浅析..
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 Ktbg18753  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徐莹在《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中,说明了通过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了解和与国外行政赔偿范围的比较,指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需要进行调整,并逐步拓宽行政赔偿范围以适应国际和国内的发展。
黄艺雅在《行政赔偿范围的缺陷浅析及完善建议》中指出了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制度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了整个行政赔偿制度的结构和框架,为行政赔偿划定了一个区别于民事赔偿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界线,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赔偿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在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范围以及行政赔偿损害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国对行政赔偿制度理念和整体规则的创新与完善的进程也因此不断被向前推进,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同时,应当注重结合本国国情,旨在切实、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正当利益。
李华武,夏旭丽在《行政赔偿范围的法理思考》中指出国家赔偿法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违背了私法优位的立法精神,违背了宪政运动的本质要求和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梁志东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探析及完善构想》中说明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运作已有十年之久。在此期间,行政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艰难的"窘境"表明,这部法律实施的效果不尽人意,以至于学界普遍认为该法是"口惠而实不至",甚至还讥之为"国家不赔法"。值得关注的是,该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拟在分析现行行政赔偿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构想,希冀借此推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变革。
汤纯在《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中指出政赔偿问题是国家赔偿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行政赔偿的范围则是行政赔偿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的一个基础问题。但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较窄,虽历经修改,但对于行政赔偿范围的变动并不大,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是不利的,也同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悖。因而,从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立法也应适时调整的角度出发,行政赔偿范围之扩大应当成为推动我国国家赔偿完善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命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德国早在20世纪八十年代便颁布《国家赔偿法》,但实施不到一年即被联邦宪法法院以违反《联邦基本法》为由宣布失效。目前,德国国家赔偿法制度建立在《德国民法典》第839条有关公务员民事责任的规定,及《联邦基本法》第34条有关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等基础之上,将国家赔偿责任置于民法规范之中,适用《德国民法典》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对侵权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德国行政赔偿法规定,作为受害者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或消极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出适当的行政赔偿请求,合法权益限制在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来看:首先,不区分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与否,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受害人均可对该行为的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其次,行政赔偿索赔人不仅可以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下级机关或国家政府侵犯了上级机关或其他州政府对机关或国家的合法权益行为,当局或州政府可以要求行政赔偿。再次,国家进行的外交或国防行为,国家为了全民的大局,国家行政行为,宪法管辖行政行为等,不应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即使这种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也不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综上可以看出,德国的行政赔偿范围既做出了肯定性的列举也做出了否定性的规定。
法国的国家赔偿主要是行政赔偿,也涉及立法赔偿,而司法赔偿则由刑事诉讼法等单行法律予以制定。与德国在国家赔偿领域适用民法归责不同,法国对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作了明确区分,国家赔偿法适用于公法的特别规则。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通过判例所创立的规则是法国赔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对于建立行政赔偿范围的原则及对行政赔偿范围的限制,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同时,判例制度以其特有的适用性和灵活性特征,使法国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法国国家赔偿制度虽然不适用民法规则,但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国行政赔偿范围有诸多可供借鉴的先进经验。
法国的行政赔偿范围并未有特别的规定,只是原则性在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适用于全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条文(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这是因为在1833年法国通过判例确定了原则:非财产损害赔偿所适用的赔偿规则与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同。法国民法的规定与德国民法不同,法国民法并没要求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在非财产损害的前提下,不讨论因何种原因受到侵害,也就是说法国法认为人格权、身份权受到侵害均可提出赔偿。司法实践中,法国认可的行政赔偿的损害类型十分丰富,并通过大量判例形成了可提供赔偿损害的类型化划分。主要有两类,一是人身损害引发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乐趣损失、性功能损害、美感损害、青春损失、感情损失等。比较法分析表明,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法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慷慨的国家之一。二是侵犯人格权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国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的人格权范围不做限定,凡是对人格权造成的损害均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而言,人格权只由自然人享有,但社会团体组织也可以依循人格权保护的机制,来保护其商号、声誉、商业形象以及商业秘密。在对方构成商业诽谤罪行时,法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主张“国家免责”,国家赔偿制度在当时被全面否定,随着1946年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颁布,美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才正式建立起来。该法规定:“凡政府的任何人员于其职务范围内因过失、不法行为或不行为,引起人民财产上的损害或人身上的伤亡,联邦政府应与私人一样,负有被提起诉讼并进行赔偿的责任”。
与英国的《王权诉讼法》相同,美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也主要由成文法法规规定,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从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设定来看,《联邦侵权求偿法》规定:“对于故意的行为或经思考后的滥用职权,要求其承担更高数额惩罚性损害赔偿。”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对执法人员恶意造成公民损害的,除了适用补偿性赔偿标准弥补受害人损失外,还通过设定惩罚性赔偿标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防止故意滥用职权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定义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影响因素
(一)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影响因素
(二)政治体制的影响因素
(三)国际理论的影响因素
三、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中的问题
(一)行为和权利的双标准限制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太宽泛
(三)行政赔偿范围中的列举式规定优点与缺点并存
四、完善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中的对策
(一)扩大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二)合理限定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三)打破概括式列举方式,扩大行政赔偿范围
结束语
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徐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思考[J].消费导刊.2016(07):125-128.
[2]黄艺雅.行政赔偿范围的缺陷浅析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4(28):101-103.
[3]刘娟,范金萍.浅议国家赔偿范围拓展至公有公共设施致害[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4):145-148.
[4]李华武,夏旭丽.行政赔偿范围的法理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09):121-123.
[5]周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赔偿范围关系之分析[J].现代妇女(下旬).2014(03):178-180.
[6]骆元卡.中日国家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J].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15(02):188-190.
[7]汤纯.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07):114-116.
[8]万高隆.人权视角下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立法之检视与重构[J].新余高专学报.2018(05):120-122.
[9]王洁,吴芸.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J].台声.新视角.2015(01):106-108.
[10]折静.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J].法制博览.2016(27):135-138.
[11]孙萍,邓小川.论行政指导的国家行政赔偿救济[J].学习与探索.2016(11):101-105.
[12]王堃,蔡武进.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拓展与改良[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144-146.
[13]梁志东.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缺陷探析及完善构想[J].林区教学.2016(08):178-181.
[14]秦沛蓓.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中外国家赔偿范围制度比较[J].才智.2016(01):116-119.
[15]李召亮.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渐进扩展[J].政法论丛.2015(05):15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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