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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继承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8765 论婚姻家庭继承完善_开题报告论婚姻家庭继承完善---------------------------------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文献综述自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
论婚姻家庭继承完善_开题报告 Ktbg18765  论婚姻家庭继承完善_开题报告

论婚姻家庭继承完善
---------------------------------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文献综述
自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保障夫妻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采用登记离婚和诉讼双轨制;采用自主离婚主义;注意保护怀孕、分娩期间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主要修改之处是:1、在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修改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将法定婚龄从“男二十岁,女十八岁”,修改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关于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问题,将“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修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保护的规定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抚养、扶养义务的规定。5、关于离婚程序,将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由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修改为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关于离婚条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增加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6、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规定。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等原则;同时还增设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及应当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体现立法宗旨的规定;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同时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在分则中增设了婚姻的无效和撤消,法定夫妻的财产制中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和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及其效力,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

二、范文提纲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的背景
上个世纪60、70年代其实很少存在所谓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问题,因为观念和生活的环境,一户家庭人口可能会达到7、8个,兄弟姐妹加上一代的父母,父母在经济上本来就已经不富裕了,怎么还可能出资为自己的儿女买不动产。进入90年代后,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相比上一代的父母,新一代的父母由于受教育,或者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也在提高,也有自己的存款,再加上现如今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想要给孩子减轻购房负担所谓心里,所以在孩子遇到买房缺少基金的时候,孩子的双方父母都会拿出部分或者全部的心血来帮助孩子。这就出现了现在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其实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无论是双方的父母还是当事人自己都不会想到离婚的问题,所有在离婚时房子的归属问题就尤为突出。

(二)新婚姻法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的解释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成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的内容: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透露表现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可知,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 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透露表现)。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的案例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处理?
2、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3、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怎么处理?


参考文献
[1]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1.
[2]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1.
[3]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11.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J].沪高法民一[2004]25号,2004,
[5]黄松有.民事审判实务问答[M].法律出版社,2004.
[6]新华社.我国婚姻法的修订历程[Z].新华社,2000.10.23/20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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