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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的效力_开题报告

Ktbg18775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签订后,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_开题报告 Ktbg18775  论无权处分的效力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签订后,在权利人追认和处分人事后取得权利的情况下合同有效;权利人拒绝追认和处分人事后未取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无效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效力待定合同处理。该学说受到许多学者的追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体把握。梁慧星先生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我国民法没有采纳德国民法物权行为理论,《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将所有权变动作为合同的直接效力,而且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也将处分行为纳入到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效果;第二,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不作区分。有些学者主张没有必要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细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其中,崔建远学者对该观点做了比较经典的论述。他提出“在中国民法不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背景下,可以视为买卖等合同吸纳了德国法上的物权行为,买卖等合同要完成德国法上物权行为的任务,物权行为对处分权的要求应该转换成买卖合同对处分权的要求,即买卖等合同也需要处分权”。总之,在理解无权处分问题上,无论是否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亦或是将二者一体把握,这两种观点都一致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其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异。
当前,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有效。葛云松先生认为“债权合同不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而应当将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即欠缺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但并不会使合同无效”。也就是说,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动效果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并没有必然联系,前者的法律效果与后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分离的。因此,当然不能基于没有发生物权变动而回过头来否认合同的效力。与崔建远一样,韩世远先生也认为不应当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但是,这两位学者在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认识上却各执己见。韩世远认为“我国法律上的买卖合同不再单纯是德国法上的债权合同,而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集合体。在我国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前提下把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作为分析范畴还是可行的”。
(二)国外研究现状
1.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地185条规定:“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在若干种情形发生时,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但在此之前起效力待定。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德国民法典里规定的是处分行为的效力,而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是确定有效的,这在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形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而这也正是采用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形式主义的优势所在。
2.法国法
奉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将无权处分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不论买受人善意或恶意;只是买受人善意时,无权处分应负缔约过失责任。可见,在处分人无处分权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规定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除非满足该法典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不过,近年来法国的学者已倾向于将第1599条解释为相对无效,即无权处分合同缔结后,只要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的追认,合同即可确定地成为生效合同。

二、范文提纲

一、处分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概述
(一)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二、无权处分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学说评析
 (一)无权处分行为在我国民法中的效力
(二)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学说及评析
1.效力待定说
2.完全有效说
三、完善无权处分效力的制度设计
 (一)对无权处分制度进行完善的依据
(二)完善无权处分制度设计的想法
三、参考文献
著作: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96.
[2]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2.
[3]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葛云松.过渡时代的民法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6]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8]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期刊文章:
[1]崔建远.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的解释和适用[J].法学研究,2003,(1) .
[2]张璐,金莉.论无权处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8,(2).
[3]胡婧.论无权处分的效力[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2010,(2). 
[4]王曦.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J].法制与社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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