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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职能探析_开题报告

Ktbg1984 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职能探析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罪犯,是对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的奖励,从而在全体罪犯中树立一种积极改造、早日新生的导向。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审理,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且..
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职能探析_开题报告 Ktbg1984  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职能探析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减刑、假释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罪犯,是对罪犯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的奖励,从而在全体罪犯中树立一种积极改造、早日新生的导向。但是,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如何审理,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仅有原则性规定,且作为刑罚执行环节内容对待。同时,国内理论界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关注不多,法院、检察和监狱等实务部门基于工作需要对此进行了相关探索和研究。近年来,适应依法治国和改革需要,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等作出规范。
目前,国内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探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减刑、假释的性质。我国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减刑、假释是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奖励,有助于鼓励服刑人积极改造,形成良好导向。高铭暄、马克昌指出,减刑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作用。张明楷认为,减刑制度是特殊预防目的的产物,同时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弃恶从善。假释是对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班军慧在《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中指出,减刑、假释制度是作为一种奖励而不是服刑人员的权利而设计的,由监狱基于考核的行政奖励转化成了司法奖励,是对罪犯最好的奖赏。另一方面,关于减刑、假释的决定权问题,刑法和刑诉法明确: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座谈会纪要》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部分。但是,现行刑诉法将减刑、假释均作为刑罚执行章节的内容对待。同时,叶良芳认为,减刑是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章梅娟《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完善研究——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执行情况谈起》一文指出,减刑实际上是在罪犯行刑过程中针对其服刑表现的刑罚变更制度。对于减刑、假释究竟是执行机关的权力还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抑或是罪犯自身的权利,其认为,应将其归为执行机关权力。
二是关于传统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周光权在《把减刑、假释晒在阳光下》中认为,传统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理,实质是一种“行政审批模式”,即执行机关报请、法院行政化审批,难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陈如春、王发强在《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方式的探讨》中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存在审判人员包揽一切、审理程序暗箱操作、审理缺乏外部和内部监督、合议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减刑、假释的感召作用等弊端。即便是部分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葛琳在《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中指出,也存在审理过程形式化、明显缺乏对抗性、庭审监督虚无化等弊端。
三是关于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为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关注,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随之,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比例不断提高,庭审程序走向规范。黄柏青在《探索与超越——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构建》中认为,减刑、假释审理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环,应该按照刑事诉讼的审判模式进行改造。陈永生在《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探讨》中指出,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应当是一种类似普通案件的审理程序……执行机关和被判刑人力图证明被判刑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力图证明被判刑人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法官对双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审查,居中裁决。宫鸣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这一司法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的审批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但是,陈鹏飞对开庭的作用和效能表示质疑。他在《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及相关程序问题研究》中认为,减刑、假释开庭程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庭审,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是司法机关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的一种审查活动,无法改变减刑、假释不透明、易腐败的弊端。甚至认为,执行机关“绑架了”减刑、假释。其指出,破解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要从执行环节入手,扩大监督力度和参与范围,以严格的程序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和减刑、假释的合法性。
四是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组织结构。叶良芳在《刑法总论》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作了详细解读,对开庭审理的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庭审调查等进行阐释。杨亮等在《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完善》中认为,相比较普通审理模式控辩审三方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审查模式也存在三方,即罪犯享有请求权,监狱享有建议权,二者同属申请方。法院享有决定权,是审查方。检察院和被害人家属享有监督权,是监督方。通过这样四种权利三方关系的构架,建立一种制衡关系,从而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的统一。黄柏青的《探索与超越——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构建》,对开庭审理程序的总体框架进行了设计:由执行机关启动开庭程序,执行机关作为提请方出庭支持减刑、假释申请,检察院作为相对方出庭与执行机关形成对抗格局,申请减刑、假释的罪犯作为利害关系人出庭陈述意见,被害人、社区代表、派出所作为意见征询方发表看法,相关的执行机关人员和罪犯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组成合议庭参与庭审,平等对待各方,居中裁决。例外情况下,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减刑、假释,与执行机关构成诉之两造格局。另外,程权、彭雯、孟传香,吴轩等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进行了探讨,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既对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也对法院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
纵观上述研究,对作为执行机关的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中职能如何定位、如何行使等关注不多,专门论述更少。尤其对监狱机关自身来说,监狱对犯人的行政化管理、减刑、假释案件提请书面审批的行政化惯性等,使监狱机关和民警一时难以适应该类案件的开庭审理模式,亟需从理论认知、思维方式、综合素质、监狱管理等多方面加以提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减刑、假释案件中感受到监狱机关执法的公平正义。
二、国外有关情况
许多其他国家存在减刑、假释的刑事制度,但在称谓上不尽相同。理查德·霍金斯,查弗里·P·阿伯尔伯特在《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著》(孙晓勇、林遐译)中称之为“善时制度”(Good Time System),即由于受刑人在监狱的善行及遵守纪律等,在一定法律基准下缩短其刑期,这成为控制犯人的一种主要工具,但在美国各州分别实行惩罚主义或奖励主义的善时制度,善行折减的适用情况和条件是有所不同的。在英国,减刑是作为行刑过程中因表现良好的一种宽赦,规定服监禁刑的囚犯的劳动和行为表现可作为其减刑的根据。法国法律规定的减刑有一般减刑和特殊减刑两种,一般减刑是因犯人服刑期间具有行为良好的充分证据且服刑时间超过三个月者,可以减刑,且实际适用面达到服刑人员的90%以上。而特殊减刑是对通过大学或职业考试的犯人等,再次给予减刑机会。俄罗斯实施的是另一种特殊的减刑制度,即根据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将未服完的部分刑罚改判为较轻的刑种,包括自由刑或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非剥夺自由刑。陈兴良在《刑法适用总论》中称之为“易科较轻的刑法制度”。
关于减刑的决定权问题,国外大多数是行政机关(主要是监狱等行刑当局)决定,少部分为审判机关行使决定权。如英国的减刑决定权由内务大臣或内务大臣授权的监狱长行使;而美国有的州由原判法院行使,有的州由执行主管当局的假释委员会行使。据刘强在《美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中介绍,美国假释听证的程序是:首先,罪犯应当制定假释计划,说明出狱后计划居住的地点和同居人从事的工作、受雇的情况等;其次,假设委员会还必须获得对被害人影响的评价,须与被害人进行联系,询问如果将罪犯予以释放,是否可能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并征求其对犯罪人应否假释的意见。听证时允许罪犯进行口头辩解和说明,允许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参与听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听证结束时宣布假释委员会的决定。
法国假释决定权行使经历了从行政模式向司法模式的转变。其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由执行法庭或者执行法官决定是否对罪犯予以假释,采取审辩式以审查决定是否对罪犯适用假释,并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被判刑人的陈述及其律师的意见说明。必要时,法官可以听取被害人或其律师的意见。罪犯、检察机关对执行法官的假释决定可以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或抗诉,上诉法院同样应采取审辩式听取罪犯、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的意见。陈永生在《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探讨》中介绍,在意大利,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假释的权利属于监督法院和监督法官,具体的程序是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监督法院或监督法官启动程序、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的监督法官或者合议庭庭长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必须出庭,当事人也可以出庭。调查证据时应采用对抗的方式,庭审结束后,法官应当制作裁定,并立即送达或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从美、法、意三国的假释程序看有着相同点:一是都采用言词的审理或听证方式,而不是书面审;二是检察机关和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活动或听证,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三是对裁决不服有救济途径,检察机关、罪犯以及被害人都有权进行抗诉、上诉或申诉。
但是,纵观收集的国外有关资料,专门讨论作为执行机关的监狱在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或听证中的地位、职能方面的文章十分少见。

 
范文提纲

一、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特殊内涵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是一种特殊刑事诉讼活动:诉讼标的不同;一审终审;诉讼结构与诉讼对抗存在特殊性
二、当前减刑、假释庭审的不足
(一)程序规范的缺失
(二)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刑事诉讼结构不合理
(三)辩护代理制度缺失
三、执行机关在当前减刑、假释庭审中的角色窘境
从审前准备、法庭布局、庭审过程、庭审现实需要等多角度,审视监狱作为执行机关在庭审中难以把握的角色定位。而这是基于法规规定不完善、不健全所所造成的,也与审判、执行、检察机关思想认识、联动沟通机制不畅等有关。
四、菱形诉讼结构的构建与执行机关职能
(一)一般刑事诉讼“三角结构”的法理探析
(二)诉讼结构复杂性的应对原则
(三)菱形诉讼结构的适用优势
(四)监狱机关职能的全面履行

参考文献
  
1、叶良芳,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16年8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七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1月;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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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
6、何鹏、杨世光,中外犯罪改造制度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2月
7、理查德·霍金斯,查弗里·P·阿伯尔伯特著,孙晓雳、林遐译,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1月
8、黄永维,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M],法律出版社,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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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如春、王发强,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方式的探讨,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0(1),36-37
11、陈鹏飞,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及相关程序问题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5),119-121
12、杨亮,玻孟松,冷泠,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完善[J],山西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13、班军慧,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权利[J],法制与社会,2011(24)
14、章梅娟,我国监狱减刑制度完善研究——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执行情况谈起[J],行政与法,2009(2),
15、黄柏青,探索与超越,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构建[J],2010年上海市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范文
16、葛琳,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J],中国司法,2014(6),92-95 
15、周光权在《把减刑、假释晒在阳光下》[J],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6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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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吴轩,论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检察监督,湖北警官学院学报[J],2015(2),128-130
20、宫鸣,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发言[Z],新华社2014年4月29日电, ://news.sina.com.cn/c/2014-04-29/153730033012.shtml
21、袁登明,国外减刑制度的立法例及中外比较,中国监狱学刊,2001(4),74-77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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