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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产生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0672 关于我国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产生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
关于我国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产生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0672  关于我国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产生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9月10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旧《婚姻法》)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确定了以共同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许多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拟就以上问题提出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夫妻财产是夫妻关系中的核心问题,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点。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对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来说是合乎国情的。因为当时人民的收入及物质生活水平不高,劳动所得除供家庭成员的生活以外,所剩无几,所以大多数人没有清晰的财产权利意识,没有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的意识,甚至对夫妻财产划分往往被视为感情破裂的前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收入途径的丰富化和多元化。除劳动之外,多样的投资活动日益蓬勃发展,接受继承和赠与的财产普遍存在,家庭财产逐渐丰富起来。夫妻之间要求设立分别财产或设立更为详细的所得共有制日益膨胀,其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更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受配偶的干预。也在于个人划分家庭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的需要等。在旧体制下形成的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规定不够确切;使之越来越难以解决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由夫妻共同财产而引起的纠纷。
旧《婚姻法》对于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从理论上讲,这一概念是明确的,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范围包括哪些,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有何区别联系等总是无法解决,实践中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为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3年作出了司法解释,试图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这一些解释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一方面,该解释自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有些条款本身就违背了法理。另一方

面,由于它并非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而是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因此实践中中只能对个案的审理有一定的帮助而不利于对夫妻家庭的普遍指导。因此,在新《婚姻法》中,立法者明确以法律条文形式,以列举和归纳的方法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在夫妻关系成立以前任一方取得的财产均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购置的家具等;在非法同居关系中,尤其是包养情人关系中,因为没有合法夫妻关系的存在,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多只是一般共有财产;另外对于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死亡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抚恤金等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别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因为此时婚姻关系已经因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当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2、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形式。一般表现为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生活经营收益等劳动收入所得和其他诸如接受继承和赠与以及偶然所得等。这是适应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的需要。实践中劳动所得是公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还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彩票等方
式获得其他所得。通常而言,在一个家庭中,不同时期这两个方面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因此法律对这两方面予以并重,没有偏废。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外国立法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法有特有财产制度,对个人专有财产有明确完整的规定。但各国对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并不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使在婚姻期间取得,仍为个人自有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织品;对本人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的诉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与抚恤金;一般而言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以及专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瑞士民法曲规定特有财产是“特为配偶一方使用的财产;夫妻经营职业所需要的财产;夫妻自己的劳动所得”。我国旧《婚姻法》原来未明文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但承认特有财产。该法原第13条规定,男女双方婚前财产依法归其个人所有;约定婚后财产为个人所有的,也归个人所有。这种个人所有的财产,就是特有财产。

二、范文提纲



目   录

一、当前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出现的现状
(一)、当前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产生的原因
二、我国关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立法的界定范围和分割方法的演变
(一)、1950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1980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缺陷
(二)、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立法的建议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郭丽红. 夫妻财产中投资权益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 2006(6):130-133.
魏巧梭. 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15.
张红梅.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6(16).
王建东 毛亚敏. 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J]. 法学, 2007.
詹翊. 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刘辉. 离婚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兰州大学, 2011.
郭小月.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有股权分割问题研究[D]. 山东大学, 20171. 
王滟波. 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D]. 云南大学, 2015.
雷帮贤. 婚姻家庭伦理与配偶法定继承冲突探究[D]. 天津师范大学, 2014.
[10]李文英.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制度研究[D]. 安徽财经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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