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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0699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一般认为“证人作证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即证人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但事实上,我国证人往往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很少向法庭作证。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审判程序的公开性,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0699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_开题报告

国内研究现状
在我国,一般认为“证人作证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即证人可以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但事实上,我国证人往往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很少向法庭作证。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审判程序的公开性,证人出庭作证必然暴露身份这使得证人心存畏惧而不愿出庭,而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证人能够在相对秘密的环境下作证,心里顾虑会少得多;二是证人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出于厌讼的心理或个人事务繁忙往往不愿意就一件事实向不同的机关反复作证;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庭前形成的证人证言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查实后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无疑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借口。
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具有片面性,证人作证的对象应该是法庭。原因如下:审判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必经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而法庭是审判的中心场所,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也不例外,证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作证都不可能对审判产生任何的预定力,经过法庭质证,证人在前两个阶段形成的证言很可能被推翻。所以,法庭才是证人作证的主要场所,而且,证人在法庭上向控、辩、审三方提供证据,也可以避免一个知情人不断就一件事情不断履行义务。
近年来,我国涉及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文章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角度单一型,仅从题目出发研究论题的某一方面。代表性的如王建林《刑事证人保护的价值分析》,其主要研究的是对裁判结果应当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和切实保护刑事证人的价值,这些研究主要局限于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面作出研究,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日二种则是立法设想型,主要研究体现对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针对立法上的不足进行阐述并给出合理全面的完善建议。代表性的如余为青《从立法角度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问题研究》。该范文主要是从立法方面分析,认为我国立法技术不成熟不科学,并结合法理学解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相关的立法规定及法律调整机制有违法理,但是该种类型的研究不立足于中国国情,仅从立法角度单纯对该制度予以修改,无法真真适用中国国情;第三类是现状分析型,主要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简要提出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然后详细论述有关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这一类型主要以施俊镇《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思考》为代表。这一类型大多都筒单概括当前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指出不足后究其原因,最后提出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若干建议。笔者认为该种研究手段是现阶段最为常用也最为有效的手段,能够立足于我国现状,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同时因地制宜的制定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建议。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证人概念的界定是研究证人制度所面临的最基本问题。证人在诉讼活动中
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但因历史原因、法律制度各方面的不同,各国对证人概念
的释义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着很大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中,并没有对证人的概念给出明确的界定,而是对证人作广义上的理解,指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宣誓后对案件的相关事实作出证明的人。由此,证人概念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其不仅仅包括普通意义方面的证人,其还包括当事人以及鉴定人,并且即使作为被告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可将其列为证人。当然,因“任何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被告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成为证人。若被告人同意作为案件的证人,被告就应该站在证人席的位置之上为案件进行作证,并同其他证人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案件中的被害人因其有受害的亲身经历,会比普通证人更加直观证明案件事实,也被英美法系各国认为是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证人并不是以亲身经历案件事实为其必要条件的”这也就出现了对证人的划分,即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专家证人是依自身所固有的某种专业技术和能力,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之上提供相关方面的意见证言;而后者是凭其感觉器官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提供的感知证言。因此,英美法系所说的证人其泛围是非常广泛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证人是除诉讼主体以外的第三人,对其概念作狭义理解。在日本证人是指根据自身感受到的与案件相关事实向法庭作出陈述的第三人。德国学者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只有不存在其他身份而向法官陈述亲身感知与案情相关事实的人才视为证人。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也视证人为在诉讼程序中,根据自己亲身观察知晓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的第三人。而第三人是将当事人排除在外的,同时案件当事人有着密切联系的以及办理案件的法职人员也不包括在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成为证人的人不单单只有一种身份,有时会同时具有鉴定人的身份,理论上有学者将这种叠加双重关系的证人称为鉴定证人,有的称作复合型证人,即证人对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陈述是根据自身经验,相关技术知识或相同经历所给出的,如医生对自己的病人诊断的病情。前文所提到的鉴定证人是证人就是从这个角度解释的。然而大陆法系的证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而是将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划分为言词证据与证人证言并列的一种证据。

二、提纲
引言
一、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1.证人通知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2.证人出庭作证范围方面的问题
3.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刑事证人出庭立法存在欠缺
(二)司法机关态度消极
(三)刑事证人自身心理影响出庭
三、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一)证人通知方面的完善
(二)证人出庭范围方面的完善
(三)证人保护方面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1]陈立主编.《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
[2]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3]姚莉、李力.《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引出规则》,法学研究2017
[4]王敏远.《刑事证据法中的权利保护》,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
[5]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
[6]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7]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2016
[8]张泽涛.《刑事审判与证明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
[9]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14
[10]唐亮,朱利江.美国证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J].人民检察,2017,(3).
[11]王海鹏.证人拒证现状及其危害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7(5).
[12]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13]王进喜.刑事证人正言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
[14]王少华,冯兆蕙.刑事诉讼证人资格研究[J].河北法学,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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