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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_开题报告

Ktbg20789 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_开题报告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普及,手机短信业务的迅猛发展,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由此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也逐渐展现在了法庭之上并且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手机短信证据,这一论题在在法学界..
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_开题报告 Ktbg20789  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_开题报告

随着科技的进步,手机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普及,手机短信业务的迅猛发展,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由此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也逐渐展现在了法庭之上并且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
手机短信证据,这一论题在在法学界并非热门课题,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其原因可能是学者们认为,手机短信证据当然地具有证据资格,在《民事诉讼法》上应归入电子数据,即在民商事司法实践中将手机短信证据作为证据来使用并无不妥,因而没有研究的必要。但是这些学者没有看到,“手机短信证据”这一论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非手机信息证据是否能够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是手机信息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作为证据,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法庭和法官应如何对待手机短信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第二,当事人应如何对待并如何更好地运用手机信息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是本课题展开研究的重要文献资料:
法学界有关电子证据的大量研究成果。
尽管直接关于手机短信证据的研究成果不多见,但是电子证据是法学界普遍研究的学说概念,相关成果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手机信息证据在本质上属于电子证据,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值得参考借鉴。我国学者所谓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电子证据是一个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概念,电报,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均可以归入电子证据的范畴;在电子证据的地位问题上,学界一直对其法律定位问题争论不休,分别存在着“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独立证据说”和“混合证据说”。但是电子证据应具有独立地位的呼吁在法学界也普遍存在,这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独立成为一种证据类型,而不再归入视听资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类型的出现,可以看作学者们就电子证据独立化所作出的努力的成果。在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上,学者们认为电子数据应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而没有必要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面材料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对电子数据的歧视。电子数据只要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具有证明力。当然,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某些方面显得比较弱,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新的规则来认定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从这些有关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术界普遍的观点是认为电子证据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理由是电子证据拥有其他证据类型所不同的特性,只要符合“证据三性”即具有证据力,司法实践中不能以各种形式歧视电子证据,否则对当事人权益保障是相当不利的。这些研究成果从现在来看已经被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吸收了,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仅仅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的证据类型,究竟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使用电子数据,则还需要进一步摸索。
法学界有关手机短信证据的零星研究成果。
手机作为人们的基本通讯工具,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手机短信的证据问题也已经进入学者们的视野,但是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仅有的一些研究成果往往从技术角度探讨手机信息证据的使用,如有学者探讨了手机短信的提取方面(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认为应将手机短信证据转化为笔录或照片。还有一些研究者认为手机短信证据的使用应通过严格的司法审查,“达到证据的三性要求,方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针对手机短信证据极易灭失,或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认可的现状,还有人提出应主要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法使手机信息证据得以固定,同时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繁琐的三性审查,或者说审查工作直接交给了公证机构,从而更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从这些研究成果来看,这些研究结论往往回避了手机短信证据直接作为证据的可能性,而是通过其他技术性,技巧性的手段将手机短信证据“书面化”,这固然是由于手机短信证据的可靠性不可导致的权宜之举,但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手机短信证据的普遍不信任。


























二、范文提纲
一、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1手机短信证据的定义
2手机短信证据的重要特征
二、手机短信证据的性质
1电子信息证据的定义及主要特征
2电子信息证据争议观点
三、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能力
1手机短信的客观性
2手机短信的关联性
3手机短信的合法性
四、手机短信的证据规则







三、参考文献
(10篇以上)

[1] 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7-18
[2]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刑事诉讼法[Z]. 2012-03-24
[3]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刑事诉讼法[Z].2012-08-31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Z].2001-12-21
[5] 罗扬.手机短信证据的实践操作及效力研究[J].中国学术研究,2003(9) :8-9
[6]卜晓红.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J].法律适用,2004(8) :59-60
[7]张桂霞.论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J].2008(2):1-3
[8]沈木珠.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J].2002(2):15-19
[9]师帅.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研究2012(11) :59-60
[10]詹德强.关于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初步探析2004(7)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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