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范文同学网


自动化 模具 机械 电子 通信 动画 英语范文 工程管理 金融范文 旅游管理 工业工程 生物工程 给排水范文 西门子PLC 历史学 三菱PLC
单片机 财务 会计 法律 行政 物理 物流范文 电子商务 制药工程 包装工程 土木工程 材料科学 汉语言范文 欧姆龙PLC 电压表 松下PLC
计算机 化工 数电 工商 食品 德语 国贸范文 人力资源 教育管理 交通工程 市场营销 印刷工程 机电一体化 数控范文 变电站 文化产业

  • 网站首页|
  • 文档范文|
  • 人工降重|
  • 职称文章发表|
  • 合作期刊|
  • 范文下载|
  • 计算机范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范文|
  • 原创范文|
  • 开题报告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范文同学网 -> 开题报告 -> 法律范文开题
·电气自动化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国际经济贸易原创文章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农业推广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商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法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汉语言文学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动物医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心理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教育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物流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小学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财务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原创范文
·室内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眼视光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材料工程管理原创范文
·工业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航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模具设计与制造原创范文
·汽车检测与维修原创范文
·数控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汽车技术服务原创文章范文
·光机电应用技术原创范文
·机电一体化原创文章范文
·印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动漫设计与制作原创范文
·软件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广告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应用电子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原创范文
·机械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酒店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质量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通信工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护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原创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原创文档范文   现成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文档范文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和刑法学思考-开题报告

Ktbg22629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和刑法学思考-开题报告(一)中国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研究状况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见危不救罪”作为邻伍“连坐”制度的衍生物,被大多数王朝的刑律中所确立,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并一直延续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及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伪..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和刑法学思考-开题报告 Ktbg22629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和刑法学思考-开题报告

(一)中国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研究状况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见危不救罪”作为邻伍“连坐”制度的衍生物,被大多数王朝的刑律中所确立,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员,并一直延续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及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系统,建立起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不仅邻伍连坐、保甲株连制度被废止,见危不救罪也随之消亡。洛克曾经在《政府论》中提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刑法的目的也一样,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而也包含着维护公民的自由与安全。
     将某一种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同时也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犯罪也无从谈起。当然,并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其中危害程度较轻的不会被认为是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说,刑法对社会危害性是选择性规制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不应作为我国的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是用刑法以外的规范手段来规制。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讲,行为人若要构成不作为犯,其前提必须是有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见危不救行为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根据法益侵害说的观点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因此,见危不救行为不属于特定法律义务的范围,在这一过程当中行为人不负有救助的法律义务。基于此,见危不救行为不可构成犯罪。
(二)国外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研究状况
     从全世界范围来观察,自古埃及和古印度时期就出现对“见危不救”的相关规定。但罗马法不赞成这种立法,直到 19 世纪,在欧美国家才出现了规制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1845 年俄国刑法典制定出见危不救的罪名之后,大陆法系国家陆陆续续制定了“见危不救”的有关法律制度。《法国新刑法典》规定:“任何人能够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种救助行为无害于本人或第三人权益时,而故意放弃救助的,处 5 年监禁并科处 75000 欧元罚金。”《德国刑法典》中规定:“发生意外、公共危险或困难时需要急救,依据在场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没有重大危险并且不会违背其他重大义务不予救助的,处 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此外,还有西班牙、意大利、泰国、越南、巴西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在其刑法典中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了规定。
     “见危不救罪”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已设立。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是饱受争议的话题。究其原因,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在一般情形下,没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的情况下,道德义务并不当然的产生相应的法律义务,这就表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公民没有救助他人的法律义务,即使被救助者可能因为缺少救助而死亡。这个原则主要来源于意思自治原则并兼顾司法的结果。近年来,这一原则受到一定的冲击,尤其在美国出现了少数州制定“恶的撒玛利特”法律,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漠然对待陷于危难的受害人也是有犯罪化的必要的。1973 年美国佛蒙特州制定了《帮助临险者责任法》,其中规定:“当明确认知到他人面临严重的人身威胁,除非已有别人提供了帮助或关心,否则行为人提供适当帮助是必要的,且帮助行为对本人或其他重大义务不发生冲突,就应该提供帮助。”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20-1 条规定:“发现因火灾使他人生命或其相当数量的财产已生危险时,面对自身无特别危险且能采取消防、扑灭火灾的相当措施,而不采取或不迅速报告火灾的,犯轻罪。”此外,英国在 1983 年的一则判例中也确立了见危不救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全世界范围来看,这种将见危不救行为用刑法来约束的行为还不是主流,其主要散布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见危不救行为还没有被普遍规定为犯罪,还是属于道德领域的行为。此外,即使将见危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对其主体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例如俄罗斯刑法规定,见危不救罪的主体为负有特殊义务的人,其实质与我国现行的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规定相同,不是对一般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
在欧美地区很多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见危不救罪”,在我国古代各王朝的刑事法律规范中也有相关规定。基于此,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对以上实例作为参考,在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对此,笔者认为,持以上观点的学者没有透过现象看到这一事物的本质,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欧美国家虽然推崇个人本位,但却注重公德,在我国虽然强调的是社会本位思想,但却注重私德。在这样的情形下盲目跟进是不可取的。

本文概要
     本文试图从“见危不救”入罪的基本依据、不履行重大道德义务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入手,以此来对这一犯罪行为进行简单探讨。 
   “见危不救”入罪有着坚实的法理学基础,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具有非常强的互补性,当道德能够调整人们的行为时,法律自然不必干涉;但当道德对行为的约束苍白无力,特别是涉及对他人的侵害或威胁时,道德的法律化无疑是个理性的选择。道德规范只有转化为法律规范,才能保障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从刑法学的角度看,“见危不救”入罪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刑法功能的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有损于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不仅要从道义上加以斥责,更要从刑法上给予惩罚。因此,对某些重要的道德义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 

二、范文提纲
摘要
一 “见危不救”的概念如何界定?
二 道德义务可否成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 
三 “见危不救”入罪的法理学及刑法学依据
(一) 案例概况及其简要评析 
(二) 见危不救的法理学审视 
(三) 见危不救的刑法学考察 
   1、 犯罪的本质 
   2、 刑法的功能及价值
   3、 因果关系 
   4、 刑法的谦抑性 
 (四) 刑事司法实践的要求 
四 刑法学思考
(一)立法意义上犯罪本质之规定性
(二)刑法因果关系考察
(三)刑罚分析
(四)法律的实施
五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洛克.《政府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32.
[2]罗洁珍译.法国新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 73 .
[3]许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218 .
[4]张明楷译.美国模范刑法典[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
[5]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
[6] 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
[7]范忠信.信法为真[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72.
[8]李光辉,董玉光.关于见危不救的刑法学思考[J]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6): 60 . 
[9]武挪强, 温晓莉.见危不救的法理思考 [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6(4): 12. 
[10] 孙国祥.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2:38-42.
[11] 黎宏:/见死不救0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J].法商研究,2002(6) :30.
[12]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和刑法学思考-开题报告......
上一篇:关于外国人在华民事法律地位的思.. 下一篇:公务员招录中的歧视及其消解_开题..
点击查看关于 关于 危不救 义务 来源 刑法学 思考 开题 报告 的相关范文题目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
电气工程自动化原创范文  电子商务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原创范文  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学原创文章范文
法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专业原创范文
信息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范文
教育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范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硕士文章范文


范文同学网提供文档范文,原创文章范文,网站永久域名www.lunwentongxue.com ,lunwentongxue-范文同学网拼音首字母组合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17304545@qq.com

Copyright@ 2009-2024 范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