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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反腐中公民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开题报告

Ktbg2279 浅析网络反腐中公民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开题报告一、引言: 在信息时代, 网络已经成为民间舆论监督的主战场。网络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网络平台了解信息、发表意见、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共同结果。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改变了受众的沟通方式..
浅析网络反腐中公民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开题报告 Ktbg2279  浅析网络反腐中公民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开题报告

一、引言:
    在信息时代, 网络已经成为民间舆论监督的主战场。网络监督是指监督主体通过网络平台了解信息、发表意见、对监督客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是网络技术的进步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共同结果。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改变了受众的沟通方式、表达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是公民参与社会、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
    纵览近年来的反腐案件,网络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其中既有涉及公
共利益的事件,如“郭美美”事件、“表哥杨达才”事件,“房叔”事件等,也有的涉及官员“性丑闻”,诸如法院院长“过夜门”、教育局官员“调情门”等。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崛起, 网络监督已成为反腐倡廉、民主法制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关于网络监督的现有研究概况
对于网络监督的研究,不同领域的专家和学者都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从公民监督权完善的角度出发:
    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着:侵害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利;影响司法机关审判案件独立性;影响政府机关的日常社会管理活动等各类风险。网络监督需从各方面加以引导和完善。有观点认为:立法机关应完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应积极作为;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判决的说理性,并进行网上公布;主流媒体应培养责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有观点认为:网络反腐应加强网络反腐制度化的法制保障建设;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道德文化环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在网络反腐中构建高效的政府回应机制。总而言之,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充分利用其优势的同时,应对其缺陷加以不断的引导和完善。 
(二)从公民隐私权角度出发
    大部分学者,在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上达成共识:从公共利益标准出发,强调公共利益至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损害适当容忍。认为为了满足或者实现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少数公众人物的部分隐私权,这是法律在利益冲突面前不得不作出的一种权衡和选择,公众人物应对此予以理解和加以容忍。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保护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隐私权彻底的剥夺。相反,政府官员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仍应得到保护,如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或骚扰;享有通讯秘密和自由;与社会公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事务不受非法干涉,不接受偷拍偷录、监听监视等。
(三)网络监督中公民的监督权与隐私权的矛盾角度出发
    对于如何解决网络监督中公民的监督权与隐私权的矛盾,有学者认为要在网络管理中实行“前台匿名注册、后台实名登记的有限实名制”。前台匿名注册可以防止被曝料官员打击报复,后台实名登记可以使侵权者有效地承担法律责任。但本人认为,当前中国的现实环境之下,更加宽松、自由的网络对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权利的实现起着积极、巨大的推动作用。何况,网络实名制尽管能够对违背社会道德的网民产生某种程度的外在威慑,对不良信息和言论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之效,但只是他律手段,并不能从源头真正有效地规范网民
行为,杜绝网络不文明现象。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络监督中公民的监督权与隐私权的矛盾,应当在加强法治的基础上着眼于提高网民的自身素质,使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在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同时不忘道德责任自律,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 
    有观点认为,公民对政府官员的人肉搜索是属于行使其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是公民监督权的特殊形式。应将人肉搜索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公民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人肉搜索,以不侵犯被搜索人的人身权人格权为前提,国家应引导人肉搜索向合理的方向发展,利用人肉搜索这种方式合理的行使公民的监督权。    

三、网络监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一)网络监督
监督权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监督权的法律概念。人们在宪法理论研究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理解层次和标准对公民监督权有着多种不一样的解释。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不让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也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实现所谓的全民自治,妥协的方案只能是通过代议制使政府掌握权力,而让人民去监督这种本应反映自身意志和利益的政府权力”。公民监督权正是起源于此逻辑。
现行宪法第41条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一般认为,该条款中的“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监督权的具体内容。监督权的内容相当于传统宪法学上的请愿权。
有观点认为:公民监督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运用权利是否合法,这是流于形式的理解。宪法的条文内容不仅具有合法性还要满足社会生活正当性的要求,它的条文中还应该包涵具有社会一般价值内容的生活方式。从法律规范应然性角度而言,公民监督权还必须具备在一定条件满足行为和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有观点认为:公民监督权指的是我国宪法条文中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获得国家赔偿的一系列复合权利。
网络监督
广义的网络监督是“政府或人民大众通过互联网对某一件事的了解、关注、研究,并提供信息或介入支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条件下使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如网络问政、网络围观等,都属于网络监督。”狭义的网络监督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约束,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网络不仅改变了我们对于传统公民监督权表现方式和手段的认识,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公民监督权的监督形式和方法。对于网络环境下公民监督权的表现特征,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平等性、匿名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在微博、论坛等社交网站上发表对当下社会热点新闻和事件的看法和建议,甚至是检举和揭发当地官员的滥用职权以及贪污腐败行为。同时,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弱化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职业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任何人都可以对国家大事和社会问题发出自己的声音,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里,用户可以以任何身份出现在社交网络、论坛、电子邮件、聊天室等网络平台,自由的发表言论。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络言论表达提供的避免风险的屏障的同时,也降低了网络言论的道德成本,使网络监督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到影响,使网络侵权更为普遍。
监督言论有极强的扩散性
    “互联网是一个发散性的传播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没有一个固定的信息发送中心,任何网民都可以通过网络发送信息或从网络中接收信息,一旦信息进入网络就会被自动分散复制,即使是某个路径中断,信息仍可以通过网络中其它路径继续传送。”
     (3)监督主体参与空间的不确定性
网络世界是不受国家和地域限制的,当事人可能是在事发现场第一时间就通过网络发表言论,也可能远在其它地区只是通过网络空间看到别人发布的信息,于是通过自己的网络信息传送渠道进一步扩散这条信息,从而使得不同空间和地区的人们都参与到这一社会事件的讨论中,最后可能就会形成强大的公民监督力量从而使得这一事件得以更加民主和合理地解决。
(二)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是传统隐私权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又称作信息隐私权(information privacy),认为“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在互联网上泄露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从个人诉求及社会追求的效果来看,后者的定义范围更广泛,更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更能满足隐私权保护“人的尊严”的需要。
    2、网络隐私权的性质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没有本质区别,仅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因为网络隐私权的载体主要表现为个人数据,其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所体现的经济利益更强。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衷和综合,认为在网络社会,隐私作为一种个人信息其经济上的利益更为明显,且人们愿意为了获得此经济利益而公开个人信息,因此,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特殊性,法律应该适应时代变化,不拘泥于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观念,同时认可其财产权的属性。
    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有观点将网络隐私权分为(1)个人信息知情权。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搜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2)个人信息使用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等。(3)个人信息安全权。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搜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有观点更为细致的将网络隐私权分为:(1)保留权:权利主体有权保留自己的个人隐私不被他人所知,保证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探知、泄露。(2)隐私知悉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用户的个人数据被网站收集时,该用户有权知道是哪些网站收集了自己的个人数据、收集了自己的哪些数据、这些数据的内容、用途以及这些数据会与何人共享。(3)控制权:指权利人对其网络隐私使用的控制,包括有权要求获取信息的特定主体提供信息访问途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被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包括补充、更正与删除等。(4)支配权(5)利用权(6)安全请求权(7)获得求救权。与前者相比后者强调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在部分内容划上存在交叉重叠。
相关理论基础
    权利和义务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人们在享有公民权利的过程中,
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51条规定:“中国人们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公民在行使其网络监督权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监督中的滥用言论自由,恶意造谣、捏造事实,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及隐私权等网络暴力、网络侵权行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范文提纲

网络监督与官员隐私权的概述
网络监督权的定义及特征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及官员隐私权的界定
网络监督在网络反腐中取得的成效及面临的困境
(一)网络监督是网络反腐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二)在网络反腐中,公民的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三、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监督的复杂性
(二)网络运营缺乏规范管理,互联网行业缺乏相关行业准则
(三)政治信息不够公开,公民知情权保障不到位
(四)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四、解决冲突、实现公民监督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平衡
加强公民的素质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自律和法律意识
完善互联网的法律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政务信息交流的网络平台,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完善相关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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