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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_开题报告

Ktbg24397 浅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 我国《继承法》从正式实施至今已经31年了,这31年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关系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社会财富巨额增加;生育观念和社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法治的进步;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增加;继承关系复杂化。继承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与人..
浅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_开题报告 Ktbg24397  浅析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我国《继承法》从正式实施至今已经31年了,这31年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关系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社会财富巨额增加;生育观念和社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法治的进步;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增加;继承关系复杂化。继承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权利,而且就目前来说,我国最主要的继承方式还是法定继承。因此,谁有权享受继承权、谁的继承权优先于谁这一有关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是继承制度的主要问题。本文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分析,并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
(一)我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就我国目前的《继承法》而言,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主要有三个,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继承法》也是根据这三大关系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    1、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就是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称呼,配偶作为家庭最基本的成员,成为继承人是理所当然的,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相互扶持,无论在人身上还是财产上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且婚姻关系是其他亲属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婚姻关系在人类社会的延续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些都决定了配偶不仅能取得继承权,而且是基于婚姻关系而相互享有的。    2、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从古至今,世界各国或地区都将血缘关系作为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确定的依据。毋庸置疑,血缘关系是人类先天的与生俱来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就已存在,人们总是希望讲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下一代,而不是流出自己的血缘关系之外。就我国而言,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家族关系和宗族关系仍然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血缘关系是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3、基于抚养关系而取得: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此规定无疑突破了传统继承法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标准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限制,在继承法上开创以抚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根据的历史。我国现行《继承法》对于基于抚养关系而取得继承权也表示支持,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称以及民法的公平原则。二是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继承人在死者生前尽了抚养义务,在死者死后继承其遗产,符合道德规范,也与人们的内心愿望是一致的。我国《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不仅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也把抚养关系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表现为:有婚姻关系的人之间,血缘关系最近的人之间,必定有法定的抚养关系,他们之间互为法定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即使无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也可能有继承权。例如,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即是如此。又如,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即可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从继承顺序方面来说,抚养关系密切,生活上相互依赖程度强者,继承顺序在前;反之,则继承顺序在后。一般就血亲而言,血缘关系越远,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越少,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越弱。
(二)其他国家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1、实行从宽主义的国家:《德国民法典》采取“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依此种立法例,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范围很广,几乎把与死者有血缘关系的一切生存着的人都包含了。其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更远亲等的血亲及其直系卑血亲。配偶有法定继承权但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除父母之外的直系尊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无上述继承人或仅有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以外的旁系血亲时,生存配偶取得全部遗产,如果死者还有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则配偶可得遗产的半数。《意大利民法典》在法定继承人中所确认的法定继承人有: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六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配偶有法定继承权但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以和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由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2、实行从严主义的国家:《日本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为:子女,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如兄弟姐妹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配偶恒为继承人但无固定顺序。《保加利亚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以及与被继承人同居并对其进行照顾者。
二、范文提纲
引言:继承法现状概述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概述
(一)继承立法背景的重大变化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依据(三)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概念及特征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制度评析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问题
(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多少问题
(三)法定继承人顺序排列的科学与否问题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不足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
(二)我国法定继承人顺序不尽合理
四、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完善
(一)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二)适当调整法定继承人之继承顺序

三、参考文献
 [1]李欣. 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的弊端及立法刍议[J].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2:17-18. [2]马新文.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调整与修改的法律思考[J].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01:92-94. [3]王蓓. 法定继承人范围改革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05:114-117. [4]吴国平. 聚焦我国《继承法》的修订与完善[J]. 海峡法学,2010,03:29-30. [5]李燕.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 海峡法学,2010,03:31-35+40. [6]张玉敏.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J]. 法学,2012,08:15-20. [7]孙毅. 继承法修正中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对《〈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的展开[J]. 北方法学,2012,05:57-75. [8]吴国平. 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67-73. [9]尹中安. 中外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比较及启示[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16-18. [10]郭新志. 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的完善[J].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64-67. [11]黄玉桃. 论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 韶关学院学报,2009,11:56-59. [12]吴国喆,姚艳.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17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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