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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平等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

Ktbg2447 论股东平等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开 题 报 告一、文献综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5月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第2章明确规定了股东平等待遇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与外国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就形式上看,股东..
论股东平等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 Ktbg2447  论股东平等原则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完善-开题报告


开 题 报 告

一、文献综述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9年5月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第2章明确规定了股东平等待遇原则,要求“公司治理框架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与外国股东)都能获得平等待遇;所有股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机会获得有效救济”。
就形式上看,股东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股份平等原则,根据股份平等原则,只要股东们所持股份的内容和数量相同,公司就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对所有股东平等对待;从实质意义看,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禁止股东间的所有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
小股东权益保护之所以尤其重要,在于不少公司存在着大股东和内部人掏空和掠夺公司和小股东的现实。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相关国家在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上采取的主要是两种治理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外治型,即通过公司的外部机关来实行对公司的运行实施监督,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因为国内的投资资本相对分散,如美国、英国,这些国家的公司运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投资市场,采用外治型的公司监督模式有利于这些国家的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的稳定;第二种模式是内治型,即通过公司的内部设置相关的机构来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应为国内股东投资相对集中,采用这种模式利于公司的管理运作,如德国、日本。导致国家间采取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原因是各个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所致。
英美法系的市场机制中,公司数量多,所有权集中度较低,控制权在市场活跃,公司控制权被经营者掌握,所以英美法系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中主要的侧重点是放在约束经营者这一角度。在1843年,英国著名的“福斯诉哈博托”一案中,法院的判决巩固了大股东的地位,确立了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公司私法自治原则、法人理论、股东表决权行使自由等都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理论基础。但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资本多数决原则被绝对化,以致于中小股东在公司和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有效的法律救济。不少国家在意识到股东多数决滥用的危害以后,都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德国法院援引《德国民法典》第138条和第826条关于善良风俗违反之规定,对股东多数决之滥用进行干预,并对股东大会决议“因多数派股东之榨取损害了少数派股东,违反了善良风俗”令其无效。德国司法界同意适用“权力滥用理论”解决股东多数决滥用问题。英国在消灭股东多数决滥用之影响时,发展出一种“权力诈欺理论”。美国公司法普遍接受的理论是用诚信义务理论解决股东多数决滥用问题。美国的Ronald Gilson教授在《控股股东与公司治理:比较分类法的深化》说明了在新兴加转轨市场上,在法治和小股东权益救济水平不高的客观环境下,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倾向于用掠取小股东利益的方式获取私利。
因此,现在所倡导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只是恢复到“平等对待股东”的正常状态,而不是对大股东的歧视性待遇。这才是股东平等的实质含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小股东保护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点话题,也是中国公司法修改的重心之一。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
股东平等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公司法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即是建立在股东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但设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法律条款,如同股同权、同股发行同价(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4条第1款)、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187条第2款)等。
我国旧的《公司法》虽然规定“同股同权,股权平等”,但却无具体的规定和措施来保障小股东权益,所以在实践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出现有些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新《公司法》对于保护小股东权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得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既有法可依又具体可行。
新《公司法》在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安排,对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不小的促进作用。关于调整股东之间平等权利义务的方法有很多,基本原则有两个,就是“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同股同权”。 
 “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法的实际运用中则表现为一般投票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对资本多数决规则的补充,这两种投票制度蕴含的理论基础即是股东平等原则。我国学者从股权收购、公司解散请求权、股东知情权、增设累积投票制度等多个角度也就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李和平说:“小股东之所以权益受损害是因为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以及小股东“搭便车“的心态造成的”。李建伟认为,要完善小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应该引入表决权代理制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遏制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维护市场公平稳定健康的秩序。相关的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规定需要更加具体和细化,使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伴随公司组织丰富多彩的实践,中国的公司法理论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理论日趋成熟,而对于中小股东保护这种公司法纵深发展之后才暴露凸现的问题,还需要时间去完善。如何合理保护小股东权益,首先要找出自身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总结经验,其次要学习英美法系中先进的立法实践。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采取限制大股东权利和赋予中小股东特别权二者结合的方法。在立法中虽然已经设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逐步开始重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但较英美法系来讲,仍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英美法系相关的保护机制是值得我国去借鉴与学习的。

二、写作思路和主要内容
本文首先阐述了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概念,从法的公平与效益理念、股东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三个方面解释了相关理论基础。接着分析了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及原因,表现主要包括不公平关联交易、利用公司作担保、大量占用公司资金、虚假出资、内幕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六个方面;接下来又对小股东的权益规定作了简要论述,并提出完善漏洞的意见;最后个体、集体、社会、法律四个角度提出了改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三、范文提纲
一、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理论
(一)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概念
1、小股东权益
2、小股东权益保护
(二)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1、法的公平与效益理念
2、股东平等原则
3、资本多数决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二、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及原因
(一)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1、不公平关联交易
2、利用公司做担保
3、大量占用公司资金
4、虚假出资
5、内幕交易
6、发布虚假消息
(二)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公司内部管理不严格
2、行政机关监管力度不够
3、违规成本低
4、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
四、完善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从个体的角度
1、完善信息的披露制度
2、降低小股东行权的门槛
3、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二)从集体的角度
1、建立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
2、建立集团诉讼制度
3、建立公司声誉体系
(三)从社会的角度
1、建立法治社会
2、建立声誉社会
(四)法律和声誉的共同作用
五、结  语

四、参考文献
[1]吴瑞骥. 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1.
[2]王萍. 论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 2006 年《公司法》为基础[J]. 法制与社会,2012,(2):108-109.
[3]董超. 论新《公司法》的小股东权益的保护[J]. 经济与法,2012,(5):199-200.
[4]丁龙.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小股东权益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2,(4):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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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曾嘉琪. 浅议小股东权益保护兼完善《公司法》[J]. 法制与社会,2012,(6):98-99.
[8]董昱晶. 试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J]. 法制与社会,2010,(6):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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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邬娟. 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山东:山东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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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柳小进. 论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D]. 江苏:苏州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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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18]赵曼. 浅谈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D]. 河北:河北大学,2011.
[19]孟瑶. 少数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研究—寻求与控制股东的利益平衡[D]. 吉林: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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