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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_开题报告

Ktbg2551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_开题报告法律规定上送达现状 近几年,随着民事送达难的问题越来越严峻,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是我国立法部门却未对此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再到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这三个法律..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_开题报告 Ktbg2551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_开题报告

法律规定上送达现状
   近几年,随着民事送达难的问题越来越严峻,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但是我国立法部门却未对此问题予以足够的重视,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再到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这三个法律文本都是将送达制度与期间制度并列为一章,对于送达的基本法律规定几乎没有改变,仅有的变化就是公告送达的时间由“3个月”改为“经过60日”。值得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2年、2003年、2005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若干规定》,从而丰富了民事送达的方式、扩大了民事送达的地址、并确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推定送达制度,为民事送达提供了相应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民事送达制度的完善根本无法解决现阶段民事送达所存在的问题,例如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做法,要被告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无论是送达人找被告,还是被告找送达人,最起码要能联系上被告,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地址。而对于农村外出务工的人来说,不要说提供详细的地址,有些根本是无法联系上的,但是又不能随便认定是下落不明,因此造成送达人在送达时非常的被动,送达也只能一拖再拖。另外有些情况是法律根本未曾涉及到的,比如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联系电话,办案人员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能与被告通上电话,但是被告不在本地,无法直接送达,当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或提供其准确地址时,被告却逃避而不提供;更有一些案件,原告知道被告在某省某市务工,但无具体地址,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欲采用公告送达,原告却提供不了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或认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不同意公告送达。

(二)我国送达方式现状 
  直接送达,是法院民事诉讼的基本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直接送达意为由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同时以下几种情形也属于直接送达:(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由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4)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可交其代收人签收。然而基层法院辖区大多数人口为农村居民,涉案当事人很大一部分外出务工,长期在外并居无定所,送达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很难实现。另外,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急缺,加上农村地域的广阔以及交通的不方便,直接送达需花费要较多时间及人力、物力,而法院根本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去保证直接送达。即便当事人是法人的,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对公司、企业等单位管理的不到位,很多公司、企业变更了地址不会及进向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甚至有些单位是皮包公司或游击公司,出事后往往人去楼空,根本无法送达,更别谈直接送达。鉴于此,法院往往只能打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可是这种送达方式没有法律的保障,法院处于被动的地位,是否前来领取诉讼文书完全依赖于受送达人对法院工作的配合,因此直接送达越来越难。
     邮寄送达是在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交邮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和保障,然而邮寄送达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通过邮寄实现有效送达仍然较困难。第一、邮寄送达的成本过高,不要说法院专递,就是一般的挂号邮件,因数量庞大,法院很难承受该笔支出。但是民事诉讼中邮寄送达是不可避免的,那这笔邮费又该由谁买单呢?现在大多数法院的做法是由原告支付,可这种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原告对是否支付该邮费具有选择权,并且要求原告支付该邮费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院的形象,降低法院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公信力。第二、邮寄送达是否能够有效的送达,也是值得怀疑的。首先邮寄部门作为送达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否适用留置送达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他代收人拒绝签收后退回法院,不仅浪费当事人的钱财,影响了司法效率,还损毁了法院在社会中的形象。另外,邮政邮寄人员并非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要求等情况不甚了解,其只追求送出去而不关心对方是否为合法的签收人,从而经常导致送而难达、送而不达、瑕疵送达等情况,因此邮寄送达的现状非常让人担忧。
    留置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无法实现时而使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其产生的原因是受送达人或合格受领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但留置送达却很无奈、很被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知,留置送达依赖于见证人。而见证人主要是指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人与受送达人往往是相互认识的熟人,留置送达一般很难找到见证人,即使找到见证人他们也因“怕得罪人”而不愿见证,更别谈在送达证上签字见证,造成送达存在瑕疵,因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严格,在某些情况下留置送达只是虚设,很难实现完全合法的留置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于基层法院诉讼文书的公告,要说是为了送达,还不如说是为了从形式上给民事诉讼披上程序合法的外衣。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88条的规定可知,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但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现行公告必须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可是除了法院工作人员业务上的需要,又有多少人会去关注、阅读《人民法院报》,因此可以说公告送达往往都是送而不达的。另外因对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即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识标准不统一,公告送达有时存在随意性,出于谨慎考虑,避免是恶意诉讼,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加之公告的时间过长,一个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往往超过了6个月,而这样做不紧耗费了原告的金钱,同时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让原告觉得法院没有想像中的公正,较大的影响了法院在原告心目中的威信,因此公告送达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二、范文提纲
摘要
引言
一、民事诉讼中送达的方式
(一)、什么是送达及送达方式
(二)、常见的送达方式
二、民事诉讼中“送达难”原因分析
(一)、送达方式中的缺陷
1、地址变动大
工作时间差
受送达人逆反心理
法律意识淡薄
(二)、公告送达的不足
    1、载体多
    2、成本高
    3、随意性
    4、公告内容不规范
(三)、电子送达的限制及效力
    1、限制严
        2、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
三、完善送达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法院信息系统
(二)、完善直接送迭、留置送达制度
(三)、公告送达合理使用
    (四)、充分借助通讯公司协查机制.
    (五)、提高送达人员的业务技巧素质


三、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尺会议通过,2015年1月30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发布
[3].李东生 朱益倪. 浅谈人民法院国内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法院网, :// .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2/id/1505332.shtml  2014-12-11
[4].马丹. 关于送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Z].光明网  ://court.gmw.cn/html/article/201212/14/114151.shtml  2012-12-14
[5].任 栋.新民事诉讼法在案件送达过程中的应用[Z].石门法院网 ://hnsm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259  2015-12-14
[6] .谭秋桂. 德、日、法、美四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比较分析. 《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
[7]王晋涵.送达难,法院不能承受之重——简析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
[8]徐宜峰.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9]王福华 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法商研究 .2003(4).第 95页
[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调研小组编.是事诉讼程序改革报告.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 69页.
[11]胡丹.民事送达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7年.第 l0页
[1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3]常怡.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4]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15]张武杰、戴远哲《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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