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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_开题报告

Ktbg2563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_开题报告1.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_开题报告 Ktbg2563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应用_开题报告

1.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从法律的角度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各学者也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进行了尝试性的界定。各学者的具体界定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学者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界定
序号
年份
作者
主要观点

1
2012
陈小君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如果发生不可归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情势变更,仍维持原合同将显失公平,则利益受损的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法院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的原则

2
2013
楼凌宇
情势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迁学说,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发生重大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情势变化,如果仍坚持原来约定的合同条款将会产生显失公平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应对合同内容作相应的变更乃至解除的法律原则

3
2014
邢增銮
在对比了广义的情势变更和狭义的情势变更之后指出,其研究的情势变更为狭义的情事变更即不包括不可抗力情况,主要指合同成立之后,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件发生。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对合同的一方显失公平。此时,就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
2015
刘小林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从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到履行完毕这段时间内,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履行合同,将致使合同的履行变得艰难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5
2015
虞淑婷
情势变更原则是在对债的关系成立后,成立当初的环境或债的基础有所变动而言的。其本质是对签订合同当初无法预见的情事或者环境或基础的巨大变化而设立的一项救济制度

资料来源:整理文献绘制
综上所述,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界定。但各学者所阐述的情势变更原则的内涵基本一致。因此,为了保持情势变更原则定义的准确性与权威性,本文所研究的情势变更原则采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定义。
2.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中解决合同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针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各学者的观点有所不同。
王宁认为其适用条件包括:①必须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且需在履行完毕之前;③情势变更事件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④情势变更事件是当事人签约之初不可预见的;⑤情势变更的发生致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⑥情势变更适用须当事人提出。
李妮认为其适用条件包括:①在客观上,必须是客观情势发生了异常变动;②在主观上,客观情势的异常变动须当事人主观无过错为其所不可预见;③在时间上,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且在双方权利义务履行终止之前;④在结果上,客现情势的异常变动必须导致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⑤在程序上,必须经协商程序并由当事人提出请求;⑥在救济上,须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
韩世远认为其适用条件包括:①必须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权利责任履行完毕之前;③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④须情势变更事件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⑤情势变更使原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为:①必须有导致情势变更的客观事件发生。②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权利责任履行完毕之前。③情势变更为签约双方在签订合同当初无法预见的。④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⑤情势变更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显示公平。当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想要通过情势变更的原则来维护自身利益时,必须保证所要求事件符合以上条件。
3.关于情势变更原则解决价款纠纷的适用性研究
针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性,各学者所持观点不同。有些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中应用。比如顾东林认为物价的异常波动属于情势变更,可运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从而可进行价款的调整。吴珊珊通过分析我国建筑施工合同四种价款确定方式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情况,得出在固定价格合同条件下情势变更原则可以适用的结论。邢增銮在归纳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来源及依据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应用的条件、方法、技巧以及应用中的注意事项等。裘宇清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分析之后指出,政府定价的调整、材料价格的不合理变动都可按照情势变更的原则来处理]。夏国银在分析建筑施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异同之后,得出建筑施工合同可采用情势变更的原则,同时指出建材价格的异常波动属于情势变更。并在此基础上简要说明了可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标准和度。
同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虞淑婷,沈杰在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局限性之后,提出在承包商在签订合同中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不应过多依靠情势变更原则。王如廷在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几方面难点之后,指出将情势变更原则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需要格外谨慎。同时提出了应在情势变更标准的界定及所包含幅度上出台相关的规定。
综上所述,目前有较多的学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应用于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纠纷的过程中。而其中有部分学者对情势变更的可适用性持慎重态度,并建议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研究。


二、范文提纲
摘要
引言
一、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1.法律行为基础说
2.诚实信用原则说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变更要件
2.时间要件
3.不可预见要件
(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1.再交涉义务权利
2.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三、情势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辨析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二)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民法典合同的履行编中情势变更原则的增设
(三)明显不公平类型下经济严重亏损的认定标准
(四)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类型下的一般理性人认定标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三、参考文献
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楼凌宇.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领域的运用[D].上海:复旦大学,2013.
刘小林.情势变更原则研究[D].广州:广东商业学院,2015.
王宁.论情势变更的界定和效果[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李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D].成都:四川大学,2006.
王如廷.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考察[D].济南:山东大学,2006.
韩世远.论情势变更之认定标准[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3.
范舟岳.情事变更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1.
陈映红.论在我国设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D].成都:四川大学,2006.
李妮.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用[D].成都:四川大学,2006.
柳雁翔.论情势变更原则[D].湘潭:湘潭大学,2013.
尹勤思.合同履行情势变更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4.
朱婧.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D].上海:复旦大学,2014.
裘宇清.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4):65-68.
夏国银.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运用[J].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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