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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_开题报告

Ktbg2644 论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_开题报告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而行政赔偿方式则是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是对侵权损害的救济,行政赔偿采用的方式,依据的标准,直接影响到救济质量,影响到受害人权益,需要合理设计。我国行政赔偿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钱赔..
论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_开题报告 Ktbg2644  论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_开题报告

行政赔偿的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各种形式。而行政赔偿方式则是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是对侵权损害的救济,行政赔偿采用的方式,依据的标准,直接影响到救济质量,影响到受害人权益,需要合理设计。我国行政赔偿立法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几种: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在此情况下,支付赔偿金成为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生命权或健康权受损害的,应当依据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的金钱赔偿。损害的程度可分为一般伤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对于财产损害,一般均可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但如果用其他方式赔偿更加便捷、适当的,则采用其他方式。
2.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一种赔偿方式。这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鉴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来的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比较容易被接受。返还财产包括返还财物及返还金钱两种具体状态。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返还被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征收的财物等。返还金钱则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担保金、保证金以及其他款项;返还向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非法摊派和征收的费用等。
3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者应该返还的财产损坏但是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财产遭损坏但是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以恢复原状;不能够恢复原状的,应适用金钱赔偿。
4.其他赔偿方式。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三种。根据现行法律相关规定,这三种赔偿的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一,这三种方式都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才能使用,如非法拘禁、违法拘留等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二,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的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起合并适用;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该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可以随意缩小,也不可以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该是损害影响范围及补救范围基本一致。
行政赔偿标准是指是指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和准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自1994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就已正式确立,当时,人们给予了这部法律很高的评价,把它称作为我国民主法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兑现了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等等。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国家赔偿实践,我们渐渐发现了它的效果其实并不理想,这与行政赔偿的标准有很大关系。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当时立法时的客观条件限制,我国的行政赔偿的制度尚有诸多缺陷,因此,如何去完善和规范行政赔偿制度,如何去强化人权的保障功能,扩大赔偿的范围和提高赔偿的标准,已经成为了司法实务的首要问题。
行政赔偿费用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用以支付赔偿金钱或恢复原状的费用。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的预算,由各级的财政按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该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定数额或者金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的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的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如果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拟定预算部分,则在本级的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可以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并且国家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诉讼中的其他相关费用问题,如鉴定费等,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审计等相关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一)国内研究现状
    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国内的实际实施的情况来看:
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所谓归责原则是指以什么标准确定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赔偿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关键。我国国家赔偿法现在在立法上实行的是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是从现实的法律实践来看,国家侵权的性质各有不同,且多种多样,单单一个违法责任原则并不能全面概括。
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国家赔偿法》第26条、27条、28条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的赔偿标准问题 ,但是标准过低,主要表现在精神损害和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被排除于行政赔偿范围之外。
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一般都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之后方可进入实质性的索赔程序。实践证明让赔偿义务机关主动承认并纠正自己行为的违法极困难,违背正当程序原则中“自己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要求。行政追偿的规定形同虚设。对于赔偿义务机关追偿的期限、被追偿人不服的采取什么救济方式等 等没有具体规定。
(二)国外研究现状
1.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国家赔偿原则的国家,法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为行政法院采取间接强制的方法使行政机关进行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此外,对于行政主体和公务员都有错的案件,在其中一方赔偿完全部的损失后,可向共同责任人追偿,而对于双赔偿金额的分担争议由行政法院来管辖。
2.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里面最早提出实行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之一,德国现在施行的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都来自于德国基本法、民法典和判例,比如德国行政补偿的基本类型、行政赔偿与补偿的区别和以及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主等重要规定都来自于水沙判决等,而且德国的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是合二为一的 。
3.英国行政赔偿的方式:英国没有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和公法契约制度来制裁行政机关,只能依靠民法上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契约规则来处理问题。英国在处理赔偿案件时,对于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上的赔偿问题,都用相同的法律原则。























二、范文提纲
摘要: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的简介
行政赔偿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赔偿的特征
二、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的定义
(二)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的分类
1、支付赔偿金
2、返还财产
3、恢复原状
4、其他赔偿方式
(三)我国各种行政赔偿的方式的比较
三、我国行政赔偿的标准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赔偿的标准的分类
1、惩罚性原则
2、补偿性原则
3、抚慰性原则
(三)我国行政赔偿的标准的尺度
(四)我国行政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行政赔偿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四、我国行政赔偿的费用
(一)我国行政赔偿的费用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赔偿的费用的性质与支付对象
五、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相关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三、参考文献
胡建淼、金伟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郭洪波:《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
娄底师:《行政赔偿初探》-娄底师专学报。
徐明江:新编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M].高等教育出版社。
马怀德:《行政法制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
姚俊:《政补偿制度研究》。
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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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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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金伟峰、唐明良:《行政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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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世淮《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年 第1期
王子珑《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03年 第3期
刘小林 刘晓霞《娄底师专学报》 2004年 第3期
王建民《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2002年 第4期
蔺耀昌 杨解君《南京社会科学》 2007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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