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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继承公证案例的几点分析 -开题报告

Ktbg28230 对一起继承公证案例的几点分析 -开题报告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本文从一个涉及转继承、代为继承、继子女继承案例出发,就该案例情况下对转继承及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目..
对一起继承公证案例的几点分析 -开题报告 Ktbg28230  对一起继承公证案例的几点分析 -开题报告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本文从一个涉及转继承、代为继承、继子女继承案例出发,就该案例情况下对转继承及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目前立法现状下公证机构应对转继承及继子女继承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范围以内,仅此范围内之人,可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目前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案件中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办证。明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关系证明清晰,公证机构才会受理继承案件。
继子女问题争议的发生,根本上是由于我国法律关于继子女继承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缺失造成的。现有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继承权饿创设,但未能对该权利创设的条件,以及该权利的变更、消灭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因而远不能妥善调整实践中复杂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我国继父母继子女的立法规定存在以下为题:1、我国《婚姻法》仅以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事实就推定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有建立亲子关系的意愿,是很勉强的。因为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情况十分复杂,并非均是继父母继子女的真实意愿;2、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难以确认。3、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它亲生子女的继承份额没有明确规定,我们采取同等份额继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大量的争议,协商不能只得诉讼。
办理继承公证时采取的方法。一旦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例如继子女要求继承,与其继父母的亲生子女存在不同意见,对此类案件我们一般不予受理。继子女与其继父母的亲生子女没有争议的,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在实务中,我们只有采用僵化的办法,在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明后,不管是否形成抚养啊关系都得让继子女亲自到公证处来确认,让其发表声明予以确认。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继子女继承权的问题将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国外研究现状
••••••日本民法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德国法国的民法典也有规定姻亲关系继续存在的,但是其主要的意义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和拒绝证言制度。在使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之立法,一般自始对于姻亲关系不使发生抚养之重大效力,故随继续存在,并不发生太大的权利义务关系。《瑞士民法典》第299条规定继父、继母配偶任何一方,在他发对其生子女行使亲权时,应给以适当扶助;当情况需要时,亦可代表他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为父母再婚而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对继子女的立法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
二、范文提纲
引言:继承公证案例简介
一、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承认转继承制度多家之一
(一)、转继承是一种权利继承还是遗产份额的继承
1 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2 转继承是遗产份额的继承
(二)、公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采用的是遗产份额的继承
1我国《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转继承在本质上是两个先后发生的继承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4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时发生效力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有三种类型
(一)、名分型
1对名分型继父母、继子女公证机构的处理办法
(二)、抚养型
1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的情况
2公证机构不宜受理的情况
(三)、收养型
三、前述案列中的继子女,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过程中如何处理
四、对该案例应出具几分公证书
(一)继承人不同
(二)遗产份额不同
五、结论
三、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草案[M].法律出版社. 2004:167
[2]杨立新.家事法[M].法律出版社. 2013:492
[3]杨大文.婚姻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1:136
[4]郭明瑞.房邵坤.关涛.继承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6
[6]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Z].中国民商法律
[7]杨斌.转继承的性质之争对继承权公证的影响[J].中国公证,2011(10):47-49
[8]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9]殷根生.王燕译.瑞士民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08
[10]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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