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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与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9000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与研究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建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这一过程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相一致,每一阶段的发展状况在大体上也是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1.“无标准” 阶段(1949年-1982年)  70 年代以前, ..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与研究_开题报告 Ktbg29000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识与研究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制度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这一过程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相一致,每一阶段的发展状况在大体上也是与我国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的。
1.“无标准” 阶段(1949年-1982年)
  70 年代以前, 我国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的主体地位完全被抹杀,长期无民主法治可言。因此,此时我国尚没有孕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土壤,当然也就无所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后来,实行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得到初步发展,个人利益也开始受到重视,但是控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思想和法律都还处于酝酿阶段。所以,到 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的这一阶段,是我国原告资格的“无标准时期”。
  2.“法律规定的标准” 阶段(1982年-1990年)
  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和政治民主都得到大力发展,但是行政诉讼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尚处于摸索阶段。此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已成必然,但还无法取得独立地位,原告资格问题也处于“摸索”状态,只能由各个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规定。
  3.“合法权益标准” 阶段(1990年-2000年)
  80 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己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建立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合法权益标准”也就顺应时代的要求而得以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分离,取得了独立地位。该法第 2 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上取消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代之以统一的、宽大的“合法权益标准”。与原有法律相比,《行政诉讼法》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已从保障行政权转变为保障公民权和保障行政权并重。
  4.“合法权益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用” 阶段( 2000年-至今)
  2000 年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原告资格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受案范围和诉讼参加人两部分,“这应当视为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认识的一个新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的指导义。”根据第 12 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很多学者以“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标准界定原告资格,但是仍有一些学者继续用合法权益”标准,于是出现了两者的并用阶段。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法治国家普遍经历了一个放松原告资格严格限制的过程。以英美为例:美国司法审查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标准实际上经历了从“权利侵害”标准到“法定损害”标准,再到“双层结构”标准,最后是“事实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过程。美国40年代以前,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而现在,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只要有可能处于法律所调整或保护的利益范围以内,就有起诉资格。在英国,1978年以前的原告资格因救济手段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申请私法上的救济手段时,只能在个人权利受到公共机构的违法决定侵害时才能起诉。而申请公法上的救济手段由于以英王的名义提起,起诉资格的限制较宽,只要当事人的直接利益因公共机构的违法决定受到侵害,就有资格向法院起诉。另外,在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中,对申请强制令的资格比申请调卷令与禁令的资格的限制更严,这种复杂的起诉资格对公民起诉很不方便。1978年最高法院新规则统一了申请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和申请私法上的救济手段所适用的原告资格,方便了当事人的起诉。

二、范文提纲
摘要关键词前言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原告资格的界定不一2.原告资格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3.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模糊性二、诉之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互动逻辑的关系1.诉之利益的评述2.诉之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逻辑契合三、诉之利益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中的排除适用1.排除不存在法律上利益2.排除不受侵害者3.排除不具有法院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四、结论参考文献

三、参考文献
[1]张扩振.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之历程与理念转换[J]. 政治与法律,2015,(08):87-95. [2]汤军.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权益保护”路径[J]. 政治与法律,2013,(09):146-153.[3]王灿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探析[J].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01):66-69. [4]徐勤勤. 小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界定[J].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5(S1):76-78. [5]朱珠.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82-84.[6]丁渤海.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J]. 法制与社会,2011,(24):129-130. [7]丁婕,熊樟林.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及诉讼目的探讨——“李某诉市政府、国土局”系列案评析[J]. 江苏社会科学,2014,(04):110-115.[8]崔晓芬.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J].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31(06):126-127.[9]王玥淇. 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J]. 法制博览,2017,(03):237. [10]尹丛丛. 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第三人资格标准之界分[J].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03):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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