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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以陈某某诉林某某离婚案为例_开题报告

Ktbg29051 论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以陈某某诉林某某离婚案为例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判决离婚标准的问题上采取抽象概括主义和具体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在保留和继承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的创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
论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以陈某某诉林某某离婚案为例_开题报告 Ktbg29051  论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以陈某某诉林某某离婚案为例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法定判决离婚标准的问题上采取抽象概括主义和具体列举主义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立法模式,是在保留和继承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的创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列举规定成了概括规定的例示说明或典型表现,而概括规定又是对列举法规定的补充和扩展。两者共生共存,相得益彰,使法律规定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原则性和实际性有机统一,显示出法律规范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一大发展和进展。 
(二)国外研究现状
  各国关于法定离婚的理由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各国法律所采取的立法体例及具体规定有所差别。对于具体的法定离婚理由因国家而异,其中以下列几种最为常见。1、婚姻关系破裂,家庭共同体解体。法国、古巴、阿尔及利亚等国把婚姻关系破裂规定为离婚的重要理由之一。有的还同时规定引起婚姻破裂的原因,如由于经常的争吵、虐待、严重的侮辱、违背夫妻间的忠诚、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夫妻一方被判重刑,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已失去了它的意义时,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2、通奸。通奸是外国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理由中最为常见的一种,通奸作为违背夫妻互负的贞操义务,损害了双方感情,动摇乃至破坏婚姻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许多国家法律将此规定为离婚的理由。3、虐待。虐待包括在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行为。美国许多州认为有下列两种行为之一者即可构成虐待行为:夫妻一方对他方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损害所产生的威胁足以是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不敢与加害人继续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对他方的身体实际加以伤害,如殴打等残暴行为。有些州还把虐待行为分为极端性虐待和继发性虐待。 4、遗弃。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要求遗弃至少要持续达一定期限,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遗弃。这个期限的长短各国规定不一,加拿大规定为5年,澳大利亚、印度、葡萄牙等国规定为3年,瑞士、希腊、英国规定为2年,美国有两个州为规定期限,其余各州分别规定为1年、2年、3年不等,个别州长达5年或短至6个月。5、患精神病。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并且持续了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至夫妻以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法国民法典规定为6年而无康复之可能;瑞士民法典规定为3年,经专家鉴定为不治之症时;比利时、日本、墨西哥等国均把精神病已不可治愈,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6、被判刑。法国规定是拘役以上刑罚;墨西哥、秘鲁等国规定是被处2年以上的徒刑;加拿大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起诉前服刑已满3年或累计不少于3年;或者被判处死刑、10年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上诉权已经消灭,服刑期不少于2年,他方可作为提出离婚的理由。 7、一定限期的分居。英国1969年离婚改革法对于被告同意判决的,双方只需连续分居2年,否则分居需持续5年。美国有18个州准许配偶已分居达到一定期限的事实为根据而提出离婚,不论这种分居是否经过法院的判决。这些州所规定的分居期限从6个月到3年不等。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事实上分居已达到6年,夫妻一方始得以共同生活长期中断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8、一方失踪。墨西哥民法典规定为无正当理由而离开婚姻住所6个月以上,日本民法典规定为生死不明达3年以上,即为对方起诉离婚的法定理由。



二、范文提纲
一、案情的介绍
二、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立法概况
三、我国诉讼离婚标准的缺失
(一)“感情破裂”标准缺乏立法上的科学性。
(二)“感情破裂”标准缺乏司法上的适用性。
(三)列举式规定没有涵盖我国离婚纠纷的大多数原因。
四、完善我国法定离婚标准的建议
五、诉讼离婚标准转变的理由分析



三、参考文献
[1]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2] 杨遂全:陈红莹等:《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3版,第250页。 
[3] 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4页。 
[4] 张冬著:《论新〈婚姻法〉的离婚标准》,载《理论观察》2002年第2期第14页。 
[5] 焦少林:《婚姻关系破裂: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载《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11月第16卷第4期,第73页。 
[6] 高祥阳:《婚姻财产 离婚制度 家庭维权》完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次印刷。 
[7] 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2版,第222页。
[8]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9] 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截《法律与社会》,2001年第3期。
[10] 杨立新:《中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
[11] 专家阐述与修改婚姻法相关的六大问题,法制日报,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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