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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继承权的完善_开题报告

Ktbg29058 论胎儿继承权的完善_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 胎儿,是人类生命的先期形态。法律保护胎儿,就是在保护未来可能存在的自然人。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是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胎儿的保护只是零散地、间接地规定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之中,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胎儿的“必留份”,《..
论胎儿继承权的完善_开题报告 Ktbg29058  论胎儿继承权的完善_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胎儿,是人类生命的先期形态。法律保护胎儿,就是在保护未来可能存在的自然人。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是不承认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胎儿的保护只是零散地、间接地规定于各部门法律法规之中,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胎儿的“必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又如《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刑法》第四十九条等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胎儿利益的需求愈来愈强烈,因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统一的裁判标准,司法者大多不愿接手与胎儿有关的案件,使得法官的司法能动性难以发挥的同时,胎儿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为了顺应社会发展与实践需求,在多位民法学家的鼎力支持下,立法者决定在《民法总则》中为胎儿利益的保护开辟一片新的天地。“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条规定,表明我国《民法典》采取了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总括主义。条文中将“遗产继承”放在第一位,说明继承权是胎儿最主要的权利能力之一,也是最确定和最需要被保护的权利。我国采用附法定解除条件的总括主义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为胎儿继承权的研究提供了最为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国外研究现状
1.总括的保护主义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存在三种立法模式:总括的保护主义、个别的保护主义和绝对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对胎儿的保护最为全面,个别的保护主义次之,绝对主义根本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总括的保护主义是最早出现的立法模式,可以查证到罗马法,关于胎儿已有“胎儿或即将出生的婴儿被视为已出生儿”的规定。总括的保护主义又可以分为两种,即无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和附法定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无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的代表就是罗马法,不仅从受孕时便赋予胎儿民事权利,更是规定了相应的胎儿保佐制度。《瑞士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第七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由此可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为其具有权利能力的法定条件。总体来说,总括的保护主义从妇女受孕时开始保护胎儿的权益,此种立法模式最为周全,也最为有利。
2.权利能力说
    权利能力说最早的兴起是因为德国学者们认为生命法益保护说不够严谨,有待完善,继而提出了此种观点,旨在证明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而事实上,目前国内近几年来的研究方向也是在证明胎儿可以享有部分权利能力。在我国台湾地区,其现行“民法”中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此种规定,以胎儿非死产为限,全面概括地赋予了胎儿权利能力。关于如何规定胎儿权利能力的,目前理论上有三种办法:第一种,法定解除条件说。即规定胎儿在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如果将来为死产,则溯及地丧失其权利能力,比如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种,法定停止条件说。即规定胎儿活产出生后,则其出生前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此种系日本民法通说。第三种,新权利能力说,即视胎儿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受精卵,该规定过于超前,暂无国家如此规定。

二、范文提纲
前言
一、胎儿继承权理论概述
 (一)胎儿的概念
 (二)法律上的胎儿
 (三)继承法所保护的胎儿
二、我国目前对胎儿遗产继承权保护中仍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胎儿的法定代理人
(二)关于“胎儿”继承的证据形式尚不完善
(三)关于反对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的反驳
(四)胎儿是否可以接受遗赠
(五)胎儿是否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主体
(六)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恢复请求权
三、我国胎儿继承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胎儿法定继承的完善建议
(二)胎儿遗嘱继承与接受遗赠的完善建议
(三)胎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
(四)胎儿为死胎时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
三、参考文献
[1] 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J].法学家,2013,(4). 
[2] 杨立新.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3] 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 魏振瀛主编. 民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5] 德国民法典(第 2 版)[M].陈卫佐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 韩丽梅.论继承法修改的有关问题研究.《经济与法》,2012(6).
[8] 王洪平.论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权利实现机制[J].法学论坛,2017,(4).
[9] 胡兰.胎儿继承权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11).
[10] 李萍.试论胎儿继承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6,(6).
[11] 朱晓峰.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胎儿利益的民法规范---兼评五部民法典建议稿胎儿利益保护条款[J].法学评论,2016,(1).
[12] 茹怡.对胎儿继承利益保护法律困境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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