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范文同学网


自动化 模具 机械 电子 通信 动画 英语范文 工程管理 金融范文 旅游管理 工业工程 生物工程 给排水范文 西门子PLC 历史学 三菱PLC
单片机 财务 会计 法律 行政 物理 物流范文 电子商务 制药工程 包装工程 土木工程 材料科学 汉语言范文 欧姆龙PLC 电压表 松下PLC
计算机 化工 数电 工商 食品 德语 国贸范文 人力资源 教育管理 交通工程 市场营销 印刷工程 机电一体化 数控范文 变电站 文化产业

  • 网站首页|
  • 文档范文|
  • 人工降重|
  • 职称文章发表|
  • 合作期刊|
  • 范文下载|
  • 计算机范文|
  • 外文翻译|
  • 免费范文|
  • 原创范文|
  • 开题报告

联系方式

当前位置:范文同学网 -> 开题报告 -> 法律范文开题
·电气自动化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国际经济贸易原创文章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农业推广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商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法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汉语言文学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动物医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心理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教育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物流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小学教育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管理原创文章范文
·财务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原创范文
·室内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眼视光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材料工程管理原创范文
·工业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航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模具设计与制造原创范文
·汽车检测与维修原创范文
·数控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汽车技术服务原创文章范文
·光机电应用技术原创范文
·机电一体化原创文章范文
·印刷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动漫设计与制作原创范文
·软件技术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广告设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应用电子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原创范文
·机械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酒店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旅游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质量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通信工程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护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原创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原创文档范文   现成文档范文点击进入 → 法律法学专业文档范文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_开题报告

Ktbg3596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_开题报告国内研究现状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判断存在较大争议,各种学说存在不同程度的缺点,难以充当立法基础。“不保护说”泥古不化,罔顾社会发展事实和趋势,已经成为历史。“物权说”无法解释支配权受较大限制的现象,且《民法总则》最终将网络虚拟财产移..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_开题报告 Ktbg3596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_开题报告

国内研究现状
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判断存在较大争议,各种学说存在不同程度的缺点,难以充当立法基础。“不保护说”泥古不化,罔顾社会发展事实和趋势,已经成为历史。“物权说”无法解释支配权受较大限制的现象,且《民法总则》最终将网络虚拟财产移出物权客体也似乎说明物权说的不足。“债权说” 忽略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存在且缺乏独立请求权难以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公司恢复原告丢失的网络游戏装备,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红月”案自此打开了中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大门。
同年,《宪法》修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保护纳入法律规范。此后,《民法通则》(第75条)又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含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及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但是,以上“合法私有财产”均为概括性规定,以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远远不够。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是彼时,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规范中得到规定。
2016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物权客体,即:“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同年10月31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网络虚拟财产在物权客体中被删除,在104条被作了另外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三审稿及最终出台的《民法总则》第107条最终沿用了二审稿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表述。可见,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只有一条抽象的规定,难以充当司法裁判的基础。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通过判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1998年,美国加州法院对三名Intel 离职员工发布禁令,禁止其发送攻击Intel的邮件。这三名员工作为被告,在离职Intel后先后多次发送大量的邮件给Intel的数万员工,邮件中抗议其对Intel剥削压迫员工的不满。被告宣称其拥有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以接触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他寄发邮件的行为属于劳动争端中的合法行为;而原告则认为被告的行为结果是不请自来的大量垃圾邮件。法官审理认为,Intel职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没有对外公开,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也并非公共论坛,
因此被告不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因此颁发了禁令。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法官是将Intel员工的电子邮箱和Intel的电子邮件系统当做动产来保护的,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行为。在当时,美国尚未有明确的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因此,虚拟财产往往是作为物来进行保护的。
网络游戏高度发达的韩国曾经一度立法禁止网络游戏财产的交易以解决网络游戏财产的诸多纠纷,但事实情况是,该项措施实施后,相关的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变本加厉。由于网络游戏财产的交易被禁止,网络游戏财产交易的灰色产业兴起,大量玩家在遭受网络游戏财产损失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损失惨重。这种情况使得韩国有关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也受法律保护。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服务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肆意进行修改和删除。可见,韩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具有物的属性。
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 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还有很大的争议,但是刑事立法的成功做法却可以提供借鉴。从台湾最近一次“刑法”修正来看,在刑事立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经历过一个变化的过程。 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台湾地区刑法第 323 条原为“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为了规范部分计算机犯罪,1997 年 10 月 8 日台湾“立法院”将该条修正为“电能、热能及其它能量或电磁记录,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同法第 352 条亦增列第二项“干扰他人电磁记录处理罪”。另外,台湾地区刑法第 220 条第 3 项规定“电磁记录是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之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因此,虚拟宝物或货币,在刑法上均应当被认为属于“电磁记录”,而电磁记录虽为无体物,仍为盗窃罪及毁损罪之客体。 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台湾地区刑法第 323 条在 2003 年 6 月 25 日再次公告修正,并将该条有关“电磁记录”之规定予以删除,修改为“电能、热能及其他能量,关于本章之罪,以动产论”。同时新增刑法第 36 章“妨害计算机使用罪”,以处罚变更、删除、干扰或破解他人计算机程序及电磁记录等犯罪形态,且该法第 363 条明文规定“第 358 条至第 360 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因此,行为人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如成立犯罪,依据现行台湾刑法之规定,已无法依盗窃电磁记录罪论处,而应成立新修正刑法第 359 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记录罪”之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计算机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且此罪属于自诉案件。这一次修正的理由认为,基于电磁记录具有的可复制性,与电能、热能或其他能量经过使用后即消耗殆尽的特征不同,因此,将电磁记录盗窃纳入窃盗罪章规范,与台湾刑法传统的窃盗罪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一方面,由于电磁记录所具有的可复制性,另一方面为了使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规范体系更为完整,将其刑法第 323 条电磁记录部分删除,改纳入新增的妨害计算机使用罪章中。 可见,台湾地区的立法对电磁记录的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非动产——动产——非动产,最后的落脚点仍然是“非动产”。所以,现在台湾“刑法”并不是把电磁记录认定为动产,而是增订了电磁记录的单独保护罪名。而且台湾地区学者普遍认为,刑法规定的“电磁记录”应当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账号、点数等网络虚拟财产。
范文提纲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概念
特征
现行法律法规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现有学说及评析
网络虚拟财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案件数量多
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支持
实际管辖权范围比较模糊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路径
明析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
确定适格主体
明确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J].北京:经济参考报,2017:1-3
[2]李岩.虚拟财产权的证立与体系安排——兼评《民法总则》第127条[J].北京:法学,2017:145-157
[3]张乐.高度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J].洛阳:河南法制报,2019:1-2
[4]周甜甜.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J].北京:法制博览,2019:10-13
[5]石先钰.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0-13
[6]王利明.论债权请求权的若干问题 [J].北京:法学论坛,2019:20-25
[7]刘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位 [J].北京:学习时报,2018:1-2
[8]王棋.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J].北京:法制与社会,2019:69-70
[9]石先钰.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J].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0-13
[10]孙山.网络虚拟财产权单独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初探 [J].石家庄:河北法学,2019:10-13
[11]刘惠荣.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J].北京:法学论坛,2006:74-78
[12]申晨.虚拟财产的路径重构 [J].北京:法学家,2016:84-94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_开题报告......
上一篇: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探究-开题报告 下一篇: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初探_..
点击查看关于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开题 报告 的相关范文题目 【返回顶部】
精彩推荐
电气工程自动化原创范文  电子商务原创文章范文
人力资源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土木工程原创文章范文
工商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药学专业原创范文
汉语言文学专业原创范文  会计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计算机技术原创文章范文  金融学原创文章范文
法学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市场营销专业原创范文
信息管理专业原创文章范文 学前教育专业原创范文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英语专业原创范文
教育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行政管理专业原创范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范文说明 | 网站地图 | 免费获取 | 钻石会员 | 硕士文章范文


范文同学网提供文档范文,原创文章范文,网站永久域名www.lunwentongxue.com ,lunwentongxue-范文同学网拼音首字母组合

本站部分文章来自网友投稿上传,如发现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指出,本站及时确认并删除  E-mail: 17304545@qq.com

Copyright@ 2009-2024 范文同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