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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从法律技术伦理角度_开题报告

Ktbg3917 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从法律技术伦理角度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个人网络隐私权能否得到合理的保护,对我国法律、技术、伦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关系到我国网络经济的能否良性发展。强化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构建我国网络..
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从法律技术伦理角度_开题报告 Ktbg3917  探讨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从法律技术伦理角度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目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个人网络隐私权能否得到合理的保护,对我国法律、技术、伦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关系到我国网络经济的能否良性发展。强化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构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已成为我国网络当务之急。为此,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涵义和要素入手,从法律、技术、伦理角度剖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一些个人浅见。
国内研究现状
1、法律保护现状: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 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业界保护现状: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软件“隐私倾向平台”。这项技术可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和同网站进行对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但是仅有这些部分的网络服务商和网站附有的为数不多的隐私声明条款中大都没有实质性内容,且不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而且各网站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又各自为政,还都含有许多免责声明,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更谈不上很好地进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3、公民自我保护现状:由于互联网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极易被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有:(1)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受儒家传统文化及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影响,人们的隐私权意识十分淡薄,既然隐私在人们心中尚缺乏存在意识,更谈不上保护的需要。(2)我国公民网络经验匮乏,维护自己正当权力的意识淡薄,自护能力较差,极易被他人通过隐瞒、欺诈、盗窃以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刺探和了解公民网上的个人数据。比如,公民上网聊天,因对象的虚拟和不确定,很容易在对方花言巧语的诱惑下主动泄露个人、亲友的隐私,一旦遭遇蓄意的网络侵害,就极易发生隐私侵权,甚至引发网上行为与隐私保护的深层冲突。(3)网上不良行为者出于商业动机或好奇显胜等目的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尖端科技,在未经合法程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将公民个人数据下载、搜集,并据为己有,严重侵害网民隐私。
(二)国外研究现状
欧盟、美国模式的分析比较:世界各国纷纷立足于本国国情,构建自己的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机械。美国和欧盟作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国害,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机制也十分成熟。欧盟颁布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指令,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特别是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更是走在世界前列。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等相关主体从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中寻得行为规范和救济措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成效巨大,对其他国家法律极其模式的建议具有里程碑意义。而美国作为最早研究隐私权的国家,虽然隐私权在美国宪法中没有被明确化,但其1967年通过的《信息自法法》、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1986年颁发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奠定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方向。为了克服法律的滞后性,美国通过大量的联邦、州政府条例及国会法案弥补自身的立法不足。各种类型的隐私安全保护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充当审判案件的一般标准。它们同症状国的判例体系相结合,细化了隐私权保护规则,较好地实现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价值目标。
通过对比,总结出欧盟推行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美国则是采取政策性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二者各有所长,但也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欧盟侧重构建完事的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立法,使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可以达到有法可依。但法律的滞后性是立法者们难以跨越的鸿沟,僵化的规则难以适应日新月异发展变化的网络技术。网络隐私侵权现象由于互联网的进步每每呈现新的样态,法官因此难以摆脱旧规则的束缚,公正合理进处理新案件。其次,在互联网领域,不分行业和特点,一刀切地制定严格的法律标准,这就对网络运营者提出更高的要求。过多的法律义务和严苛的责任阻滞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看出,在公民徇私利益和个人信息自由交流的价值对比中,欧盟显然放弃了后者。法律措施形成的障碍增加了网络行业发展壮大的成本,挫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为了保护高度的市场自由化竞争状态,美国政策则选择了以行为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宽松的法律环境虽然调动了信息业参与者的积极性,但行业自律由于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一系列的执行措施难以得到有效实效实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保护的程度与监管者们的预期实效存在一定的差距。或许行业自律的所造成的约束效应会使大的网络运营商不敢轻举妄动,损害网民的利益,但无法阻止小网站为了自身的利益需求出卖用户个人信息,损害公民网络隐私权。而且即使立法执法者事后发现此种情形,过高的执法成本使规则制定者也只能坐以待毙。
二、范文提纲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
(二)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体和内容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一)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分析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技术保护管理现状分析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自律组织保护现状分析 
三.我国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对策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对策
(1)严格保护人格尊严
(2)完整和安全。
(3)兼顾国家和社会安全。
(二)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性对策
(1)立法规制
(2)行业自律
(3)公民加强自身的保护
(4)加强网管监管
(三)加快技术保护开发研究,大力施行技术管理保护措施 
(三)鼓励建立自律保护组织,搞好伦理建设,大力开展伦理宣传教育
四.结论与展望
三、参考文献
1.梅绍祖,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年第一版, 第101页.
2.佟柔,《中国民法》, 法律出版社, 1990年, 第487页.
3.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 第166页.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第155页.
5.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 1999-05-26.
6.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群众出版社, 1997年, 第32页. 
7.梅绍祖,《网络与隐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年4月, 第7页
8.吕益林, 吴子贵, 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探析,《情报杂志》, 2004年7月.
9.孙铁成, 《计算机与法律》, 法律出版社, 1998年, 第127页.
10.蒋志培,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 2001年, 第479页.
11、华吉,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兼论美国和欧盟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河北法学,2008,(6)9
12、王忠,美国网络隐私保护框架的启示[J].中国科学基金,2013
13、徐瑾,美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现代情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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