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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_开题报告

Ktbg3926 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_开题报告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有些学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还有的学者认为“网..
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_开题报告 Ktbg3926  论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_开题报告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有些学者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还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这也间接表达了作者对网络隐私权定义的理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人们使用网络频次的增加,有关网络隐私的内涵也逐渐丰富起来,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个人的性别、年龄、姓名等个人信息一目了然并不属于隐私权的内容,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这些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中都成为名副其实的隐私权内容,所以在网络环境中个人姓名、地址、医疗详情等独自或者与其他隐私内容比对可以辨认出个人身份的都可以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主要特点
1、侵权主体难以确认
以网络为唯一侵权空间,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侵权主体难以确定。侵权者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来掩饰自己的侵权行为,一方面,网络侵权者的身份基本上都是虚构的,所以在窃取个人隐私信息时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另一方面,即使侵权者在实施侵权时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其也会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隐藏,使整个侵权过程不易被人察觉,甚至有的侵权者可以变换成不同的身份,从而使得网络用户不能准确判断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找不到明显的侵害现场,更是难以确定究竟有多少人参与侵权,使得网络用户难以辨别到底是谁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2、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在互联上侵害个人的隐私利益,由于侵害个人隐私权益的证据都采用个人数据的方式保存于网络中,再加上网站中网页的内容总是在不断地更新,新的信息很快就会替代旧的信息,因此侵权证据也会被不断的刷新,很容易被转移或销毁,这就为法院或被侵权者收集证据带来一定的困难,即使被侵权人收集到了侵权证据,侵权人也可以主张证据是伪造的,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因为网站上的大部分内容是可以被仿制的,再加上目前保护网络隐私权法律的缺失,所以对被侵权者而言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在取证方面将会更加困难。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现行立法
(1)宪法层面的保护
我国在早期是将对隐私的保护转嫁于名誉权保护诉因内,受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侵权之诉实现保护隐私利益之目的,直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隐私权方才明确成为受保护之民事权益。我国宪法虽然并未有明确保障公民隐私利益的条款,但其已为部门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其他与人格所涉及的新型的具体基本权利留下了司法解释的空间。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都从不同方面对网络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相对来说规定较为凌乱,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民法层面的保护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属于公民“民事权益”的范畴,这是对传统民法领域一直将隐私规定在名誉权中进行保护所做出的重大突破。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规定。“该条被视为是法律规范网络侵权的准则。一方面,网络服务商要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另一方面,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服务商通过必要的措旌保证自己私人信息的安全。”
(3)刑法层面的保护
刑法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如刑法分则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是刑事法律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较早且较为明确的规定。另外,《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项罪名的设立被视为是刑法领域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权做出的专门保护。

2、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
2012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
其中第十条规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包括百度、即刻搜索、盘古搜索、奇虎360、盛大文学、搜狗、腾讯、网易、新浪、宜搜、易查无限、中搜等12家国内著名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均签署了该公约。
以上公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更多的从商业道德方面对服务商进行规范,以实现其行为自律。
(四)网络隐私权的救济
完善法律体系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迅速进步,社会的快速的进步,权利的范畴也在日益扩大,在立法的高度上去积极承认隐私权具有的独立权利价值,并对隐私权的范畴进行界定,尤其是制定对隐私权直接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在互联网中对于个人隐私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那么就需要网络供应商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就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根据自己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相关范畴制定隐私权保护声明,在其网站中比较显著的位置进行发布,并告知消费者如何去使用自己资料,如何去保护自己的资料。应将具体明确的内容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

加强行业自律
在鼓励行业自律的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增加网络经营者通过制定格式条款侵犯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使侵权人由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远远小于其所受到的经济处罚。
此外,还要建立行业自律保护他人网络隐私的激励机制。因为激励本身就是一种约束,有效的激励可以强化保护个人隐私被从业者认同的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约束,减轻从业者的从业压力。

强化政府职责
设置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机构,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明令禁止的方式规定哪些信息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哪些信息不可以在网络上传播,并且规定惩罚性措施;另一方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并由专门机关进行监督,对于违反义务者,视情况进行查处。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采用行业自律模式来保障互联网上公民隐私权益,即主要依靠网络服务商或者是开发互联网产品的开发者自己制定其所从事领域的行为规范,并对保障互联网中个人隐私问题明确自己的态度,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利用其自己制定的行为规范去约束网络运营商的行为以保障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这种模式可以用较低的管理成本调动网络服务商的积极性,但由于行业自律主要靠自觉,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同时自律约束的主体范围有限,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监督机构。
欧盟采用立法规制模式,借助政府和国家的力量,通过国家立法机构以立法的方式在法律上确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这种模式通过法律确立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救济措施,但由于立法本身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完善难以达到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速度,同时法律条文是概括性的规定,难以全面适应复杂的涉及网络隐私的问题。

B. 范文提纲
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三)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主要特点

二、我国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障现状
(一)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障
(二)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
(三)网络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三、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救济
(一)完善法律法规
(二)强化政府职责
(三)加强行业自律


C.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关于制定民法总则的几点思考[M].法学家2016年第5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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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吴春岐.“艳照门”后的网络之殇—网络隐私权侵权[J].热点追踪,2008年第4期.
[10] 姚岳绒.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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