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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论公众监督下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和限制-开题报告

Ktbg4264 批评官员的尺度——论公众监督下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和限制-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背景公众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公众监督是一项政治权利,它的本质是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以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利益,促进..
批评官员的尺度——论公众监督下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和限制-开题报告 Ktbg4264  批评官员的尺度——论公众监督下官员名誉权的保护和限制-开题报告

课题研究背景
公众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公众监督是一项政治权利,它的本质是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以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行为表现的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人格权。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侮辱和诽谤等方式毁损公民的名誉。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民法通则、刑法、行政法中也有保护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作为平等的公民,依照法律也享受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名誉权。
公众监督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保重公众监督权的宗旨是让公众尽可能的表达真实的想法,畅所欲言。名誉权所保护的客体是名誉,而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评价的主要方式也是语言文字。名誉权的保护在于规范和约束社会评价,约束这种语言文字,让其不至于揭露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权和公众监督权存在各不相同的价值取向,从而导致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由于官员身份的特殊性,官员行使公共事务时遭到的批评建议,属于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评论,但公众对此公共事务的评论不可避免的对官员自身的名誉权产生影响。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因公众监督引发的官员名誉权纠纷案例,重庆“彭水诗案”、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山东“网上议政案”等等。这些官告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学术界也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现实生活中,权利的保护具有交互性,因官员名誉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公众对官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进行批评建议的监督权时,不可避免得对官员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对于此类名誉损害官员不能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对批评建议的相关公众提起诉讼或追究责任。但公众也不能借行使监督权为对官员恶意攻击。因此就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公众批评官员的尺度,如何保障公众言论自由,让公众尽可能的发挥监督权,如何限制官员的名誉权,使其不以名誉权为由限制公众言论自由,官员应有的名誉权又该如何保护,如何救济。这些问题都是当下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究的。
国内研究动态
     当言论自由遭遇官员名誉权的保护时该怎么办?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些问题已经在学术界产生了激烈的讨论。综合我国近期的研究成果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潘强、唐华彭在《浅析公民言论自由与官员名誉权之关系》中认为,我国应在给予公民言论自由更多空间的导向下进行实体法的制度构建。他们认为现阶段表达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个普遍价值追求,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但是官员的名誉权又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得到维护,并从民法和刑法两方面进行了法条设计。民事方面,公众不用担心因谈论国事倾家荡产,官员亦可以在法院获得正名的机会。刑事方面,官员名誉权亦在诽谤罪条款的保护之下,同时应考虑为善意的政治和公共言论提供较大的空间。
林爱珺在《论公共利益原则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中认为,在公共利益面前,官员的名誉权不应该等同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他们的个人利益甚至隐私只要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就应接受社会的监督。她认为,在公共利益面前,官员的名誉权的保护应当有所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官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名誉权的保护,如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名誉权损害官员可享有完整的诉权,或者对官员行为的评论却有恶意。
司春燕在《论官员名誉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中认为,官员因为其双重身份,生活场景可以划分为职务领域和私人事务,当官员在处理私人事务领域,享有完全的名誉权,但是当他作为官员行使公权力时,对其职务行为进行的批评属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评论,不宜以名誉权受损来寻求救济。
综合在我国学术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学者都试图在公众监督权和官员名誉权的保护中找到平衡点,并且在法理、立法、司法等方面都提出了各自的观点。综合这些观点,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保护公众监督权,最大可能的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国外研究动态
发达国家对于官员名誉权诉讼有大量的诽谤判例,大多数对官员维护名誉权的诉讼予以限制。美国、英国和欧洲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保护及其限制上,在公共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承担责任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美国有关诽谤政府官员案件的判例中,《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安东尼·刘易斯在《批评官员的尺度中》就此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有学者认为“没有什么能比这起案件更有利于促进整个国家的思想交流了”,这起案件确立了“实际恶意原则”,并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身上,政府官员必须证明媒体有“实际恶意“存在。这样,政府官员指控被告诽谤成立就非常困难。实际上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让官员无法胜诉。
英国于1952年制定《名誉侵权法》规定,对于新闻媒体侵害官员名誉权而言,只要证明发表言论的真实、合法,评论内容公正、无恶意即可免责。这一规定使得其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更注重言论保护,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公正的评论,并且保障公正的评论可以作为诽谤的抗辩理由。
德国民法典规定,官员名誉权受到损害可以获得民法的保护,保护的方式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赔偿损失,但是并不包括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德国刑法典规定,出于与受侮辱者的公开生活地位有关的动机,在公开集会中或散发文书对政界人士恶言中伤,足以严重损害其在民众中的影响力的,处以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由此可见,德国实际上是在立法层面对政府官员的名誉权给予特殊保护的。
日本法律在设置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同时,设定了言论自由对名誉权不构成侵害的免责条件:有关公共利益、出于公益目的、真实性、公正评论、证明责任。
上述国家关于此问题的基本做法,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着国际上对民主权利、政治权利和公民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的解决趋势,对于我们解决我国国情下官员名誉权与公众监督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借鉴意义。
二、 范文提纲
一、公众监督和官员名誉权的概述
  (一)公众监督
1.公众监督的基本概念
2.公众监督的理论依据
3.公众监督的正当性
.
(二)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
2.名誉权的保护的法律依据
3.官员名誉权的特殊性
.
二、公众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的关系分析
 (一) 《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回顾分析
1.《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介绍
2.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确立的法律原则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公众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的冲突分析
  1.近年来我国因监督权引发的官员名誉权纠纷案例
2.监督权与官员名誉权背后的价值冲突
  3.公共利益原则下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 
.
三、保障公众监督权与限制官员名誉权的法律途径
 (一)建立特别保障公众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确立“真正恶意原则”
(三)改变公众监督侵害官员名誉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结束语
三、参考文献:
[1]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2]肖蔚云.宪法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周宁宁,邓勇.多维法治视角拷问彭水诗案[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7(11)
[5]王书成.手机短信诽谤案与言论自由之界限[J].山东社会科学. 2007(8)
[6]吴飞.名誉侵权的‘实际恶意’原则评析[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7(4)
[7]司春燕.论官员名誉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J].法制与经济.2008(12)
[8]董军.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案[J].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范文.2008
[9]孟卧杰.论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J].政法学刊.2009(3)
[10] 伏创宇. 论言论自由与官员名誉权冲突的解决机制——欧美宪法司法实践比较的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22(5)
[11] 郑文兵. 舆论监督中的公务员名誉权保护与限制——兼论公务员名誉新闻侵权责任的认定[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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