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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救济路径_开题报告

Ktbg4267 浅析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救济路径_开题报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逐步加快,人们拥有了便利的交通,舒适的生活环境,当下人们的居住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小区高楼林立,居住人状况也错综复杂,这些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事件频发。住宅..
浅析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救济路径_开题报告 Ktbg4267  浅析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救济路径_开题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逐步加快,人们拥有了便利的交通,舒适的生活环境,当下人们的居住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市小区高楼林立,居住人状况也错综复杂,这些改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事件频发。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事件就像城市上空一把悬着的剑,给人们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恐慌。
有媒体报道了相关事件,如杭州某小区为了防范高空抛物致人伤害专门架起了防护网、重庆的“烟灰缸案”、山东“菜板案”等小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这些案件都引起了社会舆论的重大讨论以及专家学者的争论。究竟我们如何才能保障住宅小区内人身财产安全,当此类事件发生时我们如何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以及如果才能寻求到最快的救济路径,这些都是当下热门话题。
查阅文献资料,上述这些案件是近几年有关法律学者和专家讨论最热门的。主要是对于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处理结果的讨论。其讨论热点是关于此类案件救济路径和责任主体确定方式上,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确定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争议点在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条款《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解。
由于住宅小区高空抛物案件往往难以确定、证明真正的侵权人,没有办法直接将侵权责任归到具体侵权责任人,也就不能直接运用本法归责原则。为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即使难以证明侵权人为谁,还是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是可以使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存在可能的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自己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权责任人。这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种是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推定可能的加害人都有过错,由他们平均承担责任。而后者认为,高空抛物行为并不是一种普通的侵权行为,由于其特点是难以确定真正的侵权人,并且造成了人身伤害的事实,运用一种归责原则是不公平的,应基于保护弱者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由有可能的加害人对致害人赔偿进行分担,进而实现社会利益平衡。
    在责任主体的确定上,由于侵权人难以确定,存在诸多争议。建筑物、物业的使用人是一个范围,但是否要把建筑物、物业的所有人、占有人以及委托管理方(物业公司或者承包管理维护人等)考虑进去?也是否要将这些相关人纳入到责任主体里面?为此,不能仅依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解决此类案件。
关于证明不是侵权人的问题上,也存在两种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可能,就不用与其他可能的加害人分担赔偿责任;而又有人认为,只是证明自己不存侵权的可能是不足以构成有效抗辩理由,还必须证明真正的加害人。
    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是要求原告证明真正的侵害人是谁,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具体的侵害人,从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第二种是类推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4条的规定对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进行处理,将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进行类比,认为应由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
种是基于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判决由有可能的致害人分担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规定,对于侵权人身份的举证是倒置的,由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解释,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只要可能的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即可免除赔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关于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人身伤害,并且侵权责任人不明,在法律上确定责任承担是存在漏洞的。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弥补了这个漏洞,也是对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在立法上的填补。其立法理由:1、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让受害人得到无辜损害的补偿;2、从风险负担和分散的角度考虑;3、从预防的角度,对致害案件的发生加以预防和避免;4、间接对建筑物使用人加以责任要求,从而安全责任落实到物业使用人。我们必须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让有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这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责任原则。
在查阅参考文献过程中发现学者们和专家们提到了建立商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此类案件矛盾。
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在受到高空抛物侵害时又找不到加害人或者一时难以查找到加害人,但受害人一方又确需得到及时救济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障部门对受害人做出及时补偿,显然比由有可能的加害人做出赔偿更具道义上的正当性。因此有专家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之外还应建立国家救济制度,这也是更加体现人权的立法建议。
另外,更有学者提出将造成重大伤害的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案件纳入到刑事侦查范围内来,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找出侵权责任人。目前对损害案件当中查明抛掷人的问题对于刑事侦查而言并不存在什么高难度的技术障碍,通过现场勘测、痕迹鉴定等科技手段,应该可以对抛掷物上的指纹、抛掷的角度、撞击的力度、受伤的程度等进行科学的确定,并通过侦查人员的仔细排查,逐步缩小嫌疑人的范围,直至找到真正的责任人。 
 在当前看来,住宅小区高空抛物是一种社会问题,仅仅依靠个人自律是不够的,另外社会保障措施必须相配套实施。我们相应的立法机构必须对此类侵权行为做出相应的对策,探究有效的预防救济制度,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从而进一步稳定社会主义和谐发展,人民生活幸福安康。

二、范文提纲

引言 
一、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
(一)、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特点
(三)、住宅小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二、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归责理由与承担方式
(一)、住宅小区高空抛物归责原则概述
1、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过错责任分析
2、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分析
3、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公平错责任分析
(二)、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
(三)、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侵权责任主体免责条件
三、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救济路径分析
(一)、对侵权责任立法领域之外救济制度考察
1、对罗马法时代高空抛物致害救济制度考察
2、对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高空抛物致害救济制度考察
3、对英美法系国家高空抛物致害救济制度考察
(二)、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救济路径
1、运用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路径分析
2、引入保险制度救济的路径分析
3、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救济的路径分析
4、造成重大伤亡案件纳入到刑事侦查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住宅小区高空抛物致害救济路径思考
(一)、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标准
(二)、将物业管理公司纳入到责任主体范围内的思考
五、结论










三、参考文献
期刊类:
[1] 胡馨元.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J]. 法制与社会-理论新探 2015年36期
[2] 李霞.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1)
[3] 刘士国.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J]. 烟台大学学报 2006年第19卷第3期
[4] 夏兴林. 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 [J].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法学探索 2009年第04期
[5] 王成 鲁智勇.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J]. 法学评论-法律实务 2007年第02期
[6] 罗芳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民商法 2012年第02期
[7] 胡菊星.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J]. 政法论坛-商界论坛 2012年第12期
[8] 王利明.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J]. 中国检察官-法制新论荟萃 2009年第11期
[9] 王刚义 周晨. 高空落物致害救济规制与完善之探讨 [J]. 法制与社会-学术前沿 2010年第18期


著作类:
[10] 尹志强. 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40-48
[11] 罗东川.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案例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319-322
[12]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6-578
[13] 孙慧. 人身损害赔偿指导案例与审判依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0-220
[14] 周友军. 侵权责任法专题讲座[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60-300
[15] 尹志强. 侵权行为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213-227
[16] 杨立新 袁雪石 陶丽琴. 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450
[17] 黄乐平.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锦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2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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