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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_开题报告

Ktbg5111 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_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也称订婚。订婚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至今在社会生活中仍占据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现在的男女在订婚时所赠财物的价金越来越高;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
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_开题报告 Ktbg5111  论我国亲属法中婚约制度的创立_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的成立也称订婚。订婚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至今在社会生活中仍占据重要地位。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现在的男女在订婚时所赠财物的价金越来越高;同时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异性交往空间的不断增大,又使得退婚和悔婚的事情常有发生,由此带来了因解除婚约而形成的婚约赠与物返还纠纷的增加。为能及时纠偏指正,对婚约制度开展纵向的流变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分析,为我国立法应否规范婚约,如何规范婚约寻求可能的历史支撑和域外法借鉴,在当前形势下变得甚为必要和重要。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婚约起源于买卖婚姻,买卖女子的要约成为婚约成立的前提。[1]从历史上看早期婚约具有相当大的法律效力,婚约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组成部分,未订婚者婚姻无效。   二、婚约的起源与近代发展   我国的婚约传统源远流长。[2]在古代,婚约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有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某些地区性文件中也多有婚约的规定。   三、近代婚约立法比较   近代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亲属编都保留了婚约制度,对婚约的效力、解除等内容予以详细规定。兹选取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之民法典为例,予以简要评析。 (一)三法域之婚约立法简介
 《德国民法典》在第1297-1302条对婚约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 (1)婚约不得被起诉;无故解除婚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之约定无效。(2)一方因重大理由而解除婚约,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重大理由而解除婚约,应向另一方订婚人及其父母或替代父母行事的第三人就因对婚姻的期待所为之费用或所生之债务给予损害赔偿。同时还应赔偿另一方订婚人因出于对婚姻的期待而采取的其他影响其职业或职业地位的措施而受到的损害。 (3)赠礼的返还:婚姻未成,任一方订婚人皆可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之规定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礼物或作为订婚标志所给之物。 (4)请求返还赠礼或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婚约解除之日起算。   《瑞士民法典》第90-95条规范了婚约,[4]主要包括: (1)婚约通过对婚姻的允诺而设定。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无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对订婚承担责任。(2)不得提起履行婚约诉讼;不得起诉违反婚约方支付违反婚约的违约金。(3)一方无重大理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本人或对方解除婚约的,应当对对方、对方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 (4)赠与物可在解除婚约后请求返还,因一方死亡而解除的,不得要求返还。(5)因婚约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自婚约解除之日起一年消灭。    台湾地区民法对婚约的规范见于第927-第979条,[5]主要包括: (1)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男须满17岁,女须满15岁,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2)婚约不得请求强制履行;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不能阻止另一方与他人结婚。(3)一方基于以下事由可解除婚约,并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另一方在婚约订立后再与他人订立婚约或结婚;故意违反结婚契约;生死不明满1年者;有重大不治之症者;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婚约订立后残废者;婚约订立后与人通奸者;婚约订立后受徒刑宣告者;有重大事由者。一方无法定解约事由而提出解约的,对对方因此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定事由而解约并在法定事由中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笔者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婚约的强制履行力弱化:各法域为保障身份行为之高度自治,明文规定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如此使得婚约当事人的结婚义务实际与道德义务无异。    第二、婚约成立条件渐趋立法化:尽管早期的德国、瑞士民法典并未明确婚约成立的条件,但晚近民事立法则对婚约成立条件多有规范。如台湾民法典除设定订立婚约的年龄条件外,还明确宣告不足法定年龄而订立的婚约无效[7]。
第三、婚约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被普遍肯定:各立法均对无理由解除婚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予以肯定,认为无重大理由而退婚或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方退婚的,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无旁贷。
第四、婚约解除后的赠与物返还被各国立法有条件采纳:各立法均认为婚约赠与系预定将来婚姻的成立,此赠与以婚姻的成立为其生效条件,婚姻若已成立,则赠与完成,不生赠与物的返还问题。婚约因一方死亡而解除的,是否衍生赠与物返还问题,各国规定有异。
四、我国婚约立法现状
建国前,婚约作为传统习俗在一些地方演变为买卖包办婚姻的工具,严重侵害了民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建国后,为了防范买卖包办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现象出现,确保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立法对婚约采取了回避态度,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婚约,法律对婚约的订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五、婚约立法的必要性及内容构想
(一)立法规范婚约的必要性分析    1、[10]婚约立法有助于指导人们订立符合法律规范的婚约。    2、婚约立法有助于婚姻自由理念的实现。    3、[11]婚约立法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维护法律的权威。
4、新时代代保护国民利益之需。    (二)婚约内容设想
根据域外立法成果并结合我国婚约实际,将民法典亲属编规范婚约的条款内容简单构想如下:   1.婚约的成立:婚约必须由订婚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男女双方均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婚约应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婚约的效力:婚约不产生身份关系,婚约不得被诉请强制履行,解除婚约者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3.婚约的解除及损害赔偿:婚约因一方的死亡而当然消灭;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婚约,损害赔偿事宜依照双方的约定。一方因重大事由单方解除婚约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方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构成另一方解除婚约的重大事由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赠与物的返还及诉讼时效:一方订立婚约时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的财物可基于对方解除婚约而请求返还。因婚约而产生的返还赠与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一方知道对方解除婚约或死亡之时起起算。   六、范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
选择题目方向:3月16日至22日
   确定题目名称:3月23日至29日
   上传开题报告:3月30日至4月12日
   上传文档范文初稿:4月13日至5月4日
上传文档范文复稿:5月5日至11日
   上传文档范文定稿:5月12日至18日
   文档范文文本答辩:5月20日至21日
   范文成绩评定:5月22日至25日
   公布文档范文成绩:6月12日至13日
范文提纲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婚约的起源与近代发展
三、近代婚约立法比较(一)三法域之婚约立法简介
(二)笔者认为其具有的特点
四、我国婚约立法现状
五、婚约立法的必要性及内容构想
(一)立法规范婚约的必要性分析(二)婚约内容设想
六、范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
参考文献
[1]【日】栗生武夫.婚姻法之近代化[M].胡长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46.  [2]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德国民法典[M].郑冲,贾红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7.  [4] 王泽鉴.民法概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5] 意大利民法典[M].费安玲,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0.  [6] 戴东雄.亲属法实例解说[M]. 2000: 32.  [7]  戴炎辉.亲属法[M], 2007: 63.  [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46. [9]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10] 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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