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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之于行政法的适用——基于制度和典型案例分析_开题报告

Ktbg5437 信赖保护原则之于行政法的适用——基于制度和典型案例分析_开题报告信赖保护这一原则缘起于德国,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到如今,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解释为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之于行政法的适用——基于制度和典型案例分析_开题报告 Ktbg5437  信赖保护原则之于行政法的适用——基于制度和典型案例分析_开题报告

信赖保护这一原则缘起于德国,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到如今,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可以解释为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利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程序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合理信赖值得被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更改这些行政程序或更改行政程序后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它确保行政机关的撤回或更改遵循维护权利的实践指向,而不至于发生恣意用权的情况。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在机理在于通过限制公权力来维护公民的私权利。中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尚不完善。基于这种考虑,通过搜集国内外各个时期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文献,进而加以分析比较,从而获得对行政法学的更深刻的认识。
一、国外文献研究情况
信赖保护原则的起源国家是二战后的德国,关键案例是1956年的寡妇抚恤年金案。德国学者毛雷尔在《行政法学总论》中主张,信赖利益的提出及其保护的原由,一方面在于国家活动的扩张和活力,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民权益,强化宪法对国家的约束。在英美法领域有“合法期待”制度,起源于英联邦,关键案例是丹宁勋爵在 1969 年的施密特诉内务大臣案的判词:在合适的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定要给那些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个体一个陈述意见的机会。完全取决于他是否具有某种权利或者利益,或者我要加上一句话——合法期待,未经听取其意见即剥夺之,是不公正的。
目前学界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几个学说:
一是“诚实信用原则”学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对私法上法律行为皆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则,适用于各个部门法,当然包含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鼻祖奥托迈耶在其经典著作《德国行政法》所主张的方向就是:在公法与私法中不存在任何混合关系,也就意味着私法的规定不得作为弥补公法的工具。同样来自德国著名法学家拉班德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得支配公法领域,一如其于私法领域;苟无诚实信用,则立宪制度将不能实行"。日本著名行政法学教授盐野宏在其《行政法》中提出:“信赖诚实的原则乃至信赖保护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笔者认为这表明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具有极高的重合性。
二是“法的安定性原则”学说。法的安定性学说的含义是,公民所理解的法律规范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政府活动可以预见,法律可靠且稳定,必须保护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信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The Morality of Law》就提出了包括法律的稳定性等因素在内的“法治八原则”,强调法治一定要具备稳定性、易于遵守与执行、一般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明确性、前后一致性、政府守法等可操作性的特质。该学派另一代表人物菲尼斯在其代表作《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要求,这八项要求同样强调了法治的工具价值,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它们包括法律是稳定的、法律应当可预见、法律易于遵守、法律必须被公布、法律须明确、法律规则相互一致、法律有明确指引以及政府守法等。日本学者室井力在《日本现代行政法》中表明,信赖保护的对象是,对旧的法律状态存续的信赖,同时防止事后的法律溯及。哈特穆特·毛雷尔教授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理由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法律安定性原则,“因为它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不受瑕疵影响和存续力的根据,并且给行政行为赋予自己的特性”。笔者认为,尤其在行政法领域,法律关系更加需要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因为行政机关代表的是公权力,是代表国家在行使管理权能,不能儿戏。
三是“基本权利保障”学说。德国学术近年依据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定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旨在保护公民合法的基本权利,遥免不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笔者认为,宪法赋予人们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人们在法律上处于有利的地位。行政主体不得任意限制、剥夺人们的基本权利。
二、国内文献研究情况
我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起步较晚,台湾地区比大陆地区而言,研究得要稍早一些,但一直对这一原则的适用抱以怀疑态度,并认为仅能通过类推的方式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信赖利益的研究肇始于台湾的林合民先生的硕士范文《公法上之信赖保护原则》发出“信赖是比单纯的希望更强烈,却比确信较微弱的期待”的声音后,台湾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势如破竹,研究方向涵盖了信赖利益的概念、构成、基础理论、适用情形和保护方式等方面。林合民先生的其他学术研究成果中,《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论都市计划与人民权益之保护》具体介绍了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情况。而台湾对这一问题研究得最为透彻的学术成果当属吴坤城的《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作者对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以及具体的方式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地介绍,认为只有法律安定,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才会趋于稳定,社会生活才会更加有序。台湾有学者洪家殷在《论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提到,信赖保护原则应适用于整个行政领域,无论授益还是损益。台湾学者陈爱娥则在《信赖保护原则在撤销授益性行政处分时的适用》一文中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仅仅是授益行政行为。台湾法学家城仲模在《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中也具体阐释了行政机关运用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基于上述研究,台湾学者将信赖保护充分运用到了授益性行政处分行为中,并在 1999 年实施的《行政程序法》中明确规定了以诚实信用为方法,以公民合理正当的信赖利益为保护对象,并详细规定了关于行政机关授益性行政行为的变更、撤销或者废止等的细则。
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与成熟,我国大陆地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兴起。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9 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2 项规定判决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这是我国信赖保护原则初次登上历史舞台的体现。 2004年 3 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2004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这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得以在实体法上确立。在该部立法中,通过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制度体现信赖保护原则。很多学者在研究行政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开始专门这一原则的概念内涵及适用范围。例如周佑勇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基于比较合宪政的角度,运用哲理与实证等方式,对行政法基本原理进行全方位研究,又在《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务》中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规范意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界定。王贵松的著作《行政信赖保护论》也较为全面地阐释了这一原则的发展、界定及其构成要件等等内容。李洪雷博士的《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结合案例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详尽阐述。杨蕾《论信赖保护原则之价值重述与制度展开》从规范制度方面阐述现存问题,提出建议等。其他范文还有胡若溟《行政诉讼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为例的讨论》等等。
上述文献成果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和分析,明晰了这一原则的规范意涵、构成要件及其实践意义,但笔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目前为止尚未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之一,除法院判例中提现信赖保护原理外,立法和制度建设不健全,使得信赖保护原则未能“名正言顺”。立法须解信赖保护的实体性及程序性问题,以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


B. 范文提纲

导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情况
(三)研究方法和手段
一、信赖保护原则概述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界定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渊源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要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内容
(一)我国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渊源及现状
(二)我国行政法学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分析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中的适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适用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案件中的适用
1.典型案例分析
2.案例总结
四、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行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精神利益保护
(二)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三)适用范围模糊
(四)补偿标准及程序不清晰
(五)利益衡量不合理
五、信赖保护原则在其他国家(地区)行政法的适用及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
(二)普通法系国家的信赖保护原则
(三)其他国家(地区)经验对我国行政行为的借鉴启示
六、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精神利益保护机制
(二)清晰公共利益的界限
(三)明确适用领域和适用条件
(四)补偿标准与程序的完善
(五)构建利益权衡机制
(六)完善立法确立基本原则
C. 参考文献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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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佳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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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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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吴坤城.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初探.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 1997 :20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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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凌云.政府信赖保护、正当期望和合法预期[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02.
[6]赵艳敏.公法上的诚信原则及其对政府的要求[J].理论与改革,2008,1.
[7]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J].法学,2002,5.
[8]余凌云.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J].环球法律评论,2011,5.
[9]石佑启,王贵松.行政信赖保护之立法思考[J].当代法学,2004.
[10]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1, 3. 
[11]胡若溟. 行政诉讼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为例的讨论[J]. 行政法学研究,2017.01.
[12]杨蕾,王文霞,王晓飞.论信赖保护原则之价值重述与制度展开[J].软科学研究,2015,05.
[13]张佩琦.论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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