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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5461 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1.研究目的与意义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信息传递渠道,在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开展网络侵权责任方面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随着网络空间进一步朝现实生活场域纵向延伸,网络空间已经同经济、商贸、日常生活等领域..
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 Ktbg5461  互联网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_开题报告

1.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信息传递渠道,在网络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开展网络侵权责任方面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随着网络空间进一步朝现实生活场域纵向延伸,网络空间已经同经济、商贸、日常生活等领域紧密联系,任何人都难以脱离网络而独善其身。据统计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突破18万亿元,预计未来几年还将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通过网络或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的同时故意实施或过失实施网络侵权,进而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的风险;其他主体虽然不直接接触网络,但其实施侵权仍有可能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上实施的行为何为合法何为侵权、谁是侵权人、为何承担网络侵权责任,是人们迫切需要了解和认识的,进而预防侵权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并不系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尤其是在主体的界定问题和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上。传统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己日趋完备,而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论体系属于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有其值得研究的空间。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论分析,结合分析域内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在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和承担责任的认定这两方面对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2.国内研究现状及立法实践
    要了解网络侵权,就要先了解侵权这一概念。侵权也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国内的学者们对侵权行为的定义至今还存在很大分歧,目前主要有一下几种学说:过错说、责任说、违反义务说、致人损害说等。比较权威的一种定义是: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简单的概括一下就是,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网络侵权这个称谓也存在争议,有部分学者对网络侵权这个称谓存在质疑。张新空教授认为把这些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称之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或网上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他认为网络侵权行为这个称谓是不科学的,理由是互联网是物而不是人,物不能实施加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损害,自然不能成为侵权的主体,网络侵权不过是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但也有学者同意使用网络侵权这个称谓,屈茂辉教授认为,可以把网络侵权定义为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官方释义正式起用网络侵权这一称谓,这也就成为了通称。
   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部分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网络安全,主要有:《宪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条例、解释规定了追究侵权者的责任问题,对于规范网络侵权者的行为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纵观我国现有的关于相关法律保护制度,《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解释》等虽然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有网络侵权受害人的保护相关规定,可多数都缺乏操作性,相对网络高速性、互联性等特点,显然不能及时给予网络侵权受害者直接保护,而我国目前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层面上的法律大多停留在单独的法律条文、部门规章层面上,多为“管理办法”、“管理条例”或者司法解释,而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层级中的立法还较为稀少,缺乏独立的全面的法律法规。虽然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以基本法的形式做出了特别的规范,但由于规范的内容有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很难,所以网络违法侵害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也包括立法的欠缺。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如果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做依据,网络侵权受害者的保护就无从谈起。
    3.国外的立法实践及启示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于1998年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10月28日总统签字IH式开始施行。第二个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定法,即第512条款,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规定了四种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限制,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原则,创立了避风港规则,该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的划分、避风港规则是我国立法需要借鉴的。
    德国199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计算机网络的法律《规定信息和电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法令》,也称为多媒体法,包括11章内容,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在第一章电信服务法,该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分成了三类:一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适用的一般的法律规定,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二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这类主体只有其明知且技术上可期待其足以阻止该内容上载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三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由于其只是提供供他人选择第三人上传内容的链接,不具有对其提供链接的内容具有控制和管理的权力,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责任承担的规定是我国立法需要借鉴的。
    欧盟2000年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该法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中间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三种类型规定免责条件:提供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是不是先传输的一方、不选择接受者、不选择或更改信息;提供系统缓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是没有更改信息、遵守获得信息的条件、遵守更新信息的规则、不干预技术的合理使用、及时采取了移除或者阻止的措施;提供服务器寄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是不知道侵权、知道侵权后立刻采取移除或阻止的措施。我国立法需要借鉴的地方是该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免责条件的规定。
    从国外立法的情况来看,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侵权责任法尤为迫切,并出台一系列的实施条例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其配套施行,把国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的规定借鉴吸收到立法中去。其中在这些问题上要重点进行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和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过错归责的认定标准,其他主体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免责事由。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主要的任务就是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争议时确定标准提供法律依据,比如过错的认定标准即“知道”、“明知”、“应知”的认定标准,“通知”的合格有效标准,“及时”的认定标准,“必要措施”的适用标准,等等。同时,立法要平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主体之间的责任,不要过多的把责任摊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上,引入避风港规则合理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其他主体之间的共同网络侵权责任的分担。提供的服务只是一项技术,技术是中立的,无所谓侵不侵权,使用者使用不当才会构成侵权,网络侵权责任立法不要演变成阻碍网络产业技术发展的立法。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立法刚刚起步,吸收和借鉴域外的立法,从而总结并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侵权责任法。
二、范文提纲
一、网络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述
1、网络侵权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
2、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
1、主客体及行为要素
2、归责原则要素
3、认定归结责任程序要素
4、责任承担要素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特点
1、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侵权责任连带承受
3、责任分担存在困难
二、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1、一元归责论
2、二元归责论
3、多元归责论
(二)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单独责任
(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1、理论基础
2、认定标准
(四) 其他主体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1、其他主体与网络用户的连带责任
2、其他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三、我国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
1、我国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2、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网络侵权责任规定的不足
3、国外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立法
(二)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
1、经典案例的启示
2、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些建议
 三、参考文献
[1] 陈怡、袁雪石.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1-53 
[2] 宋海燕,中国版权新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08-224 
[3]胡晓红,梁琳,王赫.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2
[4] 赵健杰.浅议网络侵权[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版
[5]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胡晓红.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6年版.
[8] 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97-98,104  
[9] .丛立先.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 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1-32.
[11] ]宋海燕.中国版权新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20-221  
[12] ]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69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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