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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_开题报告

Ktbg5582 浅议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_开题报告闫卫军在《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中指出,由于在黄岩岛事件中未能占得先机,菲律宾政府于2013年1月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第287条及《公约》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向中国政府发出了启动..
浅议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_开题报告 Ktbg5582  浅议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争议_开题报告

闫卫军在《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中指出,由于在黄岩岛事件中未能占得先机,菲律宾政府于2013年1月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第287条及《公约》附件七第1条的规定,就其与中国在南海的争端,向中国政府发出了启动仲裁程序的通知以及相应的权利主张。我国政府则于2013年2月退回了菲律宾的外交照会及所附仲裁文件,并表示不接受仲裁解决南海争端。然而尽管如此,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仍于2013年4月,根据菲律宾的请求和《公约》附件七第3条的规定,任命仲裁员,组成五人仲裁法庭,启动了对该案的仲裁程序。
根据《公约》附件七第9条的规定,争端任何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争端他方可请求仲裁庭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查明其对该争端是否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6条及《公约》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确定性,争端各方均应遵守。因此仲裁庭是否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本案的后续发展至关重要。为了声明我国政府在该案管辖权问题上的立场,我国外交部于2013年12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本文拟结合菲律宾的仲裁请求以及《公约》的相关规定等,就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做出客观、理性的评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李洁宇在《中国在菲诉中南海争端案件中应采取的对策》中认为菲律宾以《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规定为依据,就其与我国之间的南海争端提起仲裁本身,有着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公约》的规定,菲律宾启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必须满足该部分第一节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同时,菲律宾启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仲裁程序还受到该部分第三节的限制。《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一节所规定的启动第二节强制程序的条件包括己经诉诸双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以及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交换意见等;而《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三节则规定缔约国就某些性质的争端可不接受第二节所规定的强制程序。这些规定成为我国政府和我国部分学者认定仲裁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然而,仲裁庭在认定其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时受到诸多法律与事实因素的影响。虽然存在许多对于我国较为有利的因素,但是基于本人的分析,无论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抑或中菲之间的一系列双边文件,还是我国根据《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三节第298条于2006年所发表的声明,均难以确保仲裁庭认定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总体而言,在我国不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仍有可能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决。而如果我国参与仲裁程序,或者至少在程序问题上参与仲裁程序,则有可能促使仲裁庭裁决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此,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参加仲裁程序,以促使仲裁庭认定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当然是否参加这样的仲裁程序,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政治决策。不过,虽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不信任由西方人主导的国际司法体制(包括仲裁),但从长远看,我国参与国际司法体制并接受其裁决恐怕是必然的趋势。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许利平,曾玉仙的《试析南海争端及其解决思路-基于国外学者观点的分析》一文中,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然而,一些国外学者和专家则对此提出了质疑,主要有以下四种论调。
    第一种观点是历史依据怀疑论。他们认为,中国最早发现并到达南海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表明中国拥有其永久的主权。首先,中国自从发现和到达南海之后,并没有持续地占据南海。中国自从建国以后,声称拥有整个南沙群岛的主权,但是从来没有占领过一个岛屿,也没有对这一地区有过直接的控制。实际上,在近年来中国海军占领这一地区之前,中国并不拥有这些岛屿。即使它曾经能够占领这一地区,也不能对己经被他国占领的地区进行控制。其次,在南海地区发现了中国汉代的钱币和陶瓷仅能表明当时的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存在着贸易关系,并不能说明当时的南沙群岛地区存在着中国居民。再次,古代亚洲地区的主权国家并没有清楚地描绘出其领土的边界。据默怀恩·S.塞缪尔(Marwyn S.  Samuel)的研究,虽然有11种关于南海的中文历史文本,但是没有一种可以清晰地证明南沙群岛曾经在中国的统治和管辖之下。最有可能的是,西沙群岛是中国古代的海洋边界线,而不是南沙群岛。
    第二种观点是法理依据怀疑论。他们认为,中国声称拥有南海的主权,但不能给出合理的法理依据。学者拉尔夫·埃默斯(Ralf Em-mers)在论述南海争端的性质时指出:“中国认为南海是它的一个外海,并声称拥有其整个海域,表示从历史上就发现并占领南海地区。1947年,蒋介石对此作出声明。1951年周恩来也重申了此主张。然而,对这一主张,北京政府并不能提供历史上在此管理过的行政依据,也不能给出合理的法律依据。”安德斯·萧斯塔(Anders C. Sj aastad)在他文章中表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承认中国拥有南海主权的这一主张,他还指出中国推行这一主张的目的是把南海问题作为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进而介入到东盟各国,而不是寄希望于得到这块领土。更有言辞讥讽的学者认为:“虽然中国在南海问题上表现得极其坚定而自信,但它对拥有南海的主权声明是不久前才有的。
    第三种观点是资源需求论。他们认为,中国对南海的主张是基于资源的需求。对于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南海问题专家马克·巴伦西亚( Mark Valencia)写道:“简单说来,对石油的渴求推动了中国寻求越来越远的海域,这使得它和邻国出现了摩擦,并引起了各方对海洋资源的竞争。”保罗·赛内斯(Paul D. Senese)则认为:在未来的几十年里,中国在南沙群岛问题上将会制定一项更具侵略性的政策来建立其历史上拥有南沙群岛的主张。他同时还给出支持这一论断的两个理由:一方面,从地理位置来看,南沙群岛位于南海的中央,是国际商船的重要通道;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对南海石油和天然气的觊觎,丰富的资源使得南沙群岛极具吸引力,尤其是对中国这样的能源消耗大国。
第四种观点是地缘政治论。他们认为,从地缘政治来考虑,中国对拥有南海主权的主张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目的在于控制东南亚乃至亚洲地区“在涉及南海争端的国家中,从与菲律宾和越南的各种冲突能看出中国是最具挑衅的。从北京的角度看,控制了南海地区就加强了对东南亚地区的影响。”“中国附近的临海,尤其是南海,对中国的运输和军事战略都尤为重要。如果中国能够控制这一地区,也将对邻国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能够影响到印度和整个亚太地区”。
二.对策探析
李洁宇在《中国在菲诉中南海争端案件中应采取的对策》中认为中国应趋利避“害”,稀释菲胜诉的机会,有理有据地利用《公约》条款澄清菲律宾在南海争端解决进程中的不合作行为,争取国际同情和支持,并寻求法理依据挣脱《公约》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对自身的约束。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如下。  
1.痛陈菲律宾违反《公约》规定的有拘束力争端解决制度的适用程序
菲律宾在南海争端中缺乏诚意与中国进行谈判。1995年第一次美济礁事件发生后,菲律宾四处寻找靠山,东盟只发表了一个宣言呼吁各方保持克制,美国则明确表态《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不适用于美济礁事件,菲律宾当时形容自己像被遗弃的孤儿。中国的一贯立场是反对争端复杂化和扩大化,主张用双边而非多边方式解决南海问题。中国和菲律宾达成了双边行为准则,表态保持克制,防止冲突升级和战争爆发。1999年第二次美济礁事件爆发,双方达成搁置争端的协议,并寻找在南沙海域共同勘探与开发油气资源的机遇,双方指定法律专家探讨在渔业活动、搜救、航行、环境保护和灾难救助等问题领域的合作事宜。
    2004年,中国、菲律宾和越南达成在南沙争议海域联合开展海洋地震勘测工作的协议,菲律宾国内反对势力以该协议违反菲宪法为由使该协议终止。2009年,阿罗约签署《领海基线法案》,将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列入国土范围,并赋予其岛屿制度,2010年2月,菲律宾授权一家英国油气公司在南海礼乐滩进行油气资源勘探。同年10月,菲律宾对外宣称将休整卡拉延群岛的军事设施。同年11月,菲越两国签署国防合作协议,菲律宾国防部宣布整修中业岛的码头和飞机跑道,菲官方同意一个业余无线电团队前往中业岛活动。2011年3月9日,菲律宾参议员建议将南沙费信岛和马欢岛建设成为观光潜水胜地。!
    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称要用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端,中国旋即表示此举并非意味着其愿和东盟就南海争端展开双边谈判,反对将南海争端东盟化。中国和东盟意识到《宣言》缺乏约束力的固有缺陷,要将其上升为具有约束性和强制力的《南海地区行为准则》。出台《准则》分两步走:2012年7月东盟内部先拿出草案,之后东盟和中国就草案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中国曾表态想参加第一步磋商,遭到越南和菲律宾反对。菲律宾极力怂恿东盟其他国家在黄岩岛事件中表明立场,支持菲对黄岩岛的主权诉求,反对中国主张。东盟曾于1971年宣称建立和平、自由、中立区,排除外来势力干涉东盟地区内政,反对东盟国家相互干涉内政。虽然《东盟宪章》致力于将东盟建设成为政治、安全共同体,主张用一个声音说话,但“一个声音”更像外交姿态,和针对某项具体事务作出具体表态是两码事。菲律宾的无理要求得不到东盟伙伴国支持,《准则》草案流产。
    菲律宾极力推动南海争端东盟化,但未能如愿。黄岩岛事件爆发伊始,它就迫不及待表态要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明显缺乏和谈诚意,滥用了《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适用程序。
    2、极力争取黄岩岛的岛屿权利
    黄岩岛符合《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有可能获取对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而中国当前任务则在于证明黄岩岛的面积大小和经济价值,将这种可能由潜在变成现实。黄岩岛的珊瑚礁两两环绕,在地形上呈现环礁态势,环礁内部形成少见的泻湖,这一点也与南沙群岛类似。黄岩岛泻湖面积较广,约130平方公里。中国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经研究证明南沙群岛的泻湖可计入陆地面积,将此逻辑应用于黄岩岛并不为过,虽然黄岩岛露出水面的面积只有几平方米,但其整体面积却颇为可观。而且,泻湖内可停靠船舶,是天然的避风港,在无奇不有的大千世界,湖上人家并不稀罕。另外,黄岩岛周围海域红鱼、贝类资源丰富,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是开发渔业资源的胜地。上世纪90年代菲律宾违反国际法“禁止反言”通用原则,出尔反尔对黄岩岛提出主权诉求的重要原因在于其附近海域可能蕴含丰富的油气资源。
    衡量岛屿是否“能维持人类生存或自身经济生活”的一个可观测标准是考察人类居住情况。中国目前在黄岩岛修建军事设施,是向此标准靠拢之举,中国正在为黄岩岛谋求岛屿权利。
二、范文提纲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我国的优势、劣势
(一)南海仲裁案我方的优势
1.我方已取得的优势
2.我方可以争取的优势
(二)南海仲裁案中我方的劣势
1.我方现有的劣势
2.我方应规避的劣势
(三)中菲南海仲裁案优势的利用
1.南海争议领土的历史依据
2.南海争议领土的法理依据
3.南海争议领土的地理位置论述
 二、中菲南海仲裁案对策探析
(一)现有的公约、宣言的论述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引用
2.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引用
(二)设计亚太地区的领土管辖准则
1.对现在已管辖领土的巩固和维护
2.制定新的符合各方利益的新准则
3.对周边国家领土管辖权的建议
三、参考文献
期刊文章:
[1]许利平,曾玉仙.试析南海争端及其解决思路-基于国外学者观点的分析[J].太平洋学报,2012年2月第20卷第2期。
[2]汪树民.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与中国的对抗及原因分析-以阿基诺三世上任以来为例[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28卷。
[3]李洁宇.中国在菲诉中南海争端案件中应采取的对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
[4]张诗奡.日本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看法与立场分析[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年第2期。
[5]闫卫军.论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争端仲裁案中的管辖权问题[J].河北法学,2015年3月第33卷第3期。
[6]马金星.《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应对-以中菲南海强制仲裁为切入点[J].法学杂志,2015年第2期。
[7]宋燕辉.由《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论“菲律宾诉中国案”仲裁法庭之管辖权问题[J].国际法研究,2012年第2期。
[8]黄子宜.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辨析[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5年第1期。
[9]张国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强制性仲裁”的受案范围-毛里求斯仲裁案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年12月第26卷第4期。
[10] [韩]金元熙.中菲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仲裁条件研究[J].南洋资料译丛,2015年第4期。
电子文献:
[1]严佳颖.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项下国际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管辖权[Z].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范文,中国知网,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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