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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_开题报告

Ktbg5911 试论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_开题报告文档范文(设计)开题报告考核导师评语:范文选题较佳,作者能够结合国情,从诸多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若干文献及其观点来加以介绍和述评,并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笔者研究的思路与写作纲要;研究方法和写作计划可行。作者花费了一定时间和精力准备的开题报告,几经修改..
试论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_开题报告 Ktbg5911  试论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_开题报告

文档范文(设计)开题报告考核

导师评语:
范文选题较佳,作者能够结合国情,从诸多参考文献中,列举了若干文献及其观点来加以介绍和述评,并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笔者研究的思路与写作纲要;研究方法和写作计划可行。作者花费了一定时间和精力准备的开题报告,几经修改后,基本符合规范的要求。


二、    是否同意开题:
同意开题并进入撰写范文阶段。



                           指导老师:翁里
                            2016年10月12日



文档范文开题报告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周永金

一、范文题目:
《试论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二、本课题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中国法院每年需要承办大量的刑事案件,但是因司法资源有限,所以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承受巨大的办案压力。因此,如何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显得特别重要。刑事简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角色。简易程序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迅速正确地审结那些案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刑事案件,使犯罪分子能够及时地得到惩罚,这样司法机关就有更多的时间去处理疑难重大的案件,能使每个案件都能都得到正确的合理的处理。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有很大的修改调整。修改后的简易程序扩大了案件的适用范围,使得更多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解决,进一步提高了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还有对于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等等之规定都显示了简易程序在不断地完善。
讨论简易程序中还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提供建议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但是简易程序还是存在缺陷和不足的地方。例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中就没有明确规定。还有派员出庭的规定虽然平衡了控辩关系,但是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加重了检察院的工作负担,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需要被构思以更好地提升诉讼效率。
总之,笔者以为研究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本课题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1、徐松青、张华:《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实务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作者在文中提到了被告人与辩护人是否有简易程序建议权这个问题;提到关于简易程序的启动问题:法律赋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那么被告人是否也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呢?新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候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高检规则》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和《高检规则》都规定了被告人的建议程序建议权,但是没有规定被告人是否能够积极去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左为民:《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出庭—基于实证研究的反思》,《法学评论(双月刊)》2013年第4期。
作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公诉人出庭有利于提高控方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控辩对抗程度,但是,公诉人出庭增加了检察院的工作量,而且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较为消极,公诉人出庭并没有改变简易程序中法官主导的地位。
3、柯葛壮:《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和实务运作》,《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
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之前,根据最高检察院2008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率不到3%,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到40%左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要求检察院一定要派员出庭公诉,检察院办案人员面临了较大的压力。他就举了一个成都市检察机关的例子,成都市检察机关试点转为全部出庭后,也一度面临办案人员工作量剧增,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凸显。成都市两级检察院在人财物资源配备上向公诉科一方倾斜。因此,两级公诉部门新增了很多人员以补充公诉力量。
还有学者认为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的程序权利特别需要保护,因为简易程序省略了一些程序,而简易程序案件中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很少,所以这样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他们建议加强简易程序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原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是希望能够加快案件处理速度,而被告人对通过审判程序审理的判决、裁定救济方式只能按照一般程序来的话就不能体现出高效率,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了。
4、张馨:《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视角》,《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3月刊。
作者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地方进行了归纳,其中第一点就是扩大适用范围。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的可以使用刑事简易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无论最轻或者最重,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认罪,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的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宋英辉在载于《法治研究》2012年第7期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中提到由于之前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普遍较低,所以为了节省资源提高效率,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开始采取普通程序简化审,但是受到一些争议。而新《刑事诉讼法》则根据实际需要,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有关规定统一到了简易程序中,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5、唐栋:《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中国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3期。
作者在文中提出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被告人的某些诉讼权利会受到限制,是为了最求诉讼效率而限制被告人一些权利的行使,这其实是正义对效率的让步。基于这一点,他认为被告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直接关系,被告人应当有权选择用何种程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人员必须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有否决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李应敏:《刑事简易程序的新修正及其适用探析》,《司法实务》2012年第九期。
作者在文中认为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从制度上回归理性,实现了对建议程序的直接。有效监督,避免了监督的缺位。新刑诉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加强了建议程序审判过程中的对抗性及公正性。
7、柯葛壮:《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和实务运作》,《东方法学》2012年第3期。
    作者提出新增的不受送达期限限制为了在实务中缩短送达期限,但是他认为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是不利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不受普通程序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但是被告人最后陈述是不能后简化的。
    8、魏琨:《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经济分析及其启示》,《晋中学报》2013年第一期。
作者在文中提出改变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是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了诉讼公正,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独任庭也可以适用合议庭进行审判,而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9、贺园丁、杨婷婷:《新刑事简易程序评述—正当性语境下的考察》,《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作者在文中认为被告人只有简易程序启动权,只是具有消极层面的同意或否定权利,并没有积极申请的权利。
10、徐松青、张华:《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实务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作者认为被告人也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原因有两:一是“同意”与“要求”没有实质差异,都是诉讼的一种选择权,给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建议权在诉讼理论上是可行的。二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徐松青和张华同时认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也应当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但应当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11、马若怡:《谈轻刑快审程序释义及其必要性》,《法治与社会》2012年04(中)期。
作者在文中提出了轻刑快审程序,并阐述了该程序的必要性。她认为轻刑快审程序建立有利于应对我国刑事案件复杂多样、轻微刑事案件多发这一严峻犯罪形式。张杰鸿在载于2012年06(下)的《法制与社会》中的《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到了书面审理制度,书面审理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明显。但是因为其极大地削弱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所以书面审理适用范围被严格限制。魏琨在载于《晋中学报》2013年第30卷第一期中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经济分析及其启示》中建议增设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罚令程序,他并且对该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进行了一些构思。
12、刘文:《对辩诉交易的理性思考》,《江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作者在文中之处了到辩诉交易的一些缺陷。其缺陷主要体现在:(1)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在辩诉交易中,允许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协议通过被告人认罪减少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数或者减轻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这样就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罪行法定原则背道而驰。(2)背离了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允许检察官承诺在量刑上让步,并向法官提出减刑建议,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违反了罪行相适应原则。(3)容易造成控辩双方的不正当关系。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达成的交易协议,虽然有经过法官的审查,但是缺少第三方的监督,容易存在权钱交易,导致司法腐败。他认为中国不应该适用辩诉交易程序。
但是高一飞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的《刑事简易程序研究》第204-236页对中国式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了设想。他认为辩诉交易具有其自身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第一,辩诉交易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第二,它是以对抗制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法官中立作为理论基础的,我国具备这样的条件;第三,辩诉交易的另一个基础是检察官的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和起诉裁量权;第四,辩诉交易有利于解决疑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它使坦白从宽、主动退赃与赔偿等情节制度化的一种可行的方法;第六,它能缓解刑讯逼供的现象。高一飞并对中国式辩诉交易进行制度设计与构思。
魏琨在载于《晋中学报》2013年第30卷第一期中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经济分析及其启示》
作者为辩诉交易是英美法系刑事审判的产物,但其理念是可以被中国刑事诉讼程序所接受。他同时认为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三点:(1)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认罪自愿性;(2)限制减轻指控或处罚的幅度;(3)辩诉交易的过程中应保障律师的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时候,被告人有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只需要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交给人民法院。有学者提出这样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可以强制规定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出庭辩护。此外,可以扩大制定辩护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条件。
13、高一飞:《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177页。
作者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类似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程序,所以现行简易程序中没有赋予被告人事后否决权,我们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救济就是通过一般的救济程序来解决的,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变更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笔者认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只能发生在判决作出之前。虽说在判决作出后可以通过上诉,再审方式救济,但是这是一般的救济方式,所用的时间、资源也多,所以建立一套对简易程序判决、裁定特有的简易救济方式是可行的。
四、本课题研究的重点与创新点:
本课题研究的创新点主要是笔者将全面、系统地对刑事简易程序展开研究和分析。针对新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及自己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若干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见解。
五、范文写作纲要:
前言(简述研究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缺陷
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
改革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完善立法
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
结束语(概括全文的论点)
六、范文撰写计划
2016年9月19日--9月29日,范文选题、定题,查找文献资料;
2016年9月30日—10月13日,完成开题报告初稿,发给导师过目修改;开题报告定稿,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并将开题报告打印稿邮寄给指导老师一份。
2016年10月14日—11月4日,撰写范文初稿,发给导师过目修改的同时,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
2016年11月5日—11月14日,完成范文复稿,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
2016年11月15日—11月23日,范文定稿,把定稿范文电子版上传给浙大远程网站的同时,邮寄一份范文打印稿给指导老师;
2016年11月26日—11月27日,上网进行文档范文文本答辩或视频答辩。
2016年11月28日—12月1日,范文成绩评定;
2016年12月2日之后,网上查询自己的范文成绩。
七、参考文献:
1、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陈兴良主编:《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张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永红主编:《法理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高一飞主编:《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7、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8、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9、李义冠:《美国刑事审判制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左卫民主编:《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程序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2、马贵翔:《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施春雷:《简易程序公诉人应当尽量出庭》,《人民检察》2005年第一期。
14、马若怡:《谈轻刑快审程序释义及其必要性》,《法治与社会》2012年04(中)。
15、张杰鸿:《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2年06(下)。
16、张馨:《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视角》,《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3月。
17、徐松青、张华:《修正后刑事简易程序实务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6期。
18、刘文:《对辩诉交易的理性思考》,《江苏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19、左为民:《简易程序中的公诉人出庭:基于实证研究的反思》,《法学评论(双月刊)》2013年第四期。
20、袁定波:《建议程序公诉案从可以不派员出庭变为应当派员 检察机关面临的新挑战》,《法制日报》2012年第5版。
21、唐栋:《浅析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进与完善》,《中国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第3期。
22、魏琨:《刑事简易程序的规范经济分析及其启示》,《晋中学报》2013年第1期。
23、刘汉贵:《构建多元化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范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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