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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改善研究-开题报告

Ktbg6127 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改善研究-开题报告 医患关系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患关系指医生和患者两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指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医疗服务有关的一方,以及以患者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患者健康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一方所构成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多..
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改善研究-开题报告 Ktbg6127  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改善研究-开题报告

    医患关系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医患关系指医生和患者两个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指以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医疗服务有关的一方,以及以患者为中心的包括所有与患者健康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一方所构成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多方面的关系[1]
    “行政规制”,在其静态意义上是指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限制国民权利或增加国民义务的法令等或条例、规则所规定之事项。[2]而在行为学意义上则是指“公共机构针对社会共同体认为重要的活动所施加的持续且集中的控制。”[3]就其本质而言,规制是行政权在社会事务管理过程中的运用。作为一种行政权的运用,规制因其主动性、裁量性和广泛性而区别于其他国家权力;又因其强制性、优益性而区别于私人权利。伴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出现,行政权扩张,行政机关不再局限于传送带的行政模式,行政法的地位显现,行政规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4]成为现代社会中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方法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5]:“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行政规制作为调整医患关系的手段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行政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行政规制不作为,消极规制;二是行政规制过度,缺乏服务。推动我国行政规制理念改进的主要原因:一是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二是现代行政职能的变化;三是合作、服务的行政理念正在形成。我国行政规制理念应从“不作为、消极规制、控制规制”向“作为、积极规制、服务规制”转变,实现依法规制、透明规制、积极规制与服务规制。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自20世纪以来,医学及医疗保健服务行业,以经济为目的的行为动机愈发明显,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对各国卫生保障能力提出挑战。医学越来越像一项商业活动而非人道的事业,医生不似以前那样对待病人。医患关系中的某些特质在改变。欧美国家主要由政府、病人组织对医疗职业的越来越严厉地管理、控制,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利益强烈的追求,两个方面存在利益博弈。欧美大多数国家以第三方付费的方式承担医疗服务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患之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的几率。欧美国家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看似不明显,但是各群体利益冲突不断增加。如政府、医疗保险公司等第三方付费组织加大了对医学职业自治权的部分剥夺、管理和限制.政府对卫生保健领域的控制政策和医学职业中日益增长的利益趋向.导致医学职业中追求形式合理性(强调规则、法规和效率)而脱离实质合理性(强调为病人服务的理想)的做法,必将影响现代医患关系。20世纪60年代患者权利运动在美国兴起。目前,美国已有16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和实行了“患者权利宪章”,并产生了“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口[6]。英国制定的《国民保健服务法》、《医院意见处理办法》、《数据保护法》等也对患者的权利作了规定,1991年制定的患者宪章,除明确患者获得医疗的权利、选择的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外,还规定了在等待者名册上记载后两年之内获得治疗的权利等英国特有的权利[7]。进入90年代后,患者权利运动更深入到包括亚洲在内的更多国家和地区。一系列关于患者权利的宣言、章程和法案相继形成并实施。各国关于患者权利的基本内容大致都包括:获得医疗的权利、隐私权、安全保障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包括对医疗机构、医生、治疗方案及药物治疗的选择)、获得赔偿权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晰了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现代医患关系可以分两个阶段:从1949年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是中国现代医患关系平稳发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每个人在事实上都进人了公费医疗体系之中。虽然每个人能够真正享受到的医疗服务的水平不高且有差异,人们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保持着较高的满意度。各群体缺少利益的诱导,加之强大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国的医患关系此阶段保持了相对和谐的状态。在城乡医生和患者的关系基本上是熟人社会关系,这都是医患关系良好的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将其推上追求经济利益之途。患者因医务人员对利益的追求而产生不信任感。在近代医患关系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医生权威遭遇新的危机。再次,一段时间内卫生体制设计中,没有为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群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医患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异化了当代中国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关系紧张,对医对患都不利,但最终受害的是患者。患者不相信大夫就很难配合检查和治疗,大夫心理压力过大,会造成治疗中强调安全性而忽视彻底性的倾向,这不仅会使病人一个病需分几次看,甚至长期难以治愈,也使医学难以发展。随着人民健康和法制意识的逐步增强,民众与医疗机构打交道的几率倍增。如同现代社会其他领域一样,医疗领域也在进行着一场巨大的变革,承受着体制转换所带来的种种无序与失衡。在医疗事故激增的背景下,医患纠纷诉法庭的事件不断增加,如何妥善地处理医患关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律关系下的医患双方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方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8]。这也是以追求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为目标的和谐社会所不容回避的重要社会问题上述情况表明,解决医息关系紧张的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我国学界对于患者权利的基本类型已有共识,概括起来包括:医疗权、医疗自主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要求赔偿权等,但对患者权利边界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患者权利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我国关于患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如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病人有获得医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执业医师法》从规定医务人员义务的角度对病人的权利予以确认,我国其他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关的内容。但这些规定只分散在一些单行法律文件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患者权利的立法,制定保护患者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已经成为对患者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通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通过)、《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通过)等。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明确了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种解决途径。其中,规定协商解决途径的立法本意是好的,意在希望医患双方能和平地解决问题,但是这一途径在具体应用时,“一方面,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协商已演绎成法外‘私了’,并得到社会普遍默认;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医患双方往往在协商后,患者仍会去法院提起诉讼,造成纠纷久拖不决一[10]。我国1999年3月颁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把医疗合同规定在内,专门对医患关系的其它民事立法调整至今尚未出台,只是在学理上有一些零星的不系统的论述,有的学者仅把医疗服务和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合同列为公共服务的一种类型予以阐明旧J,至多也只是把医疗合同界定为提供非经济性服务的合同,以较少的笔墨一语带过,系统完整的论述较为少见。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是《条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有限,也只是对医患关系产生纠纷而且构成医疗事故的事后处理,不能够解决现实医患关系中的诸多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固执业医师法》也只是对医师的准入条件和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患者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鉴于发生医疗纠纷的多种客观原因仍然存在,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比较复杂,需要一部具有其自身特点、级别更高、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出更为全面的法律规定,并明确保障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和法定程序,使医患双方的行为都能够依法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和医学事业健康发展。这样的一部既符合宪法精神、民法原则,又符合医学科学自身专业特点的专门法,为医疗技术服务提供与其特点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尽管2002年4月4日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是人们并没有达成共识,目前,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的实践中,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者有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有之,还有的主张用《合同法》来调整医患关系。这种司法的混乱局面,使得医患纠纷变得越来越难以处理。
三结语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水平日趋提高,加快传统医学模式向现代化的“生物一社会一心理一环境”医学模式转变.人们开始重视健康质量如生命过程。相应地对医疗服务功能和医疗技术水平、医疗保健制度等也就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的医疗服务环境,显然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正是这种不适应。使得医患关系趋于紧张,问题开始显现。当然.也应该看到为解决问题医疗行业管理机构和医方做出了积极努力.采取了措施,如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推行医院管理年,狠抓医疗服务质量;以病人为中心,倡导微笑服务等。但这些举措只能缓解医患关系紧张局面,不能治本。对此.党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真正立足民生.以保障人民基本健康为根本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才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本所在。相信.随着卫生部在多方酝酿及调研基础产生的新医疗卫生改革方案实施和各项孛土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到位。随着社会物质经济的进一步繁荣,随着人们文化道德修养的进一步提高.必能构建真正和谐的医患关系.让人民群众满意。

范文提纲
一前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二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概述
医患关系的概念解析
行政规制概念解析
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历史沿革
三医患关系行政规制存在问题的分析
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实证分析
医患关系行政规制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四完善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思考
建立健全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法律规定
优化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人员配置和机构设置
规范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程序
赋予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法律效力
建立医患关系行政规制的救济措施
五结语

参考文献
[1]黄斌.新医改视域下的医患关系研究[D].广西医科大学,2010.
[2]李秀峰 译 :“韩国行政规制基本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 年第3 期。
[3] [ 英] 安东尼• 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骆梅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1 页。
[4]陈曦 :“法治视野中的行政规制改革”,载《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3 年第9 期。
[5]十八大报告文件起草组.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2.
[6]Silver M H,Patients’rights in Eng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ea:the patients’charter and the New Jersey patient bill of
rights:a comparisonEJ].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77,23(4):
213—220.
[7] Harvvood R H.Stewart R,Bartlett P.Safeguarding the rights of patients who lack capacity in general hospitals[J].Age and Age—ing,2007,36(2):120—121.
[8]吴海波.新时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思考E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22(4):221—222.
[9] 胡汝为. 医患关系—责任政府下的法律规制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10]张丹,石东风.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问题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9,30(5):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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