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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Ktbg6511 个人信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一、国内研究现状关于立法模式。毛牧然(2020)认为要在《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保障公民广泛自由权利的落实和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形成个人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邹劭坤,侯晓焱(2020)认为《民法典》细化完善保护规则,深入解析有关个人..
个人信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Ktbg6511  个人信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立法模式。毛牧然(2020)认为要在《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保障公民广泛自由权利的落实和促进社会进步,有助于形成个人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邹劭坤,侯晓焱(2020)认为《民法典》细化完善保护规则,深入解析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更有利于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刘金瑞(2020)认为《民法典》中有关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是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之一,学界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需要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相关概念,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制定个人信息登记规则,构建隐私侵犯通知制度等。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林爱珺,蔡牧(2020)认为个人数据具有明显的流动性,技术进步已经重塑了个人信息的流通空间和具体模式,传统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已经不在适应现代社会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王怀勇(2020)也认为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在大数据时代难以为继,应当将行为规制模式作为主要立法模式,将个案分析作为主要运行模式,将公力,私力,社会救济并重作为主要救济模式。张涛(2012)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合同法保护路径进行了探讨,在微观层面给予保护模式的建议。刘国对行政机关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个研究,他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基本权利,行政法具有权力控制的强大诉求,行政机关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行政法原则,并围绕这些重要原则构建相应的规制框架,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刘国)也有学者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探讨,认为刑法干预的正当化根据出发,个人信息安全是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诉求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中存在问题。朱辛羽,孙小迪(2020)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实际执行问题重重,应分别细化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知情"规则与"同意"规则,使其在互联网平台中能有效落实。但是,知情同意规则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实质的必要途径,事后责任规则无法有效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值得关注的是,新冠疫情爆发以来,部分学者对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先行研究,金松,张立彬(2020)认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从加速专门立法、强化采集和保管主体的安全保护意识,明确共享规范以及规范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处理等方面进行完善,形成综合防御体系原浩(2020)对疫情防控中,会导致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与疫情防控法律的适用上产生冲突,要在非常态化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情况下,明确授权和规则边界,并施以严格保护。



二、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个人信息的性质,伯克利大学教授保罗·施瓦茨是产权理论的开创者。他的理论打破了传统的对个人信息理解的局限性,将个人信息赋予产权的内涵,使得个人信息的运用与保护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他指出这一致力于保障信息隐私的信息产权化模型,关键在于将信息产权理解为某种能够通过法律系统来形成的利益捆绑。这使得法律得以限制某些种类的交易,尤其是未经个人许可继续使用或转移信息的行为。波斯纳对隐私权进行了论证,他认为隐私权确立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保护隐私,是人的一种社会价值追求,这种追求着力于通过将个人隐私保护和隐藏起来,不让信息暴露出去,从而可以免于其他主体对自身的负面评价,也能够避免在商业社会中处于一种劣势地位。这一理念的转变促使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制逐渐发展成熟。他同时指出,当人们可以隐瞒自身可能误导他人的信息时,给予这些隐瞒以法律保护,这样的理由本身也很脆弱,只会增加交易成本。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有望带来巨大社会的收益,并获得广泛认可。但是,总的来说,侵权频发使人们对大规模分析涉及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所蕴藏的风险失去了关注。数据产业中涉及的公司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这也意味着信息处理者所遭受的负面评价正在逐渐增加。
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海伦·尼森鲍姆教授提出应当关注信息收集与传播的场合,她认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任务在于确保信息不会与其发生的场合发生分离。互联网中多数移动应用程序不提供信息使用披露的查询权限,也没有起到实际效果的同意授权机制,此类功能的缺失可能降低用户对应用程序隐私保护的满意度。网络线实名制的发展使得各种信息系统出现了收集前更多的私人信息的倾向,需要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的内容,减少这种张力的无限扩大。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丹尼尔·沙勒夫提出信息隐私权应当关注信息的名誉方面,危险不在于个人失去对信息的控制,而是个人的名誉因为该信息而败坏。建立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基础,其主要立法目的是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同时也要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交流,要做到两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平衡,应当分别建立信息主体的同意授权和其他法定情况,将此作为收集个人信息合法性的基础。用于个人信息的同意授权的模式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在互联网或移动应用普遍使用的情况下。因为消费者普遍存在在不理解同意授权的内容情况下实施了授权行为。利特曼认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倾向于基于违反保密协协议条款而形成的侵权责任,使用侵权责任对个人信息侵权进行责任追诉,更具有灵活性,并且它的适用范围更广。对于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保护,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保护数字信息领域中的儿童及其个人数据,但是由于同意超限、信息超载和数据处理的复杂性和缺乏选择性,使得同意模式在实践中完全无效。云计算和大数据分析等许多技术发展已经影响了处理个人数据的方式。技术发展与目前比较流行的免费在线服务商业模式结合在一起,通过广告和分析用户数据来实现经济效益。上述这些发展趋势凸显出欧洲当前数据保护方法中的缺陷。在具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中,创建市场结构是一个备用选择,用户可以将个人信息销售给企业,从而获得对数据使用方式的完全控制。这种保护模式可能成为隐私保护的一种替代方法。为了更好地评估有关这种替代方法的有效性,需要了解个人信息市场对在个人的隐私可能产生的影响。互联网除了以各种方式为人民带来广泛的益处之外,侵犯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也可能困扰相关主体。侵犯隐私和个人数据的各种形式会损害和危害互联网用户,因此需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充分的了解,才能将这些风险降至最低。要区分出最需要保护哪些个人信息,针对互联网上违反个人数据保护行为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研究表明与家庭密切相关的个人数据必须受到保护欧盟法院通过涉及加拿大和美国的个人信息案件,明确了在数据驱动信息社会发展,大量使用个人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基本权利对于欧盟法律的具有重要性。


B. 范文提纲格式

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性
一、个人信息的理论基础
(一)核心概念界定
(二)个人信息理论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规制现状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二)个人信息流通的法律保护
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一)“人格权”层面保护未确立
(二)侵权构成要件认定模式存在不足
(三)维权成本高效益低
四、我国个人信息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理念
(二)合理化侵权责任规定
(三)确定具体赔偿标准
五、研究结论

C. 参考文献
毛牧然:《论我国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理障碍及其破解》.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第1期。
邹劭坤,侯晓焱:《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开裁判文书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路径》,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0期。
刘金瑞:《关于<民法典(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完善建议》,载《中国信息安全》2020年第4期。
张立彬:《美英新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的考察与借鉴》,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第6期。
林爱珺,蔡牧:《大数据中的隐私流动与个人信息保护》,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王怀勇,常宇豪:《个人信息保护的理念嬗变与制度变革》,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第6期。
张涛:《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范文,2012年。
刘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框架研究——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载《甘肃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沈玉忠:《个人信息保护与刑法干预的正当性——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第2期。
朱辛羽,孙小迪:《“知情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载2020全国教育教学创新与发展高端论坛会议范文集(卷三)2020年。
宁园:《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坚守与修正》,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金松,张立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背景》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第6期。
原浩:《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以运营商途径信息查询服务为例》,载《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0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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