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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_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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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_开题报告 Ktbg6520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_开题报告


文档范文(设计)开题报告考核


一、导师评语:







是否同意开题:
                                     





                           指导老师:   
                  年   月   日                                          




文档范文开题报告
浙江省丽水市体育中心 柳毛毛

一、范文题目: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选题目的与意义:
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长期以来,宪法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全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基本制度,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制度以及我国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程序,等等,都是依据宪法、遵循宪法的规定,并在宪法铺设的轨道上有序的进行着。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得到实施了的。可另一方面还必须看到,多年来全国的干部和群众虽然宪法意识大有提高,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自觉性日益增强,但毕竟程度高低,很不平衡。加之我国幅员辽阔。认可众多,地区特点千差万异,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所以对于宪法的实施难度难免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发生偏颇,甚至出现违宪现象。因此可以说明依法治国首先应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建国60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保障着宪法正确的、充分的实施,维护并巩固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基础,因而在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总结了长期的历史经验而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设的监督制度,由于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备受各方人士的关注。党的十七大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实施极为重要,因为:
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一般的法不同。一般的法律知识相应地规范国家生活的狗哥具体方面,而宪法则是规定全面的、重大的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而且,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的指定均以宪法为依据。
宪法和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表现。而宪法所体现的是党的最重要的主张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意志。
我国的宪法,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紧急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如果宪法得不到实施甚至受到了损害,那就是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这无异是动摇了国家的根基。
因此,建立并健全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保障其正确落实,非常必要。

三、本课题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一)研究现状
  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继承了这一规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对这一权力的具体实施作了一些列举性的规定,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从二十多年的实践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方面也作了一些实际的工作。比如布置检查督促宪法法律的执行情况,对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为及时纠正,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等等。但宪法监督的总体状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第一,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虽作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是比较概括的、抽象的,缺乏具体明确性,无程序规定,不易操作。比如谁可以提出违宪审查?向谁提出?怎样提出?可以就哪些事项提出?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审查?怎样处理违宪事件,违宪的后果是什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在一般法律没有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如何得到宪法救济,在我国要不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等等,如前两年四川一高校学生状告某银行通过规定身高限制而侵犯了其平等就业的宪法权利,法院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起诉。又比如2003年上半年几位法学博士就孙志刚案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至今还石沉大海,无法启动违宪审查的程序。第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议决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重大事项,工作内容很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15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21项,监督宪法实施只是其中一项,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它虽然是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却不是专任机
关,根本不可能集中精力从事宪法监督工作,致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流于形式,很难专门地、有效地实施宪法监督。
(二)文献综述
    第一、所谓宪法监督制度,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宪法顺利地、有效地贯彻实施的制度。从广义上来说,宪法监督是对有关宪法的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从监督的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从宪法监督的对象看,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执法和司法活动,还包括它们的个别的国事活动;既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也包括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等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是指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在监督对象上也偏重于对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实施的监督。本文侧重于指狭义的宪法监督。
第二、为什么要实行宪法监督?
首先是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它一切法的母法,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条例和命令制定的基础,只有宪法得到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其它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每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第三、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一)建立宪法法院,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地位不可替代。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其代表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理应享有宪法监督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已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通过我国宪法体现的人民的根本意愿。现行宪法确认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建设,扩大它的职权,就是为巩固、完善和加强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这一原则出发,是与我国的根本的政治体制的特点相适应的。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和体现,依据人民主权原则,指导国家机关正确行使保障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只能归属于人民。但另一方面,完全把宪法监督权赋予立法机关又是不恰当的。实施宪法监督,有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合法性,即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正确决策的基础;一是有效性,即要有理智的权衡和冷静的判断,这是正确决策的保证。立法机关的长处在于集中和反映民意,但在特定问题上并不擅长于依靠理性进行合理抉择。哈耶克认为,为多数所接受的法律未必就是善法。詹宁斯与宣告独立时的美国人一致认为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实质上是一条专政原则。虽然上述观点有失偏颇,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由议会自己亲自监督宪法实施在有效性方面的局限性。我国实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自有其合理之处,也保证了宪法监督机关的最高权威性,但却难以满足宪法监督具体适用宪法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外,还有一重身份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立法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由立法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否合宪,应该说是不太妥当的,就是按普通法律原则来说,也违反了关于回避的原则。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务很多,工作繁忙,并且由于其工作方式是会议制,每年或数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而违宪事件的发生是不分时间的,这就不利于宪法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宪法监督是解决宪法争议的活动,又具有司法的性质,就要求其成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社会活动经验,又精通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司法经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在专业素质上的要求则是不同的,合格的人大代表并不一定能成为合格的宪法监督机关的成员。因此要达到有效监督,除了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事前事后的监督外,还必须设置另外一种权力,专职地全方位地实施宪法监督,那就是设立宪法法院,让它超然独立,由宪法规定其职权和程序,只服从宪法。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选举,代表了民意,并且昭示其权力由人民赋予,它并非要与民意代表机关分权,而是人民赋予其一部分监督权力,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人民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互协作又相互制约共同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力。
    (二)宪法监督机关的设置以及组织活动原则
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设置以及组织活动原则按宪法既有的规定,只是还应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区域内有一定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其次,对于宪法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从担任过或正在担任法官的人中选拔,从知名的律师和法学教授中选拔。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宪法法院的法官不得同时兼其他国家机关或政治、经济组织的职务,同时享有言论免责权,但是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以及行为不检点者,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但需依据严格的程序。
赋予宪法法院在财政上和行政上的独立地位。经费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行政上不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宪法法院判案采用投票制,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其成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后,在其内部人人平等,每人享有平等的投票权,院长起一个召集人的作用,在判案时与其他法官一样投票表决。
    (三)宪法监督机关的职责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权限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两高的司法解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可以单独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有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国际条约,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宪法规定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区域内有权审查各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并能作出决定。
   2、宪法法院的职责权限
审查各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党(包括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组织(包括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各社会团体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宪法法院不能作出强制性的判决,只能作出强制性的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接受此建议,如果立法机关不能以2/3以上多数否决建议案,建议案将自动生效,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即被视为违宪而失去法律效力。如果是这样的话,宪法法院的监督权就是不彻底的、不独立的,根本无法克服前面所谈到的弊端,当然在设立宪法法院之初的过渡性阶段,这一方法也可采用,但仅限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选举争讼。基于选举事件性质的政治性、敏感性和微妙性,特是国家机关以及政党、组织所拥有的巨大权力资源和社会影响力,由宪法监督机关来确认大选结果、审查选举争讼并查处违宪、违法行为,具有其他国家机关所不具有的积极、效率和权威性三大优势。国际条约。由于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使是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国际条约,宪法法院在作事后审查时,发现违宪同样可以判决其无效。宪法诉讼。主要指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针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违宪行为提出的控诉。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主要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等。对国家机关主要官员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这些官员负有特殊职责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重任,同时又握有重要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就可能对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实施监督,这些官员主要包括中央部级以上的官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地方主要包括省一级官员、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四)实施宪法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采用抽象审查的方式,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依职权主动进行,而不是被动审查。也就是说,任何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以及颁布实施后,均要接受对其有管辖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定过程中应将拟交付表决的草案先送交相应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得到许可后才能表决。实施过程中,一旦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其区域内某个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违宪,即可启动审查程序,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只有被确认违宪之后,违宪部分才停止执行,并责令相应机关尽快修改。这一工作应由人大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审查确信无误之后,再提出草案交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宪法法院实施宪法监督采用事后审查的方式,只有在提起诉讼或提请审议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审查程序,而不能主动启动监督程序。但一旦程序开始之后,宪法法院便居于主动地位,不完全受当事人申请内容的限制。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宪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某些特定个人的行为违宪,均可向宪法法院提请审议或提出控诉,由宪法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受理,对拟作出不予受理的案件需由三名以上法官共同决定,经多数同意后才能不予受理。对予以受理的案件必须由五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可以采取对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简易程序,但最后结果必须采用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事决定最后的结果。对特别重大的案件可以由法官全部参加。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多年来宪法监督方面又是一个薄弱环节,估计宪法争议的数量会很多,可考虑在各省或一定地域内设置宪法法院的派出机构或叫派出法庭,一来可以方便人民群众,二来可使大量的宪法争议得到有效处理。派出机构隶属于宪法法院,不具有独立性,派出机构的判决也就是宪法法院的判决。派出机构的人员产生、职责范围以及工作机制同宪法法院相同,只是在地域管辖方面仅限于其驻在地。
    (五)宪法监督的效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的是抽象审查的方式,一旦被认定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立即失去效力,它的认定对所有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对于宪法法院的判决,对所有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必须予以执行。而对所有的国家机关来说,立即执行宪法法院的判决也是它们的责任。如果有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履行宪法法院的生效判决却拒绝履行的话,宪法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就有责任保证这些判决的执行,使生效判决确定地发生效力。对于不依从的个人来说,宪法法院有权对该人,即对负责执行判决的人采取具体的措施,强制其执行宪法法院的判决。综上,采取这种二元化的宪法监督体制,既不违背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维护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应有地位,又使这一地位落到实处,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设立宪法法院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保证宪法监督的专职化、具体化和实效性,同时宪法法院的监督是全面的、广泛的,特别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使人大与宪法法院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作用,这不但不会弱化全国人大的地位,反而强化其角色意识,提高其立法水平和质量。将法律控制在宪法的范围内,真正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任何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才能实现民主宪政。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研究拟采取1、文献研究法:搜集整理相关研究资料,为研究做准备;2、调查研究法:通过访谈、问卷、统计分析等,把握国际体育法的现状、存在问题。3、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内外立法的差别,从中找出改进的对策。以传统文献检索手段为主,辅以网络、数据库等手段,开展资料收集、问卷调查、数据整理等工作。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1、笔者将全面、系统地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问题予以探讨。从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特点入手,分析其发展特征,解析其形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着重探讨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方向,为宪法电镀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2、笔者将从刑事侦查学、刑法学、经济学、犯罪学、证据学、法理学等跨学科角度,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手宪法及其监督制度形成和发展进行探讨,以求找到本课题研究的突破点,从而更好地写出符合实际关于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
3、笔者能够结合本职工作,以法院以及高校学术期刊网上公布范文以及案例为基点,通过对个案研究和共性分析的方法,分析当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征、成因和发展趋势。

五、范文提纲
前言
一、什么是宪法监督 
二、宪法监督机制的形成与法律依据 
三、为什么要实行宪法监督机制 
四、我国现状分析 
五、完善措施 
六、结论结束语

六、写作计划
2016年3月16日-3月29日:选择指导教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以及相关报刊书籍;与指导老师协商并确定范文题目。
2016年3月30日-4月12日:撰写并且上交范文提纲,然后根据导师反馈意见修改范文提纲。为撰写开题报告做准备;提交开题报告草稿并根据导师反馈意见修改开题报告交指导老师签字;撰写文献综述,翻译文献资料。开题报告定稿并上传至浙大远程网站范文平台。
2016年4月13日-2016年5月4日:进行文档范文资料搜集、初稿的写作等。向指导教师提交范文初稿,由指导老对师对范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导师反馈意见修改范文初稿。
2016年5月5号至5月11日:文档范文二稿或三稿的写作和修改。
2016年5月12日-5月18日:范文定稿。文档范文经指导教师确认定稿后,将文档范文一式6份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写出一式一份评语并评定成绩后,连同一式5份文档范文提交院办公室。

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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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潘恩·人权论[A]·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9·
[6]李忠·论复合宪法监督模式[A]·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刘茂林.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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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秦前红.论宪法监督和依法治国的两个问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年会范文.
[12]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3 页.
[13]李岩.现代国家的违宪审查和人权保障.宪政论丛(第1 卷).1998 年.
[14]李忠.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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