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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_开题报告

Ktbg6565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_开题报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实质是由侦查改为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_开题报告 Ktbg6565  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_开题报告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实质是由侦查改为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制度改革带来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研究现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顾名思义就是以审判为中心,有别于原来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制度形式,确定了侦查、起诉与审判三种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关系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从而要求侦查、起诉必须按照审判的要求进行的制度。
原有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辩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等等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发人深思。“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制度强化了侦查、弱化了庭审、起诉。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实际中原有侦查模式下的刑事案件中,起诉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得不到辩护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比例一直不超过30%,这意味着高达70%以上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就更谈不上获得什么“有效辩护”了。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理论界的许多学者很早就对其进行了研究。“审判中心”一词最早出现在1993年周世敏学者对审判中心说与诉讼阶段论的研究著作中。 “审判中心主义”正式被阐述则是在1999年孙长永教授对“审判中心主义”与刑事程序的影响一文中,而后其他学者分别就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诉讼制度改革、诉讼职能的优化配置进行了颇为深入的研究。理论界一直以来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和研究保持着相当长时间的热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颁布的《决定》中首次以权威的方式在正式的文件中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理念;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纲要》中,将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改革作为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司法改革的目标。明确提出要深化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活动、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活动进行,确保庭审活动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研究出台了诸多法律规范,从制度上以及政策上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基础和规范依据。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如何有效地协调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关系,如何将长期以来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研究上升为立法规定,需要建在对以审判为中心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并且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总结我国的司法规律,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真正的促进司法体制的改革,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认侦查、而是突出审査起诉程序的重要性,并强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打破原来的顺承模式,把庭审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公检法机关部门不再依赖简单地侦查,留出更多的空间用于审查。起诉,让当事人拥有了更多的辩护机会,而具备专业辩护人的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为刑事被告人留出更大的辩护空间,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即落实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提高有效辩护的能力。
目前学界大都单独论述有效辩护或审判中心主义,鲜有关注二者之间关系的
文献,仅有的一些也将重点放在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上。有学者认为保障辩护权是推进审判中心的内容,有效辩护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前提。这样的观点虽然将审判中心主义与有效辩护联系起来,但是仅仅关注了有效辩护对于审判中心主义的促进作用,反而忽视了审判中心主义对于有效辩护的影响。事实上,只有在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有效辩护才有可能实现。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又可以提高诉讼的对抗性,从而巩固审判的核心地位。
(二)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
美国被视为是有效辩护理念的起源地。在美国,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是一项宪法权利。美国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国家,其诉讼的对抗程度非常高,律师对案件结果影响也非常大,因而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主要关注律师的不尽职行为。无效辩护基于这样的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失职律师的影响。根据这一制度,当事人认为律师不尽职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有效辩护权利时,可以在上诉程序中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认定律师的行为构成无效辩护,并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事实上,当事人提出的无效辩护之诉是独立于本诉的“宪法性诉讼”,其主张自己“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宪法权利受到律师不当行为的侵害,希望法院可以撤销不公正的判决。
2、欧洲:三角模式
欧洲国家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将有效辩护的影响性因素分为三类:第一类处于三角形顶端,是确保有效辩护的最重要的权利,被视为实质性的程序权利,包括沉默权、控辩双方力量平衡、对抗制审判等;第二类处于三角形左下端,对顶端的权利起支撑作用,包括权利告知、知情权、获得充足时间和便利条件准备辩护等;第三类处于三角形右下端,属于性质、功能不同的权利,包括辩护质量控制、法律援助体系。要保障被指控人获得有效辩护,三角形中的诸项权利均须得到满足;各项权利之间相互联系,整个三角形如同一个有机体那样发挥作用。
美国和欧洲国家保障有效辩护的措施各有侧重,这一点在无效辩护模式和三角模式之间表现的尤为明显。无效辩护主要关注律师的行为及其影响。三角模式在关注律师行为正当性的同时,更加重视构建保障辩护权有效行使的外部环境。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这种立法上的倾向深受各国诉讼传统的影响。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国家,法官的绝对中立和高度消极为辩护律师大展拳脚开拓了空间。既然诉讼结果和当事人利益如此依赖于辩护律师,无怪乎美国将有效辩护的最重要因素视为是“合格尽职律师”。法国作为典型的职权主义国家,即便近年的改革吸取了对抗制的因素,但是仍然难以彻底消除纠问制司法传统对于有效辩护的影响。在法官主导审判的司法背景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非常有限,且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对于证据收集、程序推进的作用空间非常有限。所以,其构建有效辩护的制度设计时,更加关注对律师权利的保护,而不关注律师工作的质量。
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但是在如何实现有效辩
护这一问题上,学者存在着分歧。一部分学者倾向于学习美国,引入无效辩护制
度,倒逼律师辩护质量的提高。另一部分学者则主张学习欧洲国家做法,通过律
师权利保障、法律援助、加强律师培训等方面来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有学者认为美国无效辩护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实现了律师独立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律师有权根据其专业判断选择辩护策略,而对于律师的不当行为当事人可以提起无效辩护之诉。无效辩护制度不仅仅考虑了对律师本人的惩戒,还通过程序性制裁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另有学者认为,我国无效辩护制度构建可以从死刑案件入手。
而另外一些学者更加推崇欧洲国家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该模式将被指控人置于问题的中心,以保障被指控人获得有效辩护为出发点,对影响有效辩护的因素作了总结和归纳,并且按照权利的性质、功能做了分类,较为清晰地呈现了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有利于为评估不同国家有效辩护的实践状况提供统一的标准。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以有效辩护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将关注点延伸至有效辩护的实践,不仅揭示了有效辩护与公正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而且揭示了有效辩护的权利构成要素及其动态关系“三角模式“”的构建,旨在提供一种分析框架,其对不同权利的分类具有相对性,并不意味着权利的重要性以及性质、功能有着绝然的差异。
两种辩护制度是否真的有效又是否能够适用于我国?学者亦存在不同观点。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传统而言,贸然引入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必然导致水土不服,而且无效辩护制度的有效性在美国也已经遭到了一定质疑。另外,我国当前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辩护律师执业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未尽人意等实际情况,法院在判断无效辩护时当从严掌握,只对明显的失职行为作出无效辩护的认定,是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短板。而欧洲国家如法国与我国在宏观诉讼背景及微观制度设计上都存在着很高的相似性,我们承认法国在保障质证权和法律援助的广泛性方面取得了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但是,法国与我国也存在着很多相同的问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堪忧、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相对受限等。

二、范文提纲
前言
绪论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有效辩护的理论基础
(一)审判中心主义基础理论
(二)有效辩护基础理论
二、有效辩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核
(一)维护司法公正
(二)强调控辩平衡,推进审判诉讼化构造
(三)加强对审前诉讼活动的制约
三、审判中心主义缺失下的辩护困境与原因
(一)法官独立地位和能力缺失
(二)刑事辩护率低下
四、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有效辩护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审判合一的诉讼模式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三)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四)推动青年辩护律师人才发展
五、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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