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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困惑与完善-开题报告

Ktbg6731 浅析我国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困惑与完善-开题报告(一)社区矫正的定义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
浅析我国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困惑与完善-开题报告 Ktbg6731  浅析我国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困惑与完善-开题报告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1、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社区矫正,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    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体现在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国外研究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区矫正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罚的主要内容。在许多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远远超过了监禁人数,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大多设立了专门的或相应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中的罪犯矫正工作。如在英国,法院是有权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机构。内政部设有监狱局和缓刑局,国家缓刑局直接接受内政大臣的领导。
作为一种行刑社会化的方式,社区矫正正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了“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刑罚”的建议。1997年通过的《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详细规定了有关社区制裁与措施的法律框架、司法担保和投诉程序、对基本权利的尊重、人力和财政资源、对制裁与措施的管理等事项。
姜文秀在《美国监禁刑的困境、出路及其启示》中也认为: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起到的作用有:(1)社区矫正解决美国监狱拥挤问题;(2)社区矫正缓解美国“毒品战争”问题。
(四)我国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阮传胜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中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未来取决于社会刑罚观念、社区的发育成熟度以及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在社会观念层面,重刑主义思想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2)在社会基础层面,社区发育不成熟。(3)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有待完善。立法欠缺成为了我国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最大的障碍,它使社区矫正的推行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乃至于陷入“合法性危机”,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矛盾。
2、张凯、姚红科在《社区矫正分析》中指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践中推行困难主要有以下原因:(1)立法不明晰,缺乏制度支持;(2)刑罚观念保守,认识有偏差,主要是司法机关、社会公众及社区本身的认识偏差;(3)社区工作不完善,主要的困难和问题有机构不强,手段不硬;人员偏少,结构不合理;经费短缺,心有余而力不足;职责琐碎,精力不济等。
3、红梅在《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中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瓶颈”在于:(1)社区矫正的立法滞后,没有配套的法律规定;(2)社区矫正队伍人才缺乏,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3)缺乏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具体规定。
4、朱世洪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认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法律监督遇到的问题和困惑主要有:一是文书送达不到位,导致法律监督所需的基础信息不全面;二是执法主体不统一,导致法律监督对象有时难以确定;三是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四是职责定位不准确,导致法律监督越位或者不到位;五是人员机构不健全,影响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社区矫正的完善措施
1、阮传胜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中提出了他如下的完善意见:(1)在社会观念层面,营造“宽严相济”思想的社会氛围;(2)进一步塑造社区矫正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我国政府需要转变管理方式,为独立于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发育,提供必要的环境。政府既要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又要降低成本,将更多的事务特别是某些公共服务只能交由民间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社会自治功能;(3)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立法。在立法模式上,可以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为保证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统一衔接,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机制,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执行的内容。此外,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仅限于刑罚执行方式,过于单调,不利于罪犯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样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正加以完善。
2、崔会如在《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不足及其完善》中针对我国在社区矫正中社会参与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完善对策:(1)积极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2)选择适宜的宣传方案。首先是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对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进行典型报道,扩大社会影响;其次是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和社区精英的作用,重视居委会、阳光社区矫正中心等社区民间组织及“社区精英”的作用,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矫正信息传播体系;(3)加强学校教育,培育志愿精神。将志愿服务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为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社会志愿活动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4)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会激励机制。
3、张凯、姚宏科在《社区矫正分析》中提出要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检察机关应从三方面对社区矫治工作给予支持:一是转变观念,以宽容的方式对待轻微刑事犯罪。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三年以下的轻刑犯罪,不遮拦地使之分流道社区矫正的领域内,对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启动的社区矫正活动,予以支持、配合。二是改进方法,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加强监督,从适用条件、批准程序、执行过程、最终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防止社区矫正形式化、简单化、随意化,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4、张永银在《从五个方面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对于当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完善建议:(1)建立动态监督机制,随时了解个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掌握矫正动态,及时监督;(2)建立维权跟踪机制,对涉及特殊群体利益不公问题进行监督帮助,切实维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3)建立检察纠正机制,重点监督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4)建立评估预警机制,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5)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社区矫正中的职务犯罪。

二、范文提纲
摘要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及适用对象
(三)开展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二、我国社区矫正现状及发展动向
(一)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情况
(二)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三、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障碍与原因
(一)刑法观念保守,重刑主义思想根深蒂固
(二)社区基础层面发育不成熟
(三)社会参与不足
(四)法律制度不完善
四、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与完善
(一)转变刑法观念,营造“宽严相济”思想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社区工作,塑造成熟的社区治理环境
(三)鼓励社会参与,广泛吸纳社会志愿者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立法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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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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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5]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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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崔会如.社区矫正参与的不足及完善[J].前沿,2011(3)
[10]周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11(9)
[11]红梅.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前沿,2010(23)
[12]冉孟辉,聂美焱.宜建立多层次的社区矫正机制[J].人民检察,2011(16)
[13]武月冬,马艳丽.社区矫正制度在农村地区的建构[J].人民论坛:中旬刊,2011(1)
[14]阮传胜.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缘起、问题与完善[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1)
[15]张静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初探[J].理论月刊,2010(8)
[16]陈卫宁,廖芹.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完善建议[J].人民检察,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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