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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结论证据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6739 测谎结论证据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一、文献综述一、测谎技术概述(一)测谎技术的发展历史奚玮、吴小军在《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中提到关于测谎我国古代断案过程中就有嚼米询问和摸墨测试等使用生理学技巧发现谎言的方法。《周礼》中有使用“五声听讼”法 来判断嫌疑人是否说谎的记载。陈庆伟在《测谎技术的..
测谎结论证据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6739  测谎结论证据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测谎技术概述
(一)测谎技术的发展历史
奚玮、吴小军在《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中提到关于测谎我国古代断案过程中就有嚼米询问和摸墨测试等使用生理学技巧发现谎言的方法。《周礼》中有使用“五声听讼”法 来判断嫌疑人是否说谎的记载。陈庆伟在《测谎技术的演变发展及地位》中提到关于测谎技术在古印度,有人以天平称重的方法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说谎,借助“神驴”来揭穿谎言的方法则与摸墨测试类似。而西方在《圣经》中有所罗门运用母性的善良来发现谎言的记载。1870年后,Franz Joseph Gall 开始用颅相学的相关知识来识别谎言,他的学生Surzheim 则进一步完善了该理论。他们认为一个人是否说谎与其颅骨上某一部分的大小有关。 1875 年开始,笔迹分析开始被用于发现谎言。1895 年龙勃罗梭发明设计的水力脉搏描记仪是测谎科学发展的起点.世界上第一台专用的测谎仪,一般公认是美国加州警察局的拉森和他的学生基勒1921年共同研制发明的。
(二)测谎技术的工作原理
陈卫东,简乐伟在《测谎结论的证据问题研究》中说到,测谎仪是运用生理学、医学、电学、心理学、行为学等多种科学的原理研制而成的综合性精密仪器。专业的测谎仪一般由传感器、主机和微机三部分构成。传感器直接与人的体表连接,采集人体表的生理参数,如戴在人手指上的皮肤电传感器,系在人胸部上的呼吸传感器,戴在人腕部或臂部上的脉搏和血压传感器;主机将传感器所采集的信息转换成数字信号;微机负责存储和分析这些数字信号。
二、国内外对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法律规定
(一)国内外对测谎技术的法律规定
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基于测谎涉嫌侵犯人的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担忧,在刑事立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实施测谎。孙长永在《沉默权制度研究》中提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自由的讯问方法,禁止不顾及被指控人的承诺。对此,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持相同的态度。黄风翻译的《意大利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得使用足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决定权或者足以改变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的记忆力或者评价能力的方法或技术,即便关系人表示同意。王兆鹏在《辩护与诘问》中提到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在刑事判决中指出,测谎是对于人之内心的检查,具有侵害个人内心自由及意思活动之心理检查的性质,是对人格权之侵害。赵军在《独联体国家对有组织犯罪及其侦查活动的认识》中提到俄罗斯在测谎程序中对测谎对象规定得更为细致,该国《审讯中使用测谎器条例》对不能进行测谎的对象有具体的列举:不满16岁(含16岁的少年,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14至16岁少年);残疾人或有心理缺陷的人;精神病患者;暂时处于精神分裂的人;心脑血管系统或呼吸系统疾病的患者;经常服用毒品或强烈刺激药物的人;处于醉酒或酒精中毒状态的人;已怀孕5个月以上的妇女等,对其不得进行测谎,其余被测试者必须得到本人的同意方可实施。
(二)国内外对测谎结论的法律规定
彭勃在《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提到日本将测谎结论和声纹鉴定、笔迹鉴定、DNA鉴定一并列为科学证据,并通过刑事判例明确指出,如果被测对象同意接受测谎结论,并且检测者采用的技术可靠,经验丰富,则可以肯定测谎结论作为证据的能力。
三、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探析
关于测谎结论的种类归属问题,宋英辉在《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中,王戮在《论测谎证据》中都认为测谎结论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
关于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下发的《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以下简称《批复》)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有些学者基于《批复》认为,立法者的态度是完全否定测谎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其实,而有些学者认为的对待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批复》虽然宏观上是持保守否定的态度,但是微观上又保留积极肯定的空间。
四、测谎结论的可靠性不足的原因
(一)测谎仪的理论基础未得到普遍认可
测谎仪的理论基础是——心理刺激引发生理反应原理,并未获得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遍认可,测谎仪原理的科学性尚存在质疑。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心理素质和反侦查能力极强的犯罪嫌疑人,不但没有在测谎仪面前缴械投降,反而表现出“反测谎”的症状。
(二)测谎结论存在一定误差
受仪器自身误差、测谎环境舒适度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测谎结论也并非完全的可靠。关于测谎结论准确率的综合评价,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在全面审查80多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测谎的综合准确率在至81%至91%之间。日本测谎的准确率为99.5%左右。我国大陆地区测谎结论的准确率也已经达到相当的程度,据调查研究,声称在测谎仪不断更新换代基础上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已经高达98%以上。
(三)测谎结论从本质上属于主观判断
测谎结论看是测谎员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作出的一种价值判断,属于经验科学的范畴,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尽管测谎结论看起来是个客观的结果,然而测谎过程所利用的还是测谎员的主观判断和直觉。测谎员出于对自身知识和经验的自信做出的专业性判断,无法排除测谎结论的局限性和错误可证实的特征,也恰恰是因为这项技术的成熟度不够,即测谎结论的准确性问题,影响了测谎技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直接适用。
对于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建议
学者张斌在《测谎技术的科学基础对测谎结论证据可能性的影响》中提出了“线索型”和“证据型”两个层次的划分路径。他说当前应将我国测谎结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界定为低层次的“线索型”证据为宜。“线索型”证据是指单纯将测谎结论作为侦查线索来使用,此时的测谎,在性质上同侦查排摸一样,是一种普通的信息调查手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能将测谎结论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是,推动案情进展、案件证据的获得,有可能得益于测谎手段的运用。这种“线索型”运用,就像讯问中侦查策略的使用一样,有时单纯将测谎过程当作一种心理威慑过程,以此也可能获得有价值的侦查线索,或帮助办案人员调整侦讯策略,或在审判阶段帮助增强法官对事实认定的内心确信。





























二、范文提纲

引言:提出测谎技术在我国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及其存在的争议
一、测谎技术的概述
(一)测谎的发展历史
(二)测谎技术的工作原理
二、国内外对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法律规定
(一)国内外对测谎技术的法律规定
(二)国内外对测谎结论的法律规定
三、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探析
(一)测谎结论的证据归属
(二)测谎结论的证据资格
四、测谎结论可靠性不足的原因
(一)测谎仪的理论基础未得到普遍认可
(二)测谎结论存在一定误差
(三)测谎结论从本质上属于主观判断
五、对于测谎结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建议























三、参考文献
[1]奚玮.吴小军.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2) 
[2]陈庆伟.测谎技术的演变发展及地位[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2)
[3]陈卫东.简乐伟.测谎结论的证据问题研究[J].证据科学,2010(1).
[4]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0
[5]黄风.译意大利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7
[6]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M].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230
[7]赵军.独联体国家对有组织犯罪及其侦查活动的认识[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4)
[8]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7)
[9]孙振玉.曹若辰.尹璐.顾艳.测谎鉴定意见的应用现状及证据效力研究[J].证据科学,2017(5)
[10]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J].中国法学,2002(2)
[11]徐昀.情态证据排除论——以测谎证据为比较视角[J].河北法学,2014(12)
[12]张斌.测谎技术的科学基础对测谎结论证据可能性的影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
[13]宋英辉.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J].法商研究,1999(5)
[14]王戮.论测谎证据[J].法学,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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