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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票据救济法律制度_开题报告

Ktbg6758 论我国票据救济法律制度_开题报告本文参考并引用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欧韵君学者发表在中国货币市场期刊上的《<票据法>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初探》。该文详细阐述了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不完善的一面。我国《票据法》的缺漏、不足以及与国际票据法的..
论我国票据救济法律制度_开题报告 Ktbg6758  论我国票据救济法律制度_开题报告


本文参考并引用了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欧韵君学者发表在中国货币市场期刊上的《<票据法>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初探》。该文详细阐述了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和票据业务的发展,《票据法》逐渐显露出其不完善的一面。我国《票据法》的缺漏、不足以及与国际票据法的冲突急需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该文分析了现行《票据法》存在的问题,并在八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本文着重引用了其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
票据的丧失补救制度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该文分析了公告催示的制度缺陷:1、失票人与代理付款银行的责任分担不合理。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都可公示催告,司法部门受理后将止付通知送达出票银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失票人持除权判决2、现行规定易贻误申请人从公示催告申请到除权判决期间的商业机会。从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到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这段时间,《票据法》中无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付款的规定,也无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取得新票据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3、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不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条规定不妥,因为公示催告的目的是催促与票据有利害关系的人来申报权利,至于是否保护该利害关系人,应取决于该持票人是否是善意持票人,而不应取决于其取得票据的时间是在公示期内还是公示期外。4、未明确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时票据实物的处理方式。5、未明确除权判决生效日与票据兑现期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当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的到期日时,法律没有规定此时票据付款人是否可以主张抗辩。该文还分析了在普通诉讼过程中,《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被告是谁以及如何确定这一关键问题未予明确,使得该款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对我国票据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华侨大学汤玉枢副教授所著的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票据法原理》一书,对我写作本文有较强的启发性。汤教授在其《票据法原理》第三章中对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救济制度作了系统性分析,票据丧失的救济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因某种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实际占有,只是票据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障碍,为时期票据权利得以实现,而对票据权利人提供的特别的法律救济。
在汤教授看来,我国《票据法》就票据丧失救济方法而言,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囊括了目前世界各国票据丧失救济的全部措施,形成了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在内的、在形式上非常完整的票据丧失救济体系。但是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各种救济措施本身的功能,实在令人怀疑和思考。1:复杂的救济方式和过于简单的救济处理,使得我国有关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无法实施。2:权力的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的发展,使得我国有关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形成明显的滞后态势。3:司法解释对票据丧失诉讼制度的补救。
华东政法大学李伟群在法学杂志《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一文中,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问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问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李伟群认为:应该优先考虑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其理由如下:1、公示催告是以催告未知的不特定多数利害关系人申报自己权利为目的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并非为防止票据流通而设。2、除权判决为形成判决,除权判决以后票据丧失其效力。3、《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这样的规定,是只考虑了票据交易中静的安全的保护需要所制定。
1995年公布的《票据法》采用了善意取得以及人的抗辩限制两大制度。因此,票据法强调的是票据交易中的动的安全,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最基本的使命。票据的流通性已经成为票据法理论最重要的前提。但是,时至今日,《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可流通”的规定依然存在。从票据法十分强调的票据具有鲜明的流通性这一立场出发,过分强调静的安全的《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的规定显然是很不合适,因此到了不得不修改的时候了。
(四)[日]前田庸:《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99年版,书中提到公示催告程序是作出除权判决的必要前提。由于票据丧失以后存在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因此不得无视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任意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必须进行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票据的善意取得者通过申报自己的权利,可以要求失票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换言之,公示催告为善意取得者提供了阻止除权判决的一次重要机会。
(五)[日]田边光政:《最新票据法支票法》,中央出版社2001年版。田边光政分析到除权判决制度并不是用来确认失票者的实质权利,而仅以恢复失票者的形式资格为目的。
(六)FRASERDAVIDSON&LAURAJ.MAEGREGOR认为:需要明确的是,与其他许多受支付的权利不同,(票据的)受让人通常不受转让人的权利瑕疵的影响。不论善意取得是在公示催告程序发生之前还是开始之后发生的,原则上都应一该保护。但是对于己经在法律规定的全国性报纸上登报公告及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张贴了的,而受让人在申报权利期间未进行权利申报的,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各国对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均做出了符合本国票据市场发展的立法规定,不论是制度结构还是制度细节都比较完善。我国在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立法上采取的是开放式立法例,基本包含了所有的救济措施,然以法律确认救济制度的法律地位,以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规范具体程序的立法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另外,对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各法规的矛盾、诉讼救济制度没有详细的操作规定等,因此对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完善是必须的。中国已经渡过加入世贸组织时所承诺的五年过渡期,商事规则与国际通例接轨是必然的,完善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建立既是国内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必然。



二、范文提纲

中国现行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及实施分析
现行一般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规范分析
特殊票据----空白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立法分析
二、我国票据丧失的性质
(一)票据丧失与失票救济申请人
(二)票据丧失救济程序的性质
1.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
2.除权判决的性质
3.诉讼救济制度的性质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票据救济体系
(一)挂失止付的立法完善
(二)公告催示的立法完善
(三)普通诉讼的立法完善


三、参考文献

[1]欧韵君.票据法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初探[J].中国货币市场.2006(23):20-23
[2]汤玉枢.票据法原理[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179-183
[3]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127-130
[4]李伟群.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J].法学.2006(6):41-42
[5]王春芳.论我国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的立法完善[J].经济经纬.2007(2):52-73
[6]姜万国.论票据救济的途径[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5-76
[7]赵中孚,邢海宝.商法总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281-292
[8]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07(3):458-459
[9]俞志方,尧猛祥,杨仉孙.论票据丧失之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J].南昌: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2):145-456
[10]王春芳.论票据丧失之救济[J].商场现代化.2007(2)101-122
[11]赵威.票据权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38
[12]姜万国,赵家琪.票据救济途径组合论[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4(6):145-455
[13]刘丽萍.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的效力与适用[M].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121-130
[14][日]铃木竹雄.除权判决[J].民事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讲座(第5卷).1956:1496
[15][日]前田庸.票据法支票法[M].北京:中央出版社.1999:520
[16][日]田边光政.最新票据法支票法[M].北京:中央出版社.2001(6):218
[17]董安生,应苏萍.票据法[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0(1):92-93
[18]FraserDavidson&LauraJ.Maegregor,CommereialLawinScotland,W.green&SonLtd.,200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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