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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行财产继承制度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7443 关于我国现行财产继承制度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继承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将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由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立法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关于继承的性质,国际社会一直存有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关于我国现行财产继承制度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Ktbg7443  关于我国现行财产继承制度的问题研究_开题报告

继承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将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和其他权益由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立法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产物。关于继承的性质,国际社会一直存有争议,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继承法是属于财法?亲属法?还是债权法?由于继承法调整的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将死者的遗产交给在世者承受的特殊的民事关系,尽管继承同物权法、亲属法、以及债权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继承权的主要表现还是体现在财产权上,因此继承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财产制度,是一项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制度。所以,现在的继承制度已成为各国民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继承权也被视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继承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的产生,发展及其本质,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在每一历史时代,继承都反映着一个时代特定经济基础的根本要求,并为其巩固与发展而服务。因此,不同社会的继承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本质与特点。 
(一)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立法机构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中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等制度。司法部与最高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就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些问题发出许多指示与批复。早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的有关于财产继承方面的描述。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顺利召开,全党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并指引着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迈向了康庄大道。依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我国于1985年4月10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一项以保护公民继承权为宗旨的重要民事法律。我国的《继承法》无论在内容、结构和立法形式上,还是在制定的过程中,都与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不断深入,我国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发生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继承矛盾与纠纷也日益突出。再运用1985年的《继承法》已不能有效地调整新形式下我国的继承法律关系。2014年10月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于10月28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者更应对继承法的完善进行深入的思考,以期与时俱进地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与法治要求。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不合理,随着我国上世纪80年代提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并逐步实施了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我国的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一家三口”的家庭模式已成为标准配置,“四二一”的家庭模式使得作为家庭第三代的孙子孙女成为了爷爷奶奶手中的掌上明珠,爷孙之间的深厚感情有时更甚过于父子之情,但在我国的继承法中,孙子孙女却没有出现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列,只是在父母死于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之前时,才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却赫然在列,这的确是立法者值得思考的地方。
二、在限定继承中对债权人利益缺乏有效保护,我国现行继承法运用的是限定继承原则,这是一种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这一原则具有的人性化的一面,无疑是正确且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是,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应该包括对财产权利(所有权)的继承,也应该包括对财产义务(债务)的继承。这不仅仅只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更直接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同等的保护,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要体现,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遗产的利用和管理,更是埋下了继承纠纷的隐患。从而使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缺乏有效机制对继承人进行约束。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或者挥霍浪费,或者因经营不善,导致财产出现亏损,又或者继承人将遗产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的债权。现实生活中这些类似的问题已屡次发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多遭受侵害,在一定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更使得“老赖”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滋长蔓延。解决这些问题已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立法机关应针对这一系列问题作出反应,对《继承法》进行适当的修正。
三、遗嘱的法定形式单一、部分遗嘱应规定其有效期限,我国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由于继承法颁布施行已有三十余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电子视频数据可考虑列入遗嘱形式,从而取代录音遗嘱,代书遗嘱也可用电子打印遗嘱取代,跟上信息时代的发展浪潮,继承法中的遗嘱形式也应更新换代、与时俱进。第17条还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却未对口头遗嘱的期限作出规定,当遗嘱人脱离了危急情况,口头遗嘱是否就此失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口头遗嘱,也需立法者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代位继承的先决条件有局限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成立代位继承。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间接剥夺了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这一制度似乎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生育的大背景下,祖孙之间的感情是相当深厚的,他们在生活中相互照料,更是彼此精神上的支柱。这种间接剥夺继承权的规定难免过于不进人情,我国的近邻日本、韩国在代位继承制度中均将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作为代位继承的原因之一,这也是值得我国立法者借鉴的。
(二)目前世界各国继承制度的研究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主要还是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为主,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继承制度是间接继承。按照这种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不是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由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负责管理。在此种制度下,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其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所产生的收益、负担均由遗产法人承担。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间接继承制度能够公平地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欺诈债权人行为的发生。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制度也有很多,比如:法国的放弃继承制度与接受继承制度,德国的遗产管理和遗产破产制度,瑞士的公式财产清单和官方清算制度,日本的放弃继承、接受继承和遗产分离制度等。尽管两大法系的继承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把保护债权人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这一点也是值得我国《继承法》的立法者们借鉴与思考的。 二、范文提纲
一、我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 中国奴隶制社会及封建时期的继承制度概述
(二) 中国民国时期的继承制度概述
二、我国古代继承法对现行继承制度的影响
(一)古代继承法制度与现行继承制度的比较
(二)古代的继承制度对我国现行继承法立法的重要意义
三、我国现行的继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
我国限定继承制度的缺陷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缺陷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缺陷
四、完善我国现行继承制度的法律思考
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建立合理的遗产管理制度
对遗嘱继承形式进行修善并确立部分遗嘱的期限
扩充代位继承制度的先决条件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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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群.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与律师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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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史尚宽.继承法论[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7]陈爱萍.婚姻家庭法教程[M].北京: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8]罗思荣.婚姻家庭和继承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9]王炼.论限定继承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2
[10]王歌雅.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1]吴国平.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南通大学学报,2011(1):43,44
[12]赵文俊.论代位继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2):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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