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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及其完善_开题报告

Ktbg7453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及其完善_开题报告1.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封面、文献综述、范文提纲(需提供二级提纲)、参考文献(10篇以上)。2.字体:宋体,字号:小四,行间距:18磅。字数2000字以上。 (英语专业要求字体为:Times New Roman,英文书写,900个英语单词以上)3.开题报告格式规范参考如下:一、文献..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及其完善_开题报告 Ktbg7453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及其完善_开题报告

1.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封面、文献综述、范文提纲(需提供二级提纲)、参考文献(10篇以上)。 

2.字体:宋体,字号:小四,行间距:18磅。字数2000字以上。 (英语专业要求字体为:Times New Roman,英文书写,900个英语单词以上) 

3.开题报告格式规范参考如下:


一、文献综述
国内外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情况:
论及对于今日之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贡献,应该首推日耳曼法。早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就有共同财产制之存在。在整个日耳曼法时代的初期是部族法时代,当时的欧洲同中国封建时期一样,妇女的地位比男子也是同样低下,受管理共通观念的支配,各种族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也主要表现为称联合财产制或管理共同制,也就是夫妻双方各自保有其自己的财产,但丈夫基于拥有家长权力,对于妻子的个人财产享有共同收益管理权。随着社会的向前进化和时代的不断变迁,一直到十一世纪,妻子的地位得到逐渐上升,其社会地位受到更高程度的肯定和尊重,因而“受夫妻一体观念的影响, 以夫妻监护关系为基础的管理共通制,渐渐被夫妻共同财产制所取代。”从十一世纪开始,夫妻共同财产制成为夫妻财产制中的最主要类型,日耳曼法适用的地区也慢慢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以前,法国北部地区主要奉行习惯,它是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的。而在法国南部领土主要是制定成文法,这一特征是受罗马法影响,所以在法国南北两部分地区,因为其立法选择的不同,表现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就是北部
习惯法地区相应的采用共同财产制,在南方成文法地区仿效了罗马法的嫁资制。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民法典编纂之时,北部习惯法地区之法学家都认为嫁资制之嫁资财产不可转让性,足以阻碍商业之自由发展,主张将其废止;但南部成文法地区之议员们,则坚决要求尊重南部地区之传统,而强烈反对。因此,将嫁资制列为契约财产制之一种,而任由婚姻当事人自由选择,并以动产及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7但是因为嫁资制所具有的不可转让的性质,有害于交易安全,仅被列为契约财产制之一种,而没有成为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在 1965 年时法国以不适合实际上的需要为由, 将其废止,从此,嫁资制在法国民法典上彻底绝迹了。进入二十世纪之后,法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得到很大的提高,法典规定的共同财产制明显不适合于继续规范当时法国社会形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因此《法国民法典》在夫妻财产制上进行了部分修正。尤其于 1907 年从英国导入“特有财产”之制度,打破了 1804 年拿破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单独管理的传统,承认妻对于自己劳动所得有管理权,对妻之地位上升,有其重大的意义。在历经了 1932 年和 1959 年两次政府法案起草过程中对于究竟是采用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形态的所得参与制还是以共同财产之为基本形态的所得共同制进行的激烈讨论,直至 1965 年法国民法典最终采用了所得共同制。而出于对主妇劳动者的必要尊重,法典也作出了向分别财产制让步的相关规定。在 1965 年民法典第 224 条第 2 项规定:“妻与夫从事个别职业,而以其薪资所得而更取得之财产,作为妻之保留财产,妻对其有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典》制定后,法国在海外的殖民地和附属国、拉丁美洲各国以及法制上属于或接近大陆法系的国家,其民事立法都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当然作为其法典的一部分, 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很快的传播到了这些区域。比如《西班牙民法典》、《巴西民法典》、《阿根廷名法典》、《葡萄牙民法典》等国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国民法典的相应影响,将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为其法定财产制。
苏俄在十八世纪至十月革命以前的历史时期里使用的是《帝政俄罗斯法典》,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妻的地位与西欧各国相比是较为自由的、独立的,设有夫妻分别财产制和享有完全处理权,但该制度是来源于俄国的古法,实际上是妻子的处境非常恶劣。分别财产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妻子的财产权利,提高了妻子社会地位。但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后,经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苏联经济遭受了重创,经济水平在短期之内无法恢复,生产能力脆弱,大量人口失业,造成离婚率不断升高。当时妇女如失去生活来源或离婚,在分别财产制度下遭遇到非常严酷的生存危机。所以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考虑,苏俄家庭法典将分别财产制最终废止,转而规定了所得共同制。苏俄家庭法典明确规定:“婚前属于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其各自之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之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庭妇女特别是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也稳定了家庭关系。苏俄因其在东欧的政治地位,这次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对东欧的其他一些国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共同财产制因其符合男女两性尊崇自然规律而进行的家庭分工,渐渐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罗马尼亚、匈牙利、南斯拉夫、捷克等国均相继以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本模式。该夫妻财产制度不但平衡了双方在财产权利方面的天平,而且引导了当时家庭伦理道德的进步。当代婚姻的本质就是双方在情感上相互依存,生活上相互帮助。当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时,女性的人格不再依附于男性,和男性平等地拥有婚后所得财产处分权利,明确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财产处分权利,肯定了女性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出的劳动,该劳动可能来自于平常生活中的的家庭事务,也有可能来自于女性所从事的其他劳动,生活中的夫妻双方相互认同因双方在对共同财产权利上的平等而显现出根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法律虽然不像西方学者所断言的那样“只有刑法,而无民法”,但重刑轻民的确是历史的事实。这反映了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成文法典主要是刑法典,以刑为主、重刑轻民。在中国古代法律观念中,法即是刑。中国古代最早的一些法律,如《汤刑》、《禹刑》、《吕刑》、《九刑》等无疑都是刑法,即使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历代代表性法典,从《法经》到《唐律》,直至《大清律例》,都采取的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体例。然而,虽然我国自古以来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法律(法典化)规定很少,也很简单,但是民事法律制度却依然是存在的。如在《利益·丧服传》有这样的记载:“父子一体也,夫妇一体也,兄弟一体也……而同财。”名义上虽为家庭成员同居共财,但是在强大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实际上全部是由封建家长管理和支配的。所一谓的“夫妻一体”在实质上其实是妻子的人格被丈夫吸收了,妻子并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被日本民事法律制度所影响,大多数有移植了日本民事法律的精神。在初期的民律草案中第一次出现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说法,该说法是舶来品,当然不属于根据我国历史传统的原创。在该民律草案的条文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还是片段性的,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例如民律草案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于前项请求时,并得请求分析。”第七十九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或者契约条款,管理人有所变更,或分析共有财产时,非经登记,不得与夫妇之继承人即第三人对抗。”而 1928 年的民法草案亲属编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稍稍丰满了些。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得因单方行为、或双方契约或第三人赠与,设置共同财产”;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有异议时,由亲属会议决定之。”11直至 1931年5月5 日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我国在历史上才第一次真正地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同时它也确立了中国近代亲属关系的基本形态, 所以说它从立法形式上实现了中国亲属法包括夫妻财产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过渡。12在这一法典之中,确立了两个极其重要的原则,即妻子一方的人格独立性原则和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进而妻子在财产的独立权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时期在根据地成立苏区政府,与国民党的中央政府同时并存,法律制度建设与民国法律完全不一致。最有代表性对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的就是1931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 1934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那个年代的苏区政府,男女地位平等、女性解放等倾向遍及当时的革命根据地,这一思潮被当时革命根据地民众大面积采纳。因此革命根据地这方面制度是高于当时国民党统治地区的。在婚姻法法律规定方面,借鉴了苏俄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当时革命根据地民众追求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领导人带头破除封建迷信,主张自由恋爱, 民众表现出来的自由向上的精神状态至今仍被当代人颂赞。可是由于那个年代革命和战争原因,例如当时财产类型简单,财富相对没有结余,人们更关注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忽视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故在法律制度上未达到比较规范的系统化,而己经有了这方面法律制度的的基本框架。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各得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算;离婚后男女均不愿离开房屋时,男子须将他的一部分房子,赁给女子居住;女子如未再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直接再行结婚为止”。13上述类似白话文的法律规定,对当时初次追求精神解放和经济独立的革命根据地女性来说显然地赋予了倾斜性的法律保护,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存在划时代意义的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先后在不同时期三次出台和修订《婚姻法》,在具体夫妻财产制度上继承了革命根据地和苏俄民事法律制度。建国初《婚姻法》继承了了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的精神,追求女性解放和男女平等,而且在当时的世界冷战思维下,同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新中国几乎完全模仿了前苏联婚姻立法模式,由于那个冷战年代前苏联和美国在思想形态上完全对立,前苏联是当时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当然要影响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特有的婚姻制度。1950 年《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共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明确夫妻双方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在 1980 年婚姻法和 2001 年婚姻法也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后确立的婚姻法,一脉相承地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且日臻完善和发展。




二、范文提纲

摘  要
Abstract
引言
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
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分析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背景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结构
1 法定财产制度
2 约定财产制度
3 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三、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在结构体系上的缺陷
(二)法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
1 种类结构上存在问题
2 内容结构上存在问题
3 预定财产制度上的立法问题
四、如何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一)增加通则性的规定
(二)完善法定夫妻制度的策略
(三)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策略
五 结语
六 参考文献
致  谢



三、参考文献

田丽娜, 张洁.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与完善[J]. 商品与质量, 2012(s5):181-181.
李婷婷.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D]. 贵州民族大学, 2013.
彭方群.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完善研究[D]. 江西师范大学, 2013.
周闽. 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D]. 南昌大学, 2015.
李晓帆. 我国夫妻财产制研究[D]. 郑州大学, 2013.
黄晶晶.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D]. 郑州大学, 2015.
许馨友. 夫妻财产制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10.
代品想. 夫妻财产与债务的认定及处理问题的研究[D]. 南昌大学, 2018.
陆嘉寅.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及缺陷完善[D].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王畅. 夫妻财产制类型成因分析及其对我国当前立法的启示[D]. 吉林大学, 2011.
陈慧娟. 法定夫妻财产制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王彬城. 夫妻财产制构造的现实问题探究[D]. 复旦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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