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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_开题报告

Ktbg7468 浅谈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_开题报告遗嘱继承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确立了以遗嘱继承为优先,法定继承为补充的一整套财产继承制度。罗马法中关于遗嘱,遗嘱继承的原理,一直被沿用至今,为后世各国..
浅谈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_开题报告 Ktbg7468  浅谈遗嘱继承的有关问题_开题报告

遗嘱继承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已有关于遗嘱的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确立了以遗嘱继承为优先,法定继承为补充的一整套财产继承制度。罗马法中关于遗嘱,遗嘱继承的原理,一直被沿用至今,为后世各国继承法律制度所继受。
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的产生,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的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些条件;中国古代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有子嗣时必须实行法定继承,在有承分人即非“户绝”条件下实行遗嘱继承,是为社会习俗认可并受法律一定保护的社会现实。与普通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相去甚远;虽然古代史籍中有实行遗嘱继承的个别实例,但不能据此认为中国古代存在遗嘱继承制度。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特点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能采取遗嘱继承方式的被继承人有严格的身份地位限制,即只能是父祖尊长;二是由于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赋予父祖尊长支配财产的特权,因此他们也拥有一定的遗嘱自由。我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特征有:全面继承原则;强制继承原则;继承人主要为直系男性卑亲属。
遗嘱(testament will),是自然人在其生前做的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其财产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是指遗嘱人生前在其所立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根据对其应当继承的遗产种类、分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构成继承的两种基本方式。遗嘱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制度并为继承领域的两大制度。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人们大多习惯让法律来处理自己的身后事。而遗嘱继承更便于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与法定继承制度相比,遗嘱继承制度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遗嘱继承这种继承方式中,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产的管理、遗嘱的执行等事项。因此,遗嘱继承也通常被称为“指定继承”。随着经济的发展,遗嘱继承制度越来越体现出其实用性和重要意义。通过对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的了解,就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体系,进行概括。
遗嘱继承制度的实用性及其价值:第一,遗嘱继承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在遗产继承中越来越体现出它的实用性;第二,遗嘱继承可保证遗嘱人享有最充分的意思自治;第三,有利于减少矛盾,避免家庭纠纷;第四,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发挥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第五,遗嘱权利的行使有利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我国大陆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关于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能力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的撤销及变更。
    西方遗嘱继承制度与宗教存在着密切关系。基督教文化的内核决定了遗嘱继承的价值取向,并给遗嘱继承的继受与创新提供了观念性动力,新教的意志自由观念更为近代遗嘱继承制度的核心理念即遗嘱自由奠定了深厚的信仰根基。涉外遗嘱继承,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亦即在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在外国或与外国有联系。 我国现行《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涉外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与完整的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以及涉外民商事的交流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带有涉外因素的遗嘱继承问题在世界各国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伦理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所以他们一般从本国利益出发,在考虑到案件的结果、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方便判决的执行等方面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冲突规范,确定涉外遗嘱的准据法。再加上继承本身是一种十分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既涉及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又涉及人身关系,这就使各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在具体适用时产生法律冲突。我国的涉外继承法律制度与英美、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涉外继承法律。
    我国不仅要完善涉外继承法律,而且对遗嘱继承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应加以立法修正。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由于时代原因与立法技术原因,立法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略,原则性的条款较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公民私有财产大大增加,遗嘱的利用也越来越普遍。遗嘱继承制度已开始显露出不足。归纳起来,这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遗嘱形式制度方面,公证遗嘱的公证程序还待完善;录音遗嘱规范有隐患,对其真伪难以甄别;口头遗嘱适用的“危机情况”不明确,同时缺乏失效期间;遗嘱自由限制制度缺乏衡量必继份额的标尺导致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该制度适用的范围过窄不利于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对遗嘱的变更与撤销规定较为简单,只有两条原则性的规定;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遗嘱执行过程中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 遗嘱形式方面,在公证遗嘱制作中,明确规定公证员对遗嘱人有告知和解释义务;增加密封遗嘱;对口头遗嘱适用的危机情形加以具体化,明确其失效期间;将录音遗嘱纳入到特殊遗嘱中来,即录音遗嘱只在危机情形才适用。在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方面,建立我国的特留份制度。在遗嘱的变更与撤销方面,增加遗嘱变更与撤销的种类,明确界定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效力,协调好“最后遗嘱效力优先性”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矛盾。在遗嘱执行制度上,建立遗嘱执行人制度,完善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制度。我国现行遗嘱继承法自20世纪80年代颁布实施以来,至今没有修订和完善。随着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以及公民财产的增多,现有遗嘱继承法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断暴露出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为此,对遗嘱继承法进行立法研究,使其不断修正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应从遗嘱继承的基本理论入手,首先分析遗嘱及其法律特征: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作出的独立的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之后发 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对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只是这种规定极其简单。中世纪的欧洲在接受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后,又对之有所发展。至现代社会,各国都重视遗嘱继承制度,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遗嘱继承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遗嘱继承制度不仅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有关,而且对家庭的和睦团结也有极大影响,可以说遗嘱继承制度密切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与本国文化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密不可分,因此关系到每一个自然人的切身利益。从人类的历史长河来看,各国为了保障家庭功能实现和促进社会稳定,都非常关注继承制度的设计。










二、范文提纲

 说明写作内容和意图
     提出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问题
二、遗嘱继承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二)、遗嘱的法律特征
三、有效遗嘱与遗嘱失效
(一)、有效遗嘱的条件
(二)、遗嘱失效探因
四、遗嘱继承的缺陷与完善
(一)、遗嘱继承的现状
(二)、遗嘱继承个案分析
(三)、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与认定
五、呼应开头
    论述遗嘱继承制度的重要性























三、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典制定的三条思路》,中国民商法律网站( :// .civillaw.com.cn
[2] 《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P304-308,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 (99)。 
[3] 魏振瀛主编《民法》P608,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4]《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光盘(1.1版)。 
[5]江平主编《民法学》P81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6]魏振瀛主编《民法》P613,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7]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P15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
[8]王书江、殷建平主编《日本民刑法规》P143,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
[9]龙斯荣、刘玉琴、李全益主编《继承法手册》P368,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第一版。
[10]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197-200,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
[11]龙斯荣、刘玉琴、李全益主编《继承法手册》P241,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第一版。
[12]杜景林、卢椹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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